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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代业务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发布时间:2015-11-19 18:53:19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282 次

    货代业务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徐绍玲  

   本文就我国货运代理行业的现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了解。本文首先就货运代理的定义、性质、以及分类进行了基本的概述,为后面的研究提供概念和理论上的支持,然后探讨了我国货运代理行业发展的现状,发现法律不健全、服务态度差、企业没有长远目标、违法操作是我国货运代理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基于对现状和问题的分析基础上,提出了相对应的整改措施,为我国的货运代理行业的未来发展提供参考借鉴,使我国的货运代理业向着健康的方向的发展。

   一、货运代理的分类

    货运代理虽然名为代理,但在具体业务中,有的行为在民法中可以称为代理行为,有的则具有行纪、承揽的性质。本文以为,从法律角度将货运代理划分为两类:

传统意义上的货运代理,为发货人或货主安排运输及相关事务,自己不承运而收取佣金。第一,以委托人的名义活动,符合我国民法规定的货运代理行为,货运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货运代理以被代理人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从事民事活动,所为的民事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二者之间受《民法通则》调整。第二,以自己名义活动的货运代理。在这种形式下,货运代理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委托人名义与第三者签订合同,为委托方办理货物运输事宜。如中外运,常以自己名义洽定舱位,签订运输活动的合同,这种以自己名义活动的代理行为,大陆法系称为行纪,英美法系称为间接代理,在我国《合同法》中,已明确地将这种以自己名义从事活动的行为规定为行纪,委托人与代理人签订的合同为行纪合同,受《合同法》调整。

独立合同当事人的货运代理,以合同当事人身份同货方或托运人签订合同。货代是承运人。这种情况主要是货代兼营多种业务。主要存在于船公司为了为自己揽货的扩展业务需要,经过申请批准经营货运代理业务,如中远国际货运公司。 货代是仓储保管人。有的货代拥有自己的仓库,经营仓储保管,如果委托人将货物交予其仓储,则在该仓储合同之中,货运代理人为仓储保管人。   货代有时是无船承运人。无船承运人是货代为托运人提供服务的一种方式,广义上看作是货代的一种。在这种情况下,货代接受委托代办运输,作为承运人签发提单,在货主与货代、货代与实际承运人之间都是托运人与承运人关系。

   二、我国货运代理行业发展存在问题分析

随着货运代理经营的变革和货运行业的进一步开放,将会继续发展与变化。就目前来讲,我国国际货运行业在一定程度上仍具有国家保护的明显特点,考察具体的国际货运及其代理行业,其现状是处于发展和整合过程,存在着与现代国际货运代理有序和法制市场及其运作机制不相适宜的诸多方面。

(一)相关法律不健全,缺乏宏观调控

由于货代地位、经营身份多变,致使国际上一直没有针对货运代理业的统一公约。在我国这方面的相关立法也十分欠缺。第一,是作为部门规章,欠缺法律效力。在发生纠纷时,也就很难得到有效司法支持,并且二个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货运代理业的管理规定》中货运代理的定义符合实际情况,而《民法通则》在代理方面的规定则与实际情况相脱节,滞后于发展的水平,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货运代理业的发展。第二,是规定不很全面。由于没有一个权威机构来管理货代企业的经营活动,货代企业给委托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只能由法官或仲裁员来解决。但许多受害企业对于一些小案件不愿通过司法途径,致使货代企业处于无人管理的境地。

(二)服务态度差,收费混乱

接活时态度极好,对客户的一切困难都承诺解决,等到货一进舱,船一离港,马上翻脸不认人,以前的承诺概不认帐,时常还以扣押提单等手段来向货主勒索。有的货代开办自拼箱业务,由于货量不稳定等原因,预定航次中货量不足以拼箱时,他们就将这些货物留在发货港,直到以后某个航次凑足为止。有的货代企业,出现问题后总是想方设法把责任往货主身上推,如向海关送单证过迟,产生加急报关费,或者是单证不符合要求等等。有时即使是货代自己原因造成的滞港费,也要说是由于货主送货不及时造成的。这些不仅影响客户,特别是众多散客货主的利益,影响厂商和进出口贸易公司对外业务洽谈,而且使货运代理企业自己的名声和长远利益受到影响。

(三)货代企业缺乏长远目标,难以形成气候

由于目前货运代理行业基本上处于买方市场,货运竞争加剧,各类国内货运代理企业缺少资金、技术、设施与设备、人才、信息通道以及经营活动要素等有效结合,积累难度大,普遍存在经营业绩和成本效益不佳状况。业务行为不规范,效率低,信誉差,造成从业人员基本业务水准低,责任心不强,使得代理行为和代理公司风险明显加大,这些内部管理乏力,机制混乱,风险承受力差的货运代理企业,难以适应对外业务扩张与行业竞争的要求。

(四)非法货代大量存在,违规操作屡见不鲜

严格地讲,未具备原外经贸部(现为商务部)颁发的货运代理资格《认可证书》的货代都属非法货代。在实际操作中,非法货代主要有三种:第一,是以单位或个人名义,虽持有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原外经贸部核批的国际货代经营权而设立的货代。第二,是有的单位或个人不办理任何注册登记手续,无照经营。这类非法货代在保税区、开发区、监管库等地相当活跃。第三,是外商投资企业驻华代表处或办事机构,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货代业务。这些非法货代扰乱了正常的国际货代行业的经营秩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不公平竞争。


三、我国货运代理行业发展的对策

为规范货运代理行为,建立良好的行业环境,良好的行业环境应是功能齐全、公开、公平、公正的行业竞争体系与运作程序,合理的价格和优良的服务。本文提出以下的行业发展对策。

(一)突出重点,规范经营

第一,从货源抓起,规范各进出口贸易公司的货运行为。第二,认真清查货运代理企业经营权转让问题,尤其是要从严查处国际货运企业以设立分支机构为名出卖或转租经营权的违法行为,从严查处非法代理业务挂靠货运代理行业的单位和个人。第三,外国企业驻我国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及办事机构,只能代表企业进行其经营范围内的业务联络,产品介绍,行业调研,技术交流等活动,禁止超出批准范围之外的业务经营活动。第四,承运人企业及其代理不得接受非法代理的订舱托运。 第五,货运代理企业和专业报关行不得为非法代理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各外经贸主管部门要主动协助海关部门,加强对代理报关及专业报关企业的监督管理,对货代企业与不法分子勾结从事走私犯罪活动的,严厉打击。第六,外经贸委和工商局结合年审工作,对违法,违规的企业,将视情节作出相应处理,直至取缔业务经营权。严格执行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专用发票制,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坚决打击倒卖,转借,代开专用发票等违法行为等

(二)运价放开,但又指导货代收费一般标准,防止产生不正当竞争    

   目前各船公司的运价已在航运交易所报备,但还要通过各种合适的方法更快地让托运人知道。无船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由于负责全程运输,手续千变万化,难以形成统一的标准。因此应指定专门机构处理他们的投诉,以减少托运人为一些小的案件向法院起诉的麻烦。对于代理服务,应制定每一项服务内容的最高收费标准,并公开报价。

(三)加强跨行业沟通,整体协同,综合治理

国际货运代理是一个有较长历史的独立行业,在国际运输合同中,国际货运代理人是代表货主利益的托运人,其工作内容属于国际商业或贸易行为。各级原外经贸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工商,税务,外贸,海关等部门的沟通,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在政府和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整顿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工作的统一部署,明确各地区近期的工作重点,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把整顿与加强行业规范管理结合起来,标本兼治。各类外经贸企业和货代企业要严格自律,相互临督,共同遵守公平、公正的“游戏规则”,正确处理国家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行业长远利益与企业眼前利益之间的关系,为外经贸事业发展作出新贡献。

(作者单位:嘉兴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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