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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发布时间:2014-09-04 21:47:10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525 次


内容摘要:严格责任是一种特殊的刑事归责方式。本文从严格责任的概念入手,阐述了严格责任的历史演变,分析了当代刑法适用严格责任的原因,认为我国刑法有确立严格责任的必要,并对构建我国刑法的严格责任提出建议。

关键词:严格责任; 主观过错; 客观归罪

中图分类号:DF613       文献标识码:A


一、严格责任涵义

严格责任作为一项刑法制度,其本质上是一种归责原则,它发端于英美刑法,是在十九世纪由英美法系的法官们在实践中逐步发展起来的。现代意义上的刑法严格责任作为一种刑法制度为英美法系所独有,大陆法系包括我国的刑法理论一般不承认严格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严格责任却有其社会基础和社会需求,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合理性。

严格责任,也叫绝对责任、无过错责任,是指一有法定结果就可不问其罪过之有无或推定其具有罪过而判令其承担的刑事责任。严格责任允许对某些缺乏犯意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它不要求一般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是产生了法律规定的后果,就可以对其进行定罪处罚。严格责任可分为相对严格责任和绝对对严格责任。相对严格责任允许被告人举证一定的辩护理由,进而排除严格责任的使用。绝对严格责任是指起诉方不问被告人主观过错,也不允许被告人进行合理的辩护,仅以法定的客观行为或者是危害结果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绝对严格责任与刑法中的主观心态理论相冲突,有客观归罪之嫌。相对严格责任没有脱离主观责任的轨道,仅是证明责任的转移而已。在当今的司法实践中,相对严格责任是现代严格责任的本质所在,也是严格责任的发展趋势。

二、严格责任的历史演变

就历史发展而言,刑事严格责任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刑法中的结果责任,就是更多的注重犯罪造成的实际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很少顾及犯罪时的具体情况和犯罪人是否有主观罪过。如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第229—230条规定:“倘建筑师为自由民建屋而工程不固,结果其所建房屋倒塌,房主因而致死,则此建筑师应处死。”【1】随着刑事法与民事法的分离,立法者逐渐认识到主观因素对定罪量刑的影响,开始把心理因素引入到刑事责任领域,出现了惩罚思想犯与原有的结果责任同时并存的局面。直到资产阶级革命的兴起和胜利,刑法的

归责原则才走上了独立发展的道路,确立了“无罪过既无犯罪”的刑法原则。在此背景下结果主义严格责任渐趋消亡。到了19世纪,人类进入工业社会以后,经济交往日益密切,商业活动日益活跃,危害公共健康及社会安全的行为也急剧增加,而且危害严重,但是又非常的隐蔽,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很难证明。为适应社会利益保护强化的要求,保护社会和公众利益,英美法系“开始突破‘无罪过即无犯罪’的原则,出现了一种被称之为严格责任的制度”【2】,但是在这种背景下的严格责任与古代法中的严格责任有了巨大的差异。

“社会发展决定犯罪发展,犯罪发展决定刑法发展。”【3】在历史演变的过程中,刑法归责原则经历了客观结果任原则、主观责任原则及严格责任原则这样几种形态。但从总体上看,刑法规则原则的形态变迁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需要而做的改变;但同时也达到了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更好地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目的。

三、现代刑法适用严格责任之原因

(一)、预防侵害公共福利领域的犯罪和道德的犯罪

随着工商业的快速发展,商业活动大量的增加,社会化程度日益提高,危害公众利益领域的犯罪发生的概率极高,而且一旦发生,就会严重的侵害不特定公众的生命权和生存权。例如环境公害行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变质商品行为等。对这些侵犯公共福利的犯罪,适用严格责任,可以警示潜在的犯罪人,促使他们在行为中采取合理的方式,控制或是避免侵害公众利益行为的发生,从而保障社会的安全。同时,严格责任还可以促使行为人增强社会责任感,唤起大众公共觉悟和对公共利益的追求。正如有学者所言:“严格责任犯罪创制的作用在于对粗心者和无效率者施加压力,使他们为公共利益健康和安全尽最大努力。”道德领域的犯罪主要是指违反社会性或其他道德准则的犯罪,如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这主要是因为这些行为侵害了国家所重点保护的法益。

(二)、提升侵害公共领域犯罪的诉讼效率

现代社会活动复杂多变,侵害公众福利的犯罪行为往往与正常合法的工商活动交织在一起,要证明被告的行为时出于故意或者是过失,非常的困难。若要把犯罪的主观态度作为控方证明备好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就会极大的加重控方的举证责任,使控方处于不平等的举证地位这样就往往会使被告仅凭对事实的无知或者认识错误甚至以许多虚假的辩护理由为自己辩护都可以获得成功,如此则使得被告逃脱了刑事惩罚,使此类事关公众民生大计的法律形同虚设,必然引起公众不满。在此领域适用严格责任,可以有效地节约司法资源,发挥刑法对一些犯罪的最大打击力度,使这些案件迅速审结,节省了大量诉讼成本,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正如一般学者所指出的那样:“严格责任的设定,使侵犯公共福利犯罪的预防和诉讼更有效”【4】

四、我国确立严格责任的现实必要性

在我国现代化大生产口益发展的今天,高速运输、危险作业等行业渐趋发达,但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严重危及到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并将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灾难性后果,如交通事故,环境污染等。这类现象说明了严格责任产生的社会背景已在我国存在。但是,因理论认识不充分,目前还没有一个完整的逻辑系统和架构,这种状况给实际的法律操作带来很大的困难,比如某种行为定罪的依据是什么,到底应不应该定罪,如果定罪跟刑法传统理论出现抵触又该作何解释等。

所以,在我国刑法中确立严格责任有其现实必要性。根据严格责任的内容特点结合我国的社会现状及立法司法实践,在我国刑法中有严格责任存活的“土壤”。但我国刑法中并不存在严格责任。因此,严格责任,作为一项与传统罪过责任具有较大差别的归责理论,怎样才能有效的与我国现行刑事法理论和刑事立法实现对接,更充分发挥我国刑事法的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功能,为我国当前的转轨型经济体制服务,这需要对严格责任的含义予以科学界定、渊源予以认识,并借鉴英美法系的成功实践,在充分进行理论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严格责任理论构造、制度设计。

五、构建我国刑法严格责任制度的建议

首先,使用严格责任的犯罪必须由刑法明文规定,而且不得对其进行扩大解释。我们要对那些少数严重危害公共健康、安全和秩序,受害人具有的不特定多数且案件性质,罪过形式客观上确实难以确定的犯罪适用严格责任,如污染环境罪,国家公职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持有违禁物品罪等。同时,要求严格责任立法的明确性,对主客观要件作出对应性的规定。在刑罚上,我们可考虑限制刑罚的适用,增设一定的资格刑。但是不得对严格责任进行扩大解释以防止刑罚的扩张。

其次,要注意从程序法上对严格责任的适用进行必要的限制。为了保障严格责任的正确和公正实施,避免司法操作中客观归罪,我们应该在程序上对实行严格责任加以严格的必要限制,允许被告人采取必要的抗辩手段。如果被告人能证明到使法官确信他所声称的无过错“很有可能”的程度,而控方又不能进一步提出不容置疑的反驳,就应当宣判他无罪。从程序上避免刑法惩罚无辜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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