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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中电子物证的取证及审查
发布时间:2015-08-10 22:35:53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348 次

      电子数据成为一种新的证据形式,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了明确的、独立的地位。现代社会随着计算机与信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数据运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特别是在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利用电子设备产生数据为依据的电子物证检验工作被大力开展,作为一种新兴的侦查技术,因其具有很强的科学证明力,越来越受到办案机关的重视。

   一、电子物证的概念和认定

电子物证是指以存储于介质载体中的,由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的,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的电子信息数据及其附属物。一般能证明案件事实电子物证中的电子数据被称为电子证据,除了具有物证的客观性和可知性之外,电子物证还具有非直观性和多态性。电子物证具有存储和提交形式多样性,以电磁数据、文本、图像、音视频等多种信息形成,存储于多类介质中,其提交形式相应地表现为文书、计算机硬盘、光盘等介质,因而具有与书证、视听资料、物证等证据种类相同或相似的表现形式。

二、电子物证的取证

电子物证的取证即指对电子物证的识别、提取与固定,首先对载有电子物证信息数据的物理实体进行扣押、封存,再采用专门的技术方法对物理实体中的电子信息数据进行提取和固定,形成电子物证。电子物证如在诉讼活动中达到可采性标准被认可,取证过程中必须符合: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以合法的手段和程序收集、提供;形式上具有原始的真实性,保持无篡改和污染。要求具有取证适格主体的人员采用专业设备按照规范的流程进行取证,形式上主要分现场勘验和远程取证两种。

(一)现场勘验

1.现场封锁保护。这是保证电子物证可以在第一时间被固定提取,不被污染或灭失的重要前提,特别是针对涉案被调查人员在场的现场,取证人员要在现场采取更为细致的防护措施,防止人为或环境的因素导致证据的灭失和污染。主要有:要求所有在场操作人员立刻离机(并检查有无识别身份所用KEY)、切断所有网络连接(除涉密运营服务器等运行特殊服务或有特殊要求的系统)、检查现场及周围有无强磁场、检查现场在运行设备的电力供应状况、对现场过程进行全程录像、询问相关人员数据载体情况、注意识别潜在证据等等。

2.对涉案电子物证进行取证固定。电子类证据固定是现场取证时发现电子物证载体后关键的一个步骤,必须做到科学、规范、合法、完整,此步将直接影响后续司法鉴定工作的结论和案件侦查的线索完整度。在提取的顺序上,应采取先提取固定动态的、易丢失的数据,如系统运行的状态和时间显示等内容,后提取相对静态的数据,如关机状态中的计算机硬盘和正常存放中的光盘、U盘等等。同时要根据电子物证的具体存储载体类型采取不同的收集方式,在实践工作中对较为常见的相对静态电子数据载体进行证据的固定要注意对里面的内容进行操作或鉴定时,决不可在原始介质上进行,只能使用只读锁链接分析存储介质,保护存储设备中的电子数据取证的安全性,或在原始介质的副本或镜像上进行各项工作,在制作介质副本镜像前,应对目标承载存储进行物理数据清零,以防止对提取数据的污染。此类证据也是职务犯罪案件中寻获案件线索最多、证明力最强的电子物证类型。

(二)电子数据远程取证

指需要通过远程通信获得的,保存在网站服务器内与当事人某些行为有关的数据信息。如保存在网站服务器中的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电子银行账单信息等。在对远程数据进行固定时,应先确定采用何种方式去访问和展现目标数据。一般情况下,我们使用电脑(或移动多媒体设备)登录和展示。在过程中,如是静态网页的展示,就仅需要对目标网页同步进行截图和拍照;若是对动态操作才能展示的内容,则需采用现场录影与展示操作同步进行。在固定结束后,对获取的照片和截图进行电子存档并进行合并封装(可采取文件压缩成包的方式),计算封装包文件的MD5值。最后,撰写远程勘验报告,载明取证的时间、地点、应用的软件、网页的网址及文件的MD5值等信息。

三、电子物证的审查

依据我国证据法理论及司法实践,证据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和传统刑事案件证据相比,电子物证的审查的特殊性体现在对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审查中。

(一)电子物证的合法性审查

职务犯罪侦查中电子物证的合法性审查要对取证主体、取证程序、和证据本身的形式合法性进行审查。主体要求即为收集证据时应二人以上具备取证资格的工作人员进行;取证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应按照相应法律细则审查该电子物证的提取、复制和固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手段是否合法。形式合法性是要审查电子物证取得的时间、方法及来源是否合法。对以违法法律法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使用非法或有重大瑕疵工具取得的电子物证不具合法性。

(二)电子物证的真实性审查

电子数据的可再生性、高科技性等特征决定了电子数据的鉴真存在很大困难。电子物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解释,对电子物证的生成环节重点审查取证程序,对电子物证的存储环节重点审查保管程序,同时也要重视转化程序和电子物证与其他证据的印证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来审查其真实性。

信息网络时代的到来使得电子物证日渐成为侦办职务犯罪活动中一把利剑,随着司法实践经验的不断丰富,其必将还会迎接新的发展。(作者单位: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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