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增长,外贸企业出口竞争的方式日益多元化,竞争的层次也越来越深 ,越来越多的外贸企业采用商业信用方式结算货款,由此产生的收汇风险也不断扩大。文章分析了外贸企业所面临的出口收汇风险因素和不同结算方式下的收汇风险,并提出了外贸企业进行收汇风险管理的措施。
关键词:外贸企业;出口收汇;风险管理
中国分类号: F740 文献标识码:A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各国贸易依存度的提高,中国在外贸进出口总额持续快速增长的过程中,众多外贸出口企业也面临收汇风险多、市场开拓难等困境。特别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外贸企业出口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由于进口国经济衰退,许多企业和个人支付能力下降,信用降低,出现支付困难,我国外贸企业产品在出口到货后,货款不能及时收回,或根本无法收回货款。因此外贸企业在出口业务中应进行适当的收汇风险管理,以规避风险。
一、外贸企业出口收汇的风险因素
(一)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也称履约风险,指的是因国际贸易所涉一方或多方(包括进口商、进口商银行、出口商、出口商银行、货运公司和保险公司等)未能履约造成出口商无法安全收汇的风险。信用风险分为商业信用风险和银行信用风险,主要有:
1、受货风险。受货风险指的是进口商不接受货物的风险。进口商拒货的原因可能有:贸易合同签订后,合同涉及货物的市场价格出现下跌,进口商为转嫁市场风险,获得预期收益,迫使出口商压价而设法拒受货物;出口商提交的单证与贸易合同规定不符,如果进口商不愿继续进行交易,则对单据的非实质性不符进行挑剔,就可能会拒绝接受货物。
2、财务风险。指进口商逾期付款或拒不付款的风险。从贸易合同签订到实际清算结算期间,进口商如果出现财务状况恶化,致使无力或无心支付货款就会给出口商带来财务风险。
3、银行风险。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出口商装运货物后,向银行提供相符单据以收回货款。但西方国家银行破产事件时有发生,如开证行银行实力不够雄厚或经常不够稳健,开证行倒闭的风险是存在的。其次,开证行若知道进口商经营状况不佳,有支付困难时,也可能千方百计地赖账,对单据严加挑剔。
(二)市场风险
从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开始,到出口商备货、装运、制单议付,时间一般为两到三个月。期间利率、汇率和商品价格等变化都可能使出口商盈利减少。如利率一旦上涨或汇率上调,则出口商的成本会上升,出口商预计的利润可能会全部消失甚至变成亏本;而商品价格下跌时,进口商进口货物可能就变得无利可图,从而就会借故拒付,同样也给出口商带来损失。
(三)进口国国家风险
1、外汇管制风险。进口国的外汇管制可能是交易发生前就存在的,也可能是突然发生的。有些贸易虽然事先已经知道有外汇管制,但如进口商没有预告申请办妥进口外汇,外贸企业的收汇可能收不到。对有可能突然发生外汇管制的国家更要注意,因为一旦该国宣布全面冻洁外汇,则由该国开出的信用证也将会被止付。
2、贸易管制风险。几乎各国对贸易都有管制,且根据需要不断调整和改变管制的具体规定及措施,使出口商很难适应,也给银行增加了收汇的风险。例如我国向欧洲出口的纺织服装,经常都有配额限制,如果超过配额则被该国海关扣留,要等下一年度才能进关。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商必然拒付,开证行故意寻找单证不符点,收汇就困难了。
3、战争或内乱。国际风云变幻无常,一旦进口方国家政局不稳,发生动乱、政变或战争,则进口商无法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破产或以致禁止国际汇兑,则外贸企业收汇面临更大的风险。国际贸易中,战争风险要考虑的地域主要有中东各国、非洲、东南亚及南亚的部分国家和地区。
二、不同结算方式的风险分析
目前外贸企业在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结算方式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不同的结算方式,所面临的风险也各不相同。
(一)汇付结算风险
汇付也称汇款,是指付款人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主动将款项交收款人。这种结算方式手续简便,速度快,费用低。根据货款交付时间的不同,可分为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两种。预付货款是指进口商先将货款的全部或一部分通过银行汇交出口商,出口商收到货款后在约定的时间内将货物发运给出口商。出口商等于得到了进口方的无息贷款,风险得到了控制,但并非没有任何风险。买方仍然可以蓄意伪造,涂改电汇凭证,谎称己支付或汇出货款,诱使出口商发货以骗取其出口货物。货到付款指进口商在收到出口商发了的货物后,才按规定支付货款的结算方式,实际上这是一种赊销交易,对于出口商非常不利,出口商不仅要占压资金,还要承担进口商不付款的风险。
(二)托收结算风险
托收是指债权人以一定的凭证,委托银行向债务人收回债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按收款时是否随附货运单据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其中主要采用的是跟单托收,即出口商在货物出运以后,为向进口商收取款项,开立以进口商或国外客户为付款人的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给银行,委托银行通过在国外的分支行或代理行向付款人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跟单托收按交单条件的不同分为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D/P方式又有即期和远期之分。托收方式是一种商业信用,出口商都要先发货再收款。除了资金负担以外,也要面临着进口商的信用风险。此外,美洲部分国家厄瓜多尔、圭亚那,中东、欧洲大陆一些国家的芬兰、希腊等,不承认远期付款交单,实际上把远期D/P当作是D/A处理,出口商承担的风险很大。
(三)信用证结算风险
信用证是银行做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请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出口商)开具的有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信用证是我国出口贸易中采用得最多的一种结算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同时独立于合同之外。银行在信用证务中的责任是根据“单单相符,单证一致”原则审单,只要卖方交付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要求,银行就必须付款。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商除了要承担进口商和开证银行的信用风险外,也可能因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不相符被银行拒付;进口商在开立信用证时也可能故意设置一些软条款,给出口商收汇设置障碍,如规定信用证暂不生效、要求提供开证申请人出具的品质检验证明、要求按开证申请人的要求装船等等。
三、外贸企业出口收汇的风险管理措施
(一)加强对客户的资信调查
为了保证能安全收汇,在交易前尤其是在进行大额交易时,应对外国客商的资信进行了解和调查,如了解客户是否具有合法的对外经营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管理水平、经营作风和发展前景等。了解外商资信状况的渠道一是通过专门的咨询公司,这类公司往往掌握着第一手的资料,但收费较高;二是通过银行,银行能容易地得到有关客户的财务和信用资料,而且相对比较经济;三是审查客户的资产负债表,外国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往往是公开的,通过分析,可以了解其经营及业务等情况。
(二)加强对目标市场的分析和调查
对金额大且对市场情况变化敏感的商品,如农产品等,对目标市场市场的分析和调查非常有必要。如属于紧俏或价格趋于上升的商品,即使单据存在不符,进口商往往也不会顾及;若商品行情不好,则在履约过程中更要小心,以免给进口商拒付造成充分理由。此外,对于利率和汇率的趋势也应有所了解,如果一段时间内,利率或汇率波动较大,则应在合同中事先订明一些保值条款,以免给自己造成汇兑损失。
(三)进行贸易对象国国家风险分析
外贸企业应了解贸易对象国的政治形势,如社会稳定性、外汇管制、金融法规及法律制度等。目前世界上最为著名的国家风险评估机构是美国商业环境风险信息机构(BERI)、《欧洲货币》杂志、《机构投资者》杂志及国际报告集团。这些机构提供的服务一是对被评估国家的商业气候、政治稳定性及货币和支付风险进行分别评估;二是通过定量和定性分析评析一国的信誉状况。外贸企业可以通过查阅机构的风险预测报告,分析贸易对象国的政治情况,以避免合同执行、货物交接或款项的拨付受到影响。
(四)对不同结算方式风险的防范
1、汇付风险的防范
(1)最好采用预付货款或降低先出后结的比例。对于一些比较紧销的商品,出口商可要求进口商预付货款;在买方市场下,出口商最好要求买方预付一定比例的货款(如30%),一旦客户拒收货物,卖方也不用归还预付款,这样预收的这部分货款还能抵补出口商的一些成本支出。
(2)采用与银行保函等相结合的方式。如货到付款可与银行保函配合使用,要求进口商开具银行保函。如果进口商到期拒付,由银行保函的开证银行承担付款责任,从而降低出口商收汇的风险。
2、托收风险的防范
(1)尽量采用即期付款交单方式。在跟单托收的三种方式中,D/A风险最大, D/P远期其次,D/P即期相对风险小一些,因此应尽量采用D/P即期的方式,以避免进口商通过承兑汇票后提走货物,而到期时无力付款或拒绝付款,出口商就会钱货两空。
(2)争取使用CIF或CIP价格成交。采用CIF或CIP价格术语,提货前货物如果受损,买方拒付,出口商可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果限于进口国规定必须由买方办理保险,则出口商除应在货物装运后及时通知对方投保外,还可以投保“卖方利益险”,以防万一货物遇险,买方未投保又不付款赎单时,可由出口商向保险公司索赔。
(3)了解进口国有关规定。北欧和拉美许多国家把“单到”付款或承兑,视为“货到”付款或承兑,这样可以拖后付款时间,对出口商不利,因此在合同中应明确付款到期日。另外,有时货到单据未到,需要存仓、保险。有些国家规定货进仓60天内无人提货即公开拍卖。对此,出口商都要事先了解进口国相关规定。
3、信用证的风险防范
(1)掌握开证行的资信。开证行最好是资信好、偿付能力强、与出口商有代理关系的银行。获取开证行的资信状况,除了平时收集的有关信息外,还可以利用以下三个资信评定机构所发表的资料对开证行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美国标准普尔公司、穆迪公司、英国的国际银行及信用分析机构(IBCA)。在地区上,标准普尔和穆迪的重点是美国银行,IBCA的重点是欧洲及远东地区银行。由英国的Reedinformation Service出版发行的《银行年鉴》对世界4000多家的国际大银行包括这些银行在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分支机构都有所介绍。如年鉴上查无此开证行,则说明该银行是很小的银行,应提高警惕。
(2)认真审核信用证。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以后,应仔细审核开证银行开来的信用证是否与合同一致,是否可以接受,尤其是收取货款的内容;认真审核信用证中是否带有软条款。如发现信用证内容与合同不符或软条款,应要求进口商修改。
(3)严格按信用证规定制单和交单。出口商应按信用证的要求,正确、及时地缮制所规定的各种单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单。有时,单据中即使只有一字之差,也会让开证银行和进口商抓住不放,给出口商收汇造成困难或要求出口商提供更优惠的贸易条件等。
(五)转移收汇风险
1、国际保付代理。国际贸易中以托收、赊账方式结算货款时,银行从出口商手中购进以发票表示的对进口商的应收账款,并负责向出口商提供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100%风险担保、销售管理、财务管理、催收应收账款等项目的综合性金融服务。采用国际保付代理方式结算货款,如果进口商到期不付款或不按期付款,保理商不能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权,全部风险由保理商承担。出口商在出卖单据后,也可以立即收到现款,得到资金融通。
2、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是由国家信贷机构因国外进口商的商业风险(如法院宣告买方破产,财产已被接管、接收,买方收货后6个月未付款,买方拒收货物并拒付货款)或政治风险(如进口国禁止货款汇出,撤销原签的进口许可证,发生战争动乱不可抗力事件)而给本国出口商造成收不到货款的损失而提供的保险。出口商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后,可以将收汇风险转嫁到保险人身上。但外汇风险不在承保范围之内,而且出口信用保险只赔付实际损失的90%,其余10%由出口企业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