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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2015年《民间借贷规定》第24条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17-12-25 11:25:11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25 次

浅析2015年《民间借贷规定》第24条司法解释

文/柴妮苹


摘要:随着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合同在经济活动中被使用的越来越多,特别是一些“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买卖合同甚嚣尘上。尤其是在房地产市场,由于商品房价格疯涨不合理的现象的存在,作为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往往为了自身利益引起的纠纷比比皆是。最高人民法院为避免法官司法裁判中由于认知的不同引起矛盾,于2015年实施的《民间借贷规定》第24条第1款明确指出了对此类案件以借贷关系进行处理。本文通过从法理以及司法实践的角度阐述该类案件的分歧,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展开对这一非典型物权担保的探讨,进而分析论证借贷关系的本质内容。


关键词:买卖合同;借贷关系;非典型物权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5年9月1日施行,第24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本条是对常见的以买卖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债权担保的纠纷审理的规定,以买卖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债权担保即是在民间借贷中,当事人为了规避物权法对流押的禁止性规定,采取变通做法,通过另行订立一份买卖合同担保借款合同的履行,即约定如果到期偿还借款,则双方履行买卖合同,借款顶抵买卖合同项下的购买款项。

1 让与担保

让与担保是指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将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暂时转移给债权人,当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再由债权人将担保物的所有权归还给担保人的一种法律度。如果债务人到期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即永久性的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让与担保也是一种非典型的物权担保方式,其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债务得以履行,而并非最终目的是为取得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从学理的层面上讲,让与担保可以看作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规定让与担保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学者一般认为让与担保属于非典型的担保物权,但其实际上与担保物权存在明显的区别,其中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担保物权属于他物权,即在他人物上设定的权利,而让与担保属于自物权,是附条件的转移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2 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的理解

首先第24条款适用的前提就是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担保借贷合同的借贷人按时履行债务,双方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是转移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仅仅是将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作为借贷合同中债务的担保。因此,双方之间存在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借贷法律关系,买卖合同作为担保的形式仅仅具备从属地位、从属于借贷关系的主法律关系。

其次第24条未明确提及买卖合同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的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表示,既不能肯定也不能否定所谓的买卖合同效力,只是规定了当在借款人不能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时,出借人不能直接取得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必须通过申请拍卖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即间接肯定了担保标的物的担保效力,同时也没有规定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即要求转移不动产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是程序性驳回起诉,而非直接实体性败诉。  

3 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合同

前面讨论的保留所有权买卖以及让与担保均属于权利移转型担保中的一种,从司法实践中发展而来,被称为非典型担保。前者是指在买卖法律关系中,双方约定,出卖人在将出卖物交付买受人时出卖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待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后,该出卖物的所有权再转移给买受人的一种法律制度。让与担保是指当事人约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履行,将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移转于债权人,债务清偿后,债权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返还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可就该标的物优先受偿的权利。让与担保制度在我国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但由于其灵活性、高效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非常活跃,应该予以密切关注。尤其在商品房按揭买卖中,开发商都会选择保留所有权来保障其能收到全部购房款,然后有银行出面选择设定担保来保障随后多年的金钱债权。

4 结语

我国《民间借贷规定》第24条只规定权利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却未对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的分配进行明确规定,这不同于《物权法》第170条规定的“担保物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让与担保无法产生优先受偿的法律效力,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也不能将其纳人非典型担保的范畴,但从司法实践来看也不是完全没有法律上的意义,明确其中的法律关系对法官审理案件具有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1] 杨立新.物权法[M].法律出版社,2013.

[2]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3] 丁南.担保物权释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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