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作为一项在发达国家实践成功的环境经济政策,排污权交易制度可以很好的协调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本文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发展入手,研究美国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发展,并对我国的制度建设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字:排污权交易;排污权交易制度
中国分类号: F062.6 文献标识码:A
一、 美国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制度
19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清洁空气法》修正案,第四条(title Ⅳ)推出涵盖全国的二氧化硫排污交易计划,亦被称为“酸雨计划”(Acid Rain Program)。该计划的目标是从1980年到2010年每年削减二氧化硫排放量100万吨。并且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排污权交易制度,整个SO2排污交易政策体系由参加单位的确定、初始分配许可、再分配许可(许可证交易)、审核调整许可四个部分构成。其中许可证的交易时整个计划的中心环节。企业可以将过量减排形成的多余许可出售,也可以储存以备将来之用。将剩余排污权出售,就可以获得技术更新成本的补偿。交易的主体则分为达标者、投资者和环保主义者三类。
自实施SO2(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政策以来,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功。数据显示,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政策有效地保证了环境目标的实现,参加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的电厂1995年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比1空关)年减少了45%。美国国家环保局在排污权交易政策实施之前预测,要达到控制排放的目标,若不实施交易政策每年的治理费用约为50亿美元,而排污权交易实施后实际费用每年只有20亿美元。[1]
二、 美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评价
迄今为止,可交易许可证手段最成熟的案例当属美国所实行的电力企业排放而实施的SO2排污权交易政策。这项政策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导向的环境政策。纵观美国的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制度,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启示:
1. 相关法律的保障
在整个美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一直伴随着相关法律的保障。《清洁空气法》及其修正案中都对排污权的交易的各环节进行过规定。包括明确排污交易的对象,排出削减对象的设施、允许排出总量、排污权交易的具体方式以及违反规定的惩罚措施等都有明确的规定,提高了政策实施的效率。
2. 规范的市场运行机制
只有规范的市场运行机制才能保障排污权交易顺利的进行。完备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包括公正的交易规则和真正的交易主体和客体,以及较少存在外部性或政府部门的寻租行为。美国的市场经济运作十分成熟,而且,市场中存在大量的中介机构,包括专业投资者和经纪人等,这些交易主体具有良好市场交易的意识,从侧面上也促进了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正常进行。
3. 完备的监督管理体制
美国建立了一套较完备的SO2排污交易监督管理体制,交易的整个环节都有一系列制度来保障政策的实施,并且联邦联邦环保局对SO2排污交易情况有严密的监测系统,并且有先进的检测技术有效地检测排污企业的实际排污情况,避免排污企业在排污权的许可外排污,保证排污许可证得效力,同时避免了排污许可证制度流于形式。美国在对排污削减对象的设施上以及以及企业实际排污量的确定上都运用了先进的检测技术。建有排污跟踪系统(Emission Tracking System, ETS),由个参加单位的连续检测装置提供支持,保证污染物排放数据的及时、完整和精确性。年度调整系统(Annual Reconciliation System, ARS),主要是计算出个账户年中要扣除的许可证数量。许可证跟踪系统(Allowance Tracking System, ATS),主要是为环保局提供自动检测各单位是否达标的手段。[2]这些先进的技术手段是保证排污权交易顺利进行的关键。
三、 美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纵观美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及其实践,结合我国当前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实际情况,其对我国的改革具有以下借鉴意义:
1. 关于排污总量的确定和实现
虽然我国相关法律已经开始从大的方面规定要确定排污总量,或者用与往年比较的手段来确定一个地区总的排放量,但却并没有对如何按污染物种类和污染危害严重程度来分门别类地制定具体的排污总量的标准。
电力行业排放二氧化硫所造成的污染,是经过高空较长距离的传输而产生的,没有固定的空间分布,因此,针对二氧化硫的特点,我们可以参照美国的环境治理的机制设计,即在实施二氧化硫的排污权制度时,应建立中央集权——垂直管理的体系,由环保部统一制定全国的排放总量,只是粗略估计各个地区的排放总量,而不进行各个地区的准确的排放总量的控制,同时使排污权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自由交易,而不仅限于某些地区(即不进行属地管理)。这样才能避免地区之间的环境成本差异而导致套利行为,而且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地方政府实行强制性、行政性的减排措施。
2. 完善排污权初始分配方式
我国自1991年实施排污权交易的试点工作以来,对于采取什么样的初始分配方式,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各地在实践的过程中也有不同的方式。但是,在实践的过程中大多采取免费分配的排污权初始分配模式。近年来,有些地区已经开始了有偿分配的尝试。2009年3月成立的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中关于二氧化硫的排污权交易就是以电子竞价为主的。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与美国相比,我国的市场经济尚欠发达,人们观念相对落后,因此,更应采取免费分配方式,减少该制度实行的阻力。并且,为了提高企业进行排污权交易的积极性,在初始分配时,多种模式并举,并逐渐向有偿出售转化。同时,考虑到我国电力市场的改革,对新老企业就已经执行不同的脱硫电价政策,对于新老企业,分别实施排污权无偿分配和有偿出售的模式,在初期还是有一定必要的。
3. 建立有效的检测体系
企业对于违规排污的行为选择主要决定于政府的监管水平和对违规排污的惩罚力度。而最理想的监测模式是污染源连续监测。
在美国的二氧化硫排污交易政策体系中,环保局通过两级监测措施来获得受限制电厂的排污信息:首先是由环保局负责的对电厂连续监测系统的鉴定监督,这一级监督措施保证了电厂所提供的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其次是联邦政府统一领导的全国环境监测网,这一级监督措施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保证了各州、市信息的及时反馈。
在持续监督方面,目前全国已有3000多家电厂脱硫设施安装了在线监测,大部分已与环保部门实现了联网。技术上已有一定基础,但是,火电厂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的功能不能只停留在监视环保装置是否启用,而需要监测排污浓度、统计排污量等,并提供实时信息,以便管理部门及时掌握情况。
[1] 刘世听.电力行业将尝试排污权交易.中国环境报,2001-6-4.
[2] 马中.环境与资源经济学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