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略,在法治建设过程中,迫切需要一批优秀的法学专业人才。各大普通高校在不断扩招的大形势下,也培养出一批又一批的法学学生。但是法学是一门应用型、实践性和社会性都很强的学科,传统的法学教育,重视理论教学而忽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从而导致法学毕业生难以适应法律实务工作的需要,因此,高校法学教学改革势在必行,而案例教学法和实践教学法是改革的方向。
关键词:法学教学改革;案例教学法;实践教学法
中图分类号:G642.41 文献标识码:A
一、高校法学改革的必要性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我国普通高校法学教育也蓬勃发展,但是在迅速发展过程也存在一些问题,最大的问题则是传统的法学教育培养出来的学生实践能力,这与社会所需要的应用性法律人才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
我国传统法学教育方法是一种填鸭式教育,讲台是教师一个人的舞台,自己在那不停的讲,从概念到概念,从原理到原理,从法条到法条,而学生则是低着头被动的听,没有师生之间的互动,课堂气氛枯燥乏味,学生缺乏学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种教学模式只注重法律理论的传授,忽视了学生实际应用法学的能力。当然这种重视理论教学的方法可以保证法学理论的系统性和完整性,使学生能系统完整的把握所学内容,但是这种教学方法最大的弊端则是使理论和实践脱节,从而导致毕业生在从事司法职业时难以胜任和适应具体的法律实务工作。
法学教育本身是一门实践性、社会性的学科,法学教育培养的主要目的是使学生能够利用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来解决实际的法律,而不能只是停留在思想和意识的层面。而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只能使学生接收抽象的书本知识,在现实的工作实践中,面对具体的法律案件或者无从下手,或者生搬硬套法律条文,无法解决实际问题,然而,“从我国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情况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将需要大量法律人才,这些人才当中绝大部分将会从事法律实务,从事法学研究的只是极少一部分。” [1]因此,传统的重视理论传授而忽视实践能力培养的法学教学模式难以适应我国法制建设对法律人才的要求,高校法学教学改革势在必行,案例教学法和实践教学法的有机结合是高校法学教学改革的方向。
二、案例教学法的应用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学科,学生学习法学知识和理论是用来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不能只停留在思想和意识的层面,因此,法学教育必须强调学生实用性的专业素质。” [2]因此高校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不仅仅是培养具有具有系统完整的法学知识的理论型人才,更应该是能够将理论应用于实践具有从事司法实务基本技能的应用型人才,以满足社会需求法律实务工作者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要在高校法学教学过程中
不但要注重理论教学,同时也要注重实践教学,要把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有机的结合在一起。
案例教学法在英美国家是法学教育的主要教学方法,它在1870年起源于美国哈佛法学院使用案例对学生进行职业训练的一种案例方法教学,其主要特征是利用案例进行法学教学。但我国主要是以讲授法为主传授法学知识,因此它是一种辅助教学手段。要培养应用性法律人才,首先要求学生掌握系统完整的法学知识,而案例教学法则能很好的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加学习的趣味性。案例教学法即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以案例作为教学的基础,通过多角度选择典型案例,让学生在分析、讨论案例的过程中,不但感受到法学理论知识,也提高了自己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从案例到理论,即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首先抛出案例,引导学生思考,探求知识形成的规律和解决问题所需要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并运用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来解决实际问题,在解决案例的过程中学习到理论知识;二是从理论到案例,即首先讲出基本概念或理论,启发学生运用基本概念或理论,在个案的分析中解释理论,以案例来论证理论,从而加深学生对理论的理解。
案例教学方法首先要注意案例的选择。案例必须是教师经过精心选择,否则案例教学只会流于形式,达不到应有的效果。案例的选择应该考虑现实性,案例应当来源于现实的生活,是否进入司法程序在所不问,因为现实中的案例是鲜活的,从现实生活中提取的案例能够让学生产生真实面对现实生活切身感受,能够激发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欲望;启发性,即所选案例能够引导学生深入思考,既能达到深刻理解教学内容的目的,又能启发学生发现法律的不足,激发他们的创新思维;典型性,即案例应能够最大程度的体现出所讲授内容。其次,案例教学法应采取小班授课。案例教学就是通过案例分析,实现理论与实际的直接结合,从而达到使学员获得理论知识、拓展思路、提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它与其他教学方法相比,具有明显的信息双向交流特征,所以案例教学法实际上也是教师和学生之间对话。
案例教学模式使课堂气氛变得活跃,有趣的案例有助于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发挥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主动性,在分析和讨论案例的过程中,有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推理和语言表达的能力。案例教学模式能够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体现了法学课的实践性、应用性,使教学不再按部就班地传授庞杂的知识体系,而是直接指向实践,强调按法学的应用性施教,不再一味要求学生死记硬背深奥的法学概念和理论,从强调理论的完整性、系统性转变到追求理论的功能实现上来,有利于达到学以致用的最终目的。[3]
案例教学模式能够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法律是社会科学,是立法者根据当时的政治、经济、社会条件而制定人们行为的规范,而社会是在不断发展过程中,所以法律会呈现出滞后性的特点,即现有的法律不能解决现实的问题,法律与现实产生了偏离,但是这种情况如果我们仅仅从法条上来看,一般很难看到法律的缺陷,但是现实生活是丰富多彩的,现实的案例也是复杂多样的,所以利用案例教学模式可以使学生在分析解决案例过程中发现现有法律的不足,提出完善的方法,这样可以升华学生的理性思维,培养他们的创新精神。
三、实践教学法的应用
“实践性应当是法学教育的基本精神和风格,因为,一方面实践是法学教育的最终归宿,学生最终要走人实践;另一方面,实践中的问题蕴涵着丰富的信息,它是法学教育上好的养料。”[4]因此,高校法学教育应该注重其应用性教育,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以使学生在毕业时具有解决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而不是在毕业后还要在工作岗位中摸索三四年才能真正适应岗位。锻炼学生的这种能力最好的方法就是在大学过程中把学生放到具体的法律实务中去,即采用实践教学法。
模拟法庭是一种虚拟的法庭审判教学模式,这种实践教学模式要求老师精选案例,组织学生设置一个虚拟的法庭,让学生在这个虚拟的法庭审判中扮演不同的角色,比如当事人、当事人的代理人或法官,各个学生根据自己所承担的角色对该案件进行全程的审判和辩论。这种教学模式一方面可以让学生很好的把握所学的实体法和诉讼法的内容,一方面学生根据自己扮演的身份角色进行思维、写作、陈述,可以锻炼他们的语言组织能力、临时应变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因此模拟法庭应是实践教学法中不可或缺的一种教学方法。
法学课外实践一般是实习,要求法学专业的学生进入到真实的具体的法律实务中学习,这是法学专业学生在毕业前必须完成的一项任务。法学课外实践一般安排在假期进行,由教师组织或者学生自己寻找实习单位,直接进入到法院或检察院或律所,由法官或检察官与或律师担任学生的实习老师。这种实践方式与模拟法庭不同,法学课外实践中的案件都是真实的具体的案件,指导实习的老师都是法律实务工作者,他们的实践经验比教师更丰富,学生在专业实习老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代理词或辩护词的写作,跟随案件的整个过程,可以真实的理解法律实务运作的过程,这样,更有效的培养了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在毕业后即能胜任法律实务工作。
模拟法庭和法学课外实践是两种比较好的直观的教学方法。开设模拟法庭,让学生亲组成法庭进行审理,增加了学习的趣味性,调动了学习的积极性,可以很好的巩固所学到的法学知识,同时也培养了实际工作能力。法学课外实践让学生直接进入到真实的法律实务中,让学生感悟理论与实践的脱节,更可以让学生感悟理论与实践的完美结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完美交融,避免各学科之间相互独立授课所带来的限制。当然。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还有其他的辅助方法,比如组织学生送法下乡活动,让学生深入农村进行普法宣传,或者在校内设置法律事务援助中心,解决学生之间、外界与学生之间、外界与学校之间的法律问题。这些实践活动也是促使学生主动参与、把课堂知识与社会实践相联系、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重要途径。
结语
我国的法治建设需要应用型的人才,但是“法律实用能力,是一种问题思维能力和经验分析推理能力,其培养离不开艰苦的理论学习和材料积累。……中国法学院
的学生要成为一个实用的人才,首先要受到严格的法律理论和方法训练,学习法律规则背后的精深原理,学习法律规则 创造性应用的方法,学习法律发展演化的历史以及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等等。在理论训练基础上,才有法律实用而言,不认识这一条,中国法律教育将永远没有希望。”
[5]案例教学法则是使法学专业学生在生动有趣的课堂中学习法学理论知识的一种较为有效的方法,各大高校也都在积极的适用此种教学方法,但是收效甚微,究其原因,应有两个:一是案例教学法没有成为高校法学教育的主要教学方法,也没用得到应有的重视;二是案例教学法对高校教师提出更高的要求,案例教学法要求高校教师不但有渊博的知识,可以在形形色色的案件中游刃有余,更要求有丰富的组织应变能力,通过捕捉现实生活中的敏感问题,灵活驾驭课堂。
我国高校法学教育既要培养理论型人才,也要培养应用型人才,应用型人才是以扎实的理论知识为基础的,所以我们要处理好理论教育和实践教育的关系,而这两者的实现则要求案例教学法和实践教学法有机的结合起来。高校法学教育改革任重而道远,我们要在正确认识理论教育和实践教育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我们的积极能动性,不断推进我国的法学教育和教学改革,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培养合格优秀的理论型人才和应用型人才。
参考文献:
[1]章程.五位一体实践性教学法初探[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0(4):142.
[2]郑显华.法学教学改革刍议[J].宜宾学院学报,2006(5):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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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曹兴权,汪世虎. 法学实践教学改革模式与商法教学之困惑[J].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2008(6):142.
[5]陶伦康 ,鄢本凤. 中国实践性 法律教学改革探 究[J].经济研究导刊,2009(12):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