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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乡土社会中法治的建设 ——读《乡土中国》有感
发布时间:2016-06-21 10:24:39        发布人:沈 露        浏览次数:200 次

                  中国乡土社会中法治的建设

             ——读《乡土中国》有感

                                 沈 露


   《乡土中国》一书对中国乡土社会的基本特点做出了细致的描述,通过对乡土社会的深入研究,我们不难发现,乡土社会正处于一个急速变动的过程中。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将打破乡土社会原有的司法结构、法律观念。在此期间,使乡村法治的建设能够跟上时代的步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

  《乡土中国》是费孝通先生在对江苏吴江、云南昆明等地的农村经济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并结合20世纪40年代后期再西南联大和云南大学所讲的“乡村经济学”课程整理而完成的。《乡土中国》一书中对中国乡土社会的特征进行了细致描述。费孝通先生从乡土社会的“土”字入手,提出了“差序格局”下的“礼治秩序”、“长老统治”以及小家族中的“男女有别”、“尊卑有序”、“无讼”的法律观念、教化权力等。对中国乡土社会在文字、道德、家族、利益、政治等各方面对基层社会结构的影响进行了详细的阐述。通过对《乡土中国》一书的研读笔者了解到,中国乡土社会中的人因受到传统礼制的束缚而有其特有的思维模式,虽然随着时代的发展乡土社会中人的这种思维模式不断受到冲击,但其仍不能完全摆脱乡土社会风俗、情理的控制。他们的有些做法往往与法律要求背道而驰。因此,在此种情形下如何更好的做到“法律下乡”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

   一、中国乡土社会的特点

(一)乡土性

  在《乡土中国》一书中,费孝通先生开篇提出“从基层社会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 。人们之间的熟悉产生信任,在这种情形下法律便无“用武之地”。乡土社会缺乏法律成长的土壤,没有坚实群众基础的法律制度便不被接受和信仰。

(二)差序格局

  乡土社会是一个由熟人组成的礼俗社会,它不同与西洋格局是一捆一捆扎的清楚的柴,它是把一块石头投于水中而推出去的一圈圈的波纹,而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在一个由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社交网络中,己为中心,由此推出亲属关系、地缘关系。在一个公私划分不明显的社会里,当法律成为个人获得利益的绊脚石时,便会遭到个人的抵触。

(三)礼治秩序

    乡土社会是“礼治”的社会。礼是乡土社会自成一派的公认的合适的行为规范。在这种情形下,需要特定的权利加之于个人罚的法律便不被人所信服和依赖。

(四)无讼

   费孝通先生指出,中国乡村的纠纷多是通过调解而非诉讼来解决的,打官司成了一种可羞之事。司法实践的缺乏加剧现代法律思维的缺失,现代法律思维的缺失也必定会导致法律制度的断层。

   二、法治社会建设在乡土社会中的现状

   (一)法治社会建设在乡土社会中遇到的阻碍

    乡村中的人由于长期受到封建思想的统治再加上信息、人员的流动性小,缺乏与外界的沟通,使得农村至今为止仍存在封建残余。法治社会的建设在农村也遇到了一定的阻碍。

  1.缺乏对法律的信仰与依赖

   中国的乡村依赖于土地而存在,在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基础上形成了乡村社会一套独有的风俗、习惯、乡规、民约。

  2.人情在乡村社会交往中占有重要的比重

   乡村社会的一个特点就是这种社会的人是在熟人中长大的。一个村落中的人免不了抬头不见低头见,因此身处其中的各分子不免都相互拖欠着未了的人情。

  3.乡村法制制度不健全

   立法体系上存在的漏洞导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晰、农村土地经营权权能不完善、农村产权融资能力受到限制等一系列涉及农村生活之本的问题开始出现。

(二)法治建设在乡土社会中取得的成效

  在中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中国社会正发生着深刻的变迁。作为法治基础的市场经济,在促进城市发展的同时,也彻底的改变了乡村。

   三、建设中国特色的乡村法治社会

(一)把传统礼治规范在法律之中

   法律在乡村社会的普及程度影响法律在乡村中的地位。通过立法完善法制只是推进法治建设的前奏,更加重要的是使法律逐渐融入于乡村生活中去。要让乡村社会中的人了解到法律是普通公民维护自身权利的一大重要武器,而不是在发生冲突时运用传统礼治在不尊重现行法律的情形下私下解决问题。

(二)做到法律与实践“名实合一”

   费孝通先生在书中提出:“名实之间的距离跟着社会变迁的速率而增加。在一个完全固定的社会结构里不会发生这距离的,但是事实上完全固定的社会并不存在。在变得很慢的社会中发生了长老权利,这种统治不能容忍反对,社会如果加速的变动时,注释式歪曲意愿的办法也就免不了”。在加速变动的社会中极易产生“名实分离”的现象。如今的乡土社会正是一个加速变动的社会。在注重提高物质生活的时候却忽视了精神世界的发展,拜金主义、形式主义等思想便在乡村社会中发迹并日益猖獗。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也极易出现“走过场”、“被注释”的现象。而被“注释”后的内容和表面就产生了极大的改变,结果自然不免口是心非。“位于权、名与实、言与行、理论与现实,全趋向于分离了。”由此导致的后果便是法律即使颁布下来在乡村社会也得不到贯彻执行。

   (三)允许适当“人情”的出现

   我国的乡村是一个以乡情和亲属关系为纽带的人情社会和熟人社会。“人情”是中国乡土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人情和法治在某些情形下的确存在着矛盾。法治产生于人的意识,最终会高于人的意识而存在。但是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健全却不能完全排除人情的存在。人情社会和法治社会的根本区别在于以人情还是法律为基础,并不在于是否有无法律或人情。法治社会的建设不在于人情的消灭、完全的公正,而是在立法和司法中充分考虑合乎人性的人情,消除社会矛盾。事实上,法律中人情的影子随处可见。

   四、总结

从费孝通先生的《乡土中国》一书中我们了解到,中国的乡村社会是一个充满乡土气息的礼治社会,人情、差序格局、男女有别、长幼有序、教化权利至今仍对乡村社会有着重要的影响。随着时代的发展,乡村正在向着现代化转型,传统的礼治社会正在一步步的走向崩溃。但乡村建设现代法治社会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在建设乡村法治社会时要做到不与乡村的基本情况脱节。最后用《乡土中国》一书的一段话来总结中国乡村的法治化道路应注意的问题: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它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但并不能有效的建立起法治秩序。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如果在这些方面不加以改革,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现发生了。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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