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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完善
发布时间:2017-01-03 19:48:39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88 次

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完善

郭 磊

   小额诉讼程序制度的确立,不仅有效的促进小额诉讼类型纷争的解决,提高了诉讼的效益性,而且给我国司法改革提出了新的思路,对我国民事司法审判格局带来巨大影响。从小额诉讼程序的实践运用可以看出,虽然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得到了确立,但是,由于对小额诉讼程序的相关法律还未完善,缺乏严格规则,司法程序中部分法院和相关人员需置小额诉讼程序,使得小额诉讼当事人无法通过法定程序维护权益。本文主要通过分析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制度的现实困境和民事司法的影响,并找出相应的建议。

   随着小额诉讼程序制度在我国进入全面实施阶段,给我国带来了重要的作用。小额诉讼程序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矛盾的解决,极大的提升了审判效率,促进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是在具体实施情况来看,存在小额诉讼程序制度没有得到真正有效实施,使用率低下,而且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法院和案件相关人员无法准确把握小额诉讼程序制度的内容,使得小额诉讼程序给法院和法官等关键人员带来许多困惑。经过分析,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小额诉讼程序的相关法律和法规的不完善导致的结果。基于此,为了促进小额诉讼程序的完善,必须对小额诉讼程序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保障我国小额诉讼当事人的权益,促进公平公正。

   一、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制度的现实困境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现状

   小额诉讼程序的实践推行,全国各地的法院已开展小额诉讼程序的审判工作。在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明确的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案件类型进行规定,所以,小额诉讼程序制度在全国各地法院的规定宽窄不同。目前,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制度被用到民事案件纠纷解决方面相对较少,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对解决缓解讼累、提高诉讼效率的作用也是眇乎小哉,给社会效益与法律效果极其有限。另一方面,从结案方式来看,当前许多争议较大,事实不清的案件,大都被撤销或转为其他程序审理等方式处理,而最能体现小额诉讼程序便捷的判决方法却遭到冷遇,还有存在部分类似抚养费、赡养费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制度的案件,由于涉及的内容相对复杂,均选用其他方式进行审判。

   (二)小额诉讼程序制度的现实困境

首先,从小额诉讼程序制度使用情况的调研来看,小额诉讼程序在各地法院的适用案件相对较少,使用率低,部分案件法官对使用小额诉讼程序制度的主动性低,甚至存在许多法院根本没有开展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工作;其次,由于小额诉讼程序制度在处理案件主要集中在物业合同、民间小额借贷纠纷、房屋租赁纠纷等,处理案件类型单一,是小额诉讼程序制度的现实困境之一;最后,小额诉讼程序制度对案件标的额相对较低、审判模式不统一、审判人员的认识错误、法律宣传不过等等,这些问题都严重的阻碍这小额诉讼程序制度的完善,是小额诉讼程序制度的发展面临着的现实困境。那么,为了促进小额诉讼程序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必须对当前面临的现实困境进行分析研究。

   二、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制度对民事司法的影响

   (一)减轻当事人诉累

   以往的正式司法程序在便民诉讼具有一定的缺陷,对解决小额纠纷存在迟滞等缺陷,而小额诉讼程序制度的确立,能够弥补这些缺陷,节约司法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能够及时的解决小额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具有重要意义。小额诉讼程序制度的设计并不是在法院的角度进行设计的,而是立足于当事人的角度。通过小额诉讼程序制度在立案、审判、制定文书等程序中简化,要求一个月的审判期限,极大的降低了案件的参与诉累。

   (二)提高诉讼效率

   小额诉讼程序制度的确立极大的是实现了司法效率,不论是在一定的审判期限内,还是通过审判方式的快速灵活,高度的简化了司法审判程序,使得小额诉讼程序在具体审判实践中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而这种灵活性体现在诉讼的各个环节,采用常识化的运作方式,提高了诉讼效率。

   (三)配置司法资源

   小额诉讼程序制度是采用一审终审的制度,简化了司法审判的程序,对审判期限做了具体规定,形成了快收、快审、快结的方式法定程序来解决小额纠纷。作为廉价而高效快捷的司法救济制度的小额诉讼程序制度,能够极大的降低司法成本,使得法院有充分的时间和资源去解决更多重大复杂民事案件,最大程度的实现了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四)增加申请再审案件

由于小额诉讼程序制度实行的是一审终审制度,通过小额诉讼程序制度解决的民事案件纠纷,案件当事人受到无法上诉的再审规定,如果有对小额诉讼程序制度审判结果不满的当事人要求基层法院进行案件重审的可能性相对较高,那么,小额诉讼程序制度对部分符合再审条件的案件是同意向原审的法院申请再审的,降低了案件当事人不服审判结果再求无门的情况,但是增加了申请再审案件的数量。

   三、完善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制度的建议

   (一)降低程序启动标准

   法院在接收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时候,全国各地对上班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在30%以下的案件统一以小额诉讼案件程序来立案,这样的规定虽然提供了小额诉讼程序制度的适用率,但是,正是这样单一的规定,极大的限制部分案件解决的通道,减化小额诉讼程序制度分流案件的功能。因此,要完善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制度,可以通过降低程序启动标准,对特定的争议金额可以采用合意选择的方式,这样的引进体现了国家对当事人主体地位尊重。

   (二)降低诉讼费用收费标准

   小额诉讼程序制度的确立本身极大的降低了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所以,当前通过小额诉讼程序制度来解决案件纠纷所需的费用标准按照一般程序的标准来收取,无法起到激发当事人选用小额诉讼程序制度的积极性。因此,建议小额诉讼程序制度的受理费用应降低标准,减半收取的方式,也就是依照收取一般程序的50%的标准收取诉讼费用,从而完善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制度。

   (三)成立机构统一审理

   由于小额诉讼程序制度确立事件不久,对审理案件的程序相对不成熟,案件审理机构不全面,使得小额诉讼程序在民事诉讼处理时,出现经验不足、审判机构不专业等问题。因此,为了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建议各地法院成立专门的小额诉讼程序审判机构,培养专门的审判人员,专门安排小额诉讼程序的审判工作,积累关于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经验,统一审理案件,提高小额诉讼程序制度解决民事纠纷的质量,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公正。

   (四)排除再审救济实行有限上诉原则

再审规定作为救济的司法通道,需要消耗众多司法资源,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制度的基本趋向,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和经济效益,建议小额诉讼程序采用不允许上诉的规定进行再审,对审判结果有异议的当事人只能向法院提出,审判法院在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回复,排除再审救济带来的司法资源消耗。所以,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制度应该排除再审救济实行有限上诉原则,从而提高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四、结 语

随着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确立,通过多样化的程序规定,把案件分合开,降低了一般诉讼程序的压力。虽然小额诉讼程序制度的发展依然存在许多现实困境,但是小额诉讼程序制度对民事司法具有重要影响,所以,为了促进小额诉讼程序制度的发展,必须采取一定的策略来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制度,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

(作者单位:太原科技大学 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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