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对策建议
李文杰
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政企分开、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核心是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公司治理结构。良好的公司治理模式能够鼓励公司披露更多的财务状况、偿债能力、流动性等财务信息,并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真实、及时、准确和充分,减少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的问题,根本上是要完善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提升内部治理的有效性。
一、提升内部治理的有效性
(一)提高董事会的运作效率。董事会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上市公司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发展使得董事会益发受到重视,提高董事会的运作效率是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题中之义。提高董事会运作效率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一是使董事会能够真正代表公司的利益,对公司和股东负责;二是要保持董事会的独立性,改变内部人控制和交叉任职的情况;三是要重视对董事履行职责情况的评价,。
(二)完善管理层约束和激励机制。合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助于保护股东权益,避免内部人控制现象,防止管理层利用自身权力牟取不当利益,损害公司合法权益。因此,应完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等对管理层的监督机制,建立公司内部制衡机制,突出个人责任;加强外部市场监督,通过外部市场监督管理层的管理策略和经营行为。建立规范合理的激励机制,使得管理层薪酬和公司业绩相挂钩,使得股东利益、管理层利益相协调,可以将基本薪酬与年度奖金或短期激励薪酬,或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福利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指标相结合,建立多元化的薪酬激励机制。
二、严格遵守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准则
从2008年开始,证件会针对上市公司在理解和执行会计准则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协调,通过修订准则或发布解释性公告的形式,对上市公司实务中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金融工具,政府补助、收入确认、股权激励等重点难点问题和新的业务模式等统一了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的执行标准。上市公司应正确理解并执行相关会计法规、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准则,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不得利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等手段粉饰经营业绩。严格按照信息披露准则披露相关信息,结合上市公司自身业务的特点充分披露相关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避免照搬准则的规定,提高财务报告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三、完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
上市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环境建设,明确内部控制的职责与重点,营造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的良好环境,明确内部控制建设、评价和审计等各部门的职责,并保障充足的人员配置。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考核评价机制,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更新、培训、监督、评价和缺陷整改等工作,使得内部控制机制能够良性运转,将内部控制体系与管理体系相融合、优化重点流程、促进内部控制信息化,不断提升内部控制的效果。完善内部控制评价程序,加强对内部控制评价的监督,提高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质量。上市公司应对内部评价控制范围进行科学合理的认定,细化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以充分揭示内部控制的缺陷。严格按照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进行内部控制评价信息披露,为投资者提供更为有效的内部控制信息。
四、加强诚信建设和企业自律
诚信建设是证券市场持续健康运行的要求,信息披露是检测上市公司诚信的一项重要指标。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不仅是向社会投资者传达信息,同时也是检查上市公司诚信的一个重要机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尤其是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有助于降低企业和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一定程度上减少内幕交易和欺诈,提高会计信息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因此上市公司要以会计信息披露为中心,强化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充分性、及时性和完整性,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强化诚信约束,以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度,使广大投资者可以得到真实、公开、有效的信息。
我国有地方证监局已经将上市公司诚信建设和融资并购等事项相挂钩。如2004年深圳证监局规定:“凡是在深交所诚信档案中有不良记录的上市公司提出的融资、重组或其他申请事项,将以治理结构不完善和诚信记录不良为由,一律出具否定意见”;2009年,新疆上市公司诚信记录与再融资、并购重组等事项挂钩;之后,北京、辽宁、安徽等各地证监局也强调加强上市公司的诚信建设。上市公司目前的诚信数据已经与央行联网,还将与海关总署和税务局等部门联网’,上市公司应强化诚信建设,健全内部诚信保障机制。
五、加强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的协调性
美国证监会是一个独立于政府部门的机构,不受政党和总统的影响,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更多的是宏观政策的制定和对各类行为的监督,是一种间接的监管。纽交所作为全球最重要的交易所之一,其监管更多的是遵循市场规律,享有充分的监督管理权和处罚权,具有明显的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管的特征。我国证监会负责对证券市场主体、证券发行和交易、风险防范等进行监管,具有直接监管和间接监管的双重特征,并依法对交易所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交易所在人事、业务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独立,证监会与交易所的职权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重合。且由于我国特殊的历史传统,行政、法律和行业自律的监管体系中,行政化监管过于强化,而交易所和行业协会在一定程度上成了行政监管机构的延伸,因此,可以赋予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调查权,以提高其及时发现问题的能力,赋予沪深二市比公开批评、警告及公开处罚等更严厉的处罚权,以提高其处罚的威慑力。法律应赋予自律监管组织以独立地位,使其不受行政干预,并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监督,确保其公正性。
六、合理引入社会监督力量
证监会、深圳和上海交易所、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共同构成了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监管体系。沪深交易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又被证监会监管。在现行的监管体系中,中小投资者这一证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的监管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因此,应将中小投资者纳入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监管体系,以发挥中小投资者的监管作用。在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监管的过程中,还应该加大媒体的监管作用。媒体是上市公司信息传递链条中的一个必要环节,它将上市公司的信息反馈给公众,通过社会公众的力量对上市公司的信息进行监督。在美国、香港等相对更成熟的资本市场上,公众已普遍认识到媒体在对上市公司的重要监督作用,媒体监督已成为重要的监督力量。但在我国,媒体监督作用还未真正发挥出来,媒体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受到诸多力量的干扰。因此,应重视媒体的监督作用,完善媒体监督的制度环境,提高新闻从业人员的素养,加强媒体监督的准确性、专业性、时效性和客观性,使得媒体独立、公正的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
(作者单位:陕西国际商贸学院金融与会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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