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知识产权私权属性
文/辛柯霏
摘 要:传统理论上知识产权法是属于私法范畴的,说其具有私权的属性也是有理有据的,但由于知识产权自身所特有的属性来讲,据此建立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国家在经济发展对其利益的考量和平衡的结果,所以说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并不会影响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本文旨在通过明确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丰富知识产权的客体和内涵,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制度建设发展。
关键词:知识产权;私权属性;公权化
随着大众创新、技术革命时代的到来,对在国家经济发展中知识产权的作用逐渐凸现出来,越来越多的人与企业认识到知识产权的无形价值。大数据整合二次开发使用,云计算技术日益成熟,人工智能领域的快速发展,可以说如今是一个属于知识创造的伟大时代。由于知识产权的自身特性,知识产权也逐渐往公权化进行转变,从基础理论来讲,私权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而公权则是其构造法律关系的基础属性。知识产权公权化的趋势所带来的影响,就要求我们在发展知识产权的基础上平衡公共利益的需要,以便更好对保护私权。因此,以公权化趋向为角度,对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研究和探讨是意义且必要的。
1 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一般概述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在其前言部分中,首先阐明了各成员订立条约的宗旨与共识,共同认知之一就是各成员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这以国际法名义表明了知识产权私有
属性,“它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一种平衡的结果”。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经济组织,便认可承认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关于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共识,国内法同时也为了入世进行了相应地修改,不可否认地,导致这样的结果是外部压力与国内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期望共同作用,要求在知识产权法律中突出其作为私权的本质性规定。由于历史原因,加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导致现在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立法、司法和执法方面上存在不少问题,同时学理上对知识产权性质的认识也不尽相同,甚至出现了“知识产权公权化”的错误理论,因此本文旨在通过论证知识产权的私权本性以保证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健康发展。
先建立好知识产权制度,才能对知识产权的私属性的有一个准确全面的认识,而要更好的认识知识产权之私权属性,必须需要从多方面予以分析研究。首先,这是近代社会经济发展与政治制度变迁的必然结果,随着资本主义萌芽发展,以及封建制度的不适,在“天赋人权”启蒙思想的环境下,工人阶级私权意识的觉醒,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形成了创造者依法对自己的知识产品享有独占和专有的权利,能够随意转让和处分这一权利,并形成了许可他人使用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的观念。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才能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并逐步形成一个系统地法律机制。其次,知识产权是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是崇尚自由的资本主义时期欧洲工业革命和文艺复兴运动结合产生的,使知识产权成为一种新型的私人财产权。
2 知识产权公权化的理论分析
现如今有关知识产权制度有着一种这样的趋势,就是将原本大家对知识产权地所有权认知,逐渐转变具有一些公权属性的色彩,在国家层面上与本国经济的发展密切联系在一起。在这样的大环境下,相关法律可以在新的状态下充分地发挥自己特有的作用。一国知识产权法制度的价值能否得到充分展示,其主要标准就是国家的公共利益是否得到保证和利益平衡化。在学理上,我们所说这种法律适用的方式应属于司法的范畴。但是有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就是知识产权与其他产权不同,不仅需要对权利专有人的权利进行保护,还需要对在专有人的权利维护与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点。因此,在这个过程中,就非常需要国家宏观调控力量的参与,以达到基本的平衡状态。
知识产权公权化学说的出现根源于对于公权力的干预和权利限制问题认识不清。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其在各个环节都有公权力的存在,如知识产权的产生需要国家公权力确认。保护,因此有些学者认为知识产权不可避免的具有公权属性。然而在知识产权制度中,虽然整个过程伴随着公权力的影子,但是当公权力完成其使命后,其权利属性便如同其他一般的民事权利一样,是完全的私权。知识产权作为私权,不以该权利的发生是否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或经由政府部门以国家名义授权、注册、批准而改变。
3 结语
总之,知识产权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均属于私权。从本质上说,知识产权本身就具有私权带有公权属性的特征,两者在动态过程中是统一的整体,但又是相互独立的,各自发挥自己的特性。正因为如此,才能使的知识产权中的公权属性得以明确的体现,也能同时保证其私权的部分不受到外界的影响。在权利救济方面以及法律保护程度上,应将充分发挥公权属性部分,把其看作为强化的关键,与此同时也不低估其本身具有的私权属性。因此只有这样,才能在实际的管理和保护措施的制定中,既能保证给予创造者应有权益的保护,又保证其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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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