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高校突发事件频频发生,应当引起对于高校危机应急处理相关问题的全面思考。文章以大学生自杀这一典型高校危机事件的成因及相关法律责任分析为锲入点,尝试为高校危机应急处理问题的思考提供新的思路。
关键词:危机;自杀;原因;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G471.7 文献标识码:A
随着社会的急速变革和高等教育制度改革的深化,高校改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种种因素交织导致了高校危机事件频发,不仅严重影响了象牙塔学子身心健康,还深刻冲击了社会秩序和公众情绪。按照美国教育部2003年5月下发的《危机计划的实用资料:学校与社区指南》(Practical Information on Crisis planning:A guide for Sehools and communities),危机是指自然灾害(地震、洪水、龙卷风和咫风),恶劣气候,火灾,化学与危险品溢出,交通事故,学校枪击事件,炸弹危险,医学紧急事件,学生或教职员死亡(自杀、他杀、过失和自然死亡),恐怖事件或战争等。学者Lichtenstein,R.则认为,学校危机是指突然、未曾预料的事件,学校总体上或重大部分也可能受到严重的、消极的影响,通常包括严重伤害或死亡。[i]大学生自杀正是高校危机中的一种典型例子。对于大学生自杀问题进行分析,有助于我们拓宽对于高校危机应急处理的思路。
一、关于自杀的界定
自杀是个人有意识地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从词源上考察,自杀(Suicide)一词最初源于拉丁字sui(自己的)和cidide(杀掉),表述一种个人自动而非受强迫地结束生命的行为。
法国著名社会学家埃米尔·迪尔卡姆(E.Durkheim)在其《自杀论》中认为:“人们把任何由死者自己完成并知道会产生这种结果的某种积极或消极的行动,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死亡叫做自杀。”[ii]这一定义侧重于自杀行动及由该行动引起的死亡结果,准确界定了狭义上的自杀行为,但人类的自杀行为必然是受到其主观意志控制的,对于自杀的定义还应该考虑到行为主体的心理因素。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对于健康作过如下定义“:健康不仅是没有疾病或不虚弱,还应是在肉体、精神和社会方面的完全良好。”这也可以启示我们,自杀常常是由于不健康的心理精神状况引起的,所以,我们所说的自杀不仅包括通常狭义上所理解的自杀行动,还包括广义上的自杀意念,即完整意义上的自杀具体可分解为:
1、自杀行动:行为人有意识地、自主地采取积极或消极的行动,意图结束自己的生命。其中包括了既遂和未遂两种情况,前者直接或间接导致行为人的死亡,后者并未导致死亡。
2、自杀意念:行为人有结束自己生命的意志,但未采取任何实际行动。
二、大学生自杀行为成因分析
许多学者对大学生自杀现象进行深入分析,已经归结出心理障碍、生理疾患、学习和就业压力、情感挫折、经济困难和家庭变故等多种因素。笔者认为,对于大学生自杀行为的成因可从以下方面考察。
(一)学校教育层面
(1)基础教育中存在的误导。我国基础教育中一直存在应试教育的弊端,在中小学阶段过分注重学习成绩的提高,不重视学生心理健康的培养。对自杀的大学生的追踪调查表明,这些学生常常在中小学时代学习成绩优异,智力发达,但为人处事缺乏教育和引导,与同学相处困难。在自杀的大学生中,有的在中学时代性格就表现出异常敏感、多疑,写过遗书的学生不占少数,有自杀的企图或者有自杀行为的不乏其人。可见,大学生自杀并不是偶然现象,而是不良心理素质恶性发展的必然结果。[iii]
(2)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不足。随着高校扩招,一些学校将主要精力集中在抓基础课程教学和研究上,相对忽略了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工作。例如按照国际惯例,每1000名大学生,就要配备一名心理咨询师,而在我国,5000名大学生,还不能拥有一名心理咨询师。而且,现有高校心理咨询帮助形式单一,得不到大学生的认同,使心理辅导中心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二)家庭教育层面
从家庭系统论的观点看,家庭中的任何成员心理上出了问题,说明整个家庭系统出了问题。父母不良的人格缺陷、对孩子的教育内容和方法不当,严重地制约着子女心理健康的发展。调查表明,不少父母对孩子过分地溺爱,养成他们放纵任性、唯我独尊的心理。而过分以自我为中心容易使大学生行为的极端化,甚至导致自杀。例如,2005年9月9日晚上,广州某大学一名入学仅五天正参加军训的新生,因"不能忍受这种生活",从学校的7楼跳下死亡。当日上午,其父母特意赶到学校打算在附近租房子陪读,但因每月租金要2000多元而作罢,但准备每天从番禺的家里做好饭菜送过来,儿子对此十分失望,当晚7点多钟回到宿舍就出事了。
(三)个人性格层面
日本青年心理学家依田新认为:“青年处于儿童和成人的中间世界,其内心情绪紧张程度一般较高,对很小的刺激也容易引起强烈的情绪反应:一时陷入被打败似的悲痛里;一时由于有希望而昂首挺胸;一时由于失意而俯首顿足。情绪如此不稳定是青年心理的一个特征。”[iv]处于青年期的大学生自控能力较差,当面临一定的学习和就业压力、感情挫折、环境不适、人际关系矛盾等,容易感到孤独无助,久而久之情绪变得焦虑、抑郁。许多大学生性格过于内向软弱,不愿与他人交流,缺乏责任意识,当心理上最终无法调适只想自己一死了之,寻求解脱。也有另一种情况则是由于自我认同危机而导致自杀。此类学生通常自视过高,但发现无法得到别人相应认同而产生巨大感情失落与挫折。德国哲学家叔本华(A.Schopenhauer)认为“自杀与意志的否定相去甚远,它实际上是对意志的极度肯定”[v]。部分学生认为没有达到父母、社会、自我的期望而产生压力。尤其是社会总体对其自我意志的认知度受到威胁时,这些人不惜以生命为代价,以肯定其绝对的自我意志。从许多大学生自杀案例来看,大多选择了“轰轰烈烈”的死亡方式(比如跳楼),这种观念的萌生正是由于在现实生活中他们难以得到别人的关注,自我评价失衡导致自己对自己产生怀疑,自我认同感随之下降,直至心理容忍度达到饱和进而完全崩溃,最终选择自杀。[vi]
(四)社会环境层面
如埃米尔·迪尔卡姆所认为的:“正是从自杀的社会环境中,我们才能找到个人自杀的根源与背景。”许多学者也主张,大学生自杀行为的原因,除了自杀者个人的心理因素及个人的特殊经历外,必然还伴随着社会因素的作用。影响大学生自杀的社会因素主要有:社会转型、家庭环境、生活环境的变迁、社会隔离、社会感应(模仿)和文化等。大学生自杀行为的发生往往是其中某几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vii]
三、自杀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思考
在某种意义上,自杀行动或者自杀意念可以理解为个人的行为,但自杀的结果及其影响却超出个人的范畴而使之成为社会性事件。而且,每一个自杀行为,在其背后都存在着一定的法律因素,能引起特定的法律关系。
(一)学校的法律责任
学校是大学生学习、生活主要场所,学校对学生负有一定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对于在校内自杀的学生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主要以学校有无过错为标准进行区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明确了未成年大学生在校内自杀,须根据学校是否对此存在过错而判定责任之有无。应该指出,校方过错还包括了学校职员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过错的情况。譬如教师在课堂上辱骂、体罚学生,导致学生情结低落而自杀即属此种情形。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称《办法》)第九条就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此时,学校(教师)的行为在学生自杀事件之中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原因”,与学生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这是校方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所在。《办法》第十二条还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四)学生自杀、自伤的;”这一方面说明学生自杀校方一般可以免责,但另一方面也说明免责的前提是行为并无不当,即不存在过错。
(二)自杀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许多人认为大学生自杀只损害自身利益,不产生任何法律责任。这样的理解无疑是错误的。自杀行为人法律责任至少在三个方面得到体现:
1、对于社会公众。大学生企图在校内自杀会引起一定恐慌、围观,校方必须采取劝说、抢救措施,进而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情节严重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2、对于特定场所。大学生在他人场所(如校园)自杀势必影响该场所正常使用,造成不利影响或经济损失,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3、对于其他主体。2007年9月,广东药学院某学生由于兼职经营失败而跳楼,当他从宿舍楼坠下时,正好砸中另一名女学生,致其死亡,自杀者仅受伤而已。此类自杀行为导致他人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坏的情况下,自杀者无疑须承担法律责任。
(三)其他主体的法律责任
1、因侵权行为引起他人自杀,侵权人视情节承担民事乃至刑事责任。2006年昆明一所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某女学生跳楼自杀,遗书中诉说两次遭到强奸。如该强奸能够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侵权人构成强奸罪并属“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加重情节,须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
2、教唆、帮助他人自杀者的法律责任。这个问题较为复杂,在理论上仍有一定争议。但一般认为教唆、帮助不能理解死亡意义的幼儿和精神障碍者自杀,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但教唆、帮助大学生自杀一般不属于此种范围,因为自杀本身不构成犯罪,既然正犯者的自杀行为连杀人罪的构成要件都不符合,教唆、帮助者的行为更不可罚。
四、对高校危机应急处理的思考结合以上分析,高校危机事件成因复杂且难以杜绝,这些都属不可控因素;但危机事件大多有迹可循,法律责任相对明确,属于可控的因素。既然高校危机事件难以杜绝,则我们考虑的重点应集中于如何充分利用可控因素,构建有效应急机制,使高校危机发生时得到及时的响应。
[i] Lichtenstein,R.etal.,(1994).School Crisis Response: Expecting the Unexpected. Educational Leadership,52(3),79一83。
[ii](法)埃米尔·迪尔卡姆:《自杀论》,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1页。
[iii]段志雁,魏景柱,安亚娜:《大学生自杀现象的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05年第5期(总第75期),第78页。
[iv](日)依田新:《青年心理学》,知识出版社1981年版。
[v](德)叔本华:《爱与生的苦恼》,华龄出版社,2002年版,第44页。
[vi]卫小将,武杰:《大学生的自杀行为及防控措施》,《青年探索》2005年第4期,第57页。
[vii]董莉莉:《大学生自杀原因的社会学思考》,《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3月第16卷第1期,第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