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家办学行为是一种政府行为,研究国家办学行为失范首先要追循的主体便是政府。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的教育系统都在不同程度地受到了市场力量的影响,这一历史进程,无疑将“政府”推向了浪口之巅,教育治理方式的转变已经是势在必行。
关键词:国家办学,行为失范,对策分析
作者简介:路强(1960—),男,吉林长春人,吉林工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理论
所谓国家办学,是由国家来举办、管理公共教育——政府代表国家举办教育、承担教育费用并配置教育资源,直接控制和管理教育。国家办学行为所体现的是一种政府行为,体现的是国家意志,是国家意志在教育领域内的体现,国家办学行为其所依托的理念基础和现实基础是教育是一项国家和全民共同的事业,是基于对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国家办学”是一个与“社会办学”相对立意义上的概念。
一、政府角色的“回归”
对于政府自身而言,准确的自身定位是国家办学行为失范的救治之道。只有政府自身做好了,定位好了自身该有的角色,才能把握大局。尽管对政府有诸多的批评、指责和担忧,面对来自国内国际双重的机遇和挑战,甚至出现了民族国家消亡的论调,但是,我们所坚持的是政府作用不是日益走向弱化,而是呈现出强化的趋势。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当代世界日益全球化的经济和文化关系没有发展出与之相应的新的政治形式,因而全球化的经济过程仍然是以民族国家体系作为其政治保障的。我们甚至可以进一步说,民族国家正以前所未有的姿态积极地干预当代的经济过程,并把自己看作是全球经济活动的最大的代理人。在这个意义上,与其说民族国家衰落了,不如说民族国家正在改变其传统功能,全面地介入当代世界的社会关系。”[1]
二、合理定位政府与学校关系
1.政府干预教育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政府应该怎样介入教育和在什么范围入,是一个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正如美国经济学家弗里德曼十分形象地比喻的那样:“我挥动我的拳头肯定会受到接近你下巴程度的限制。”
2.大量事实表明,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农村学校布局调整、学校内部人事制度改革等这类重要工作,哪一个也不能缺少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推动、干预、控制。政府管理教育具有其他组织所不可比拟的优势。政府拥有国家教育权。这就意味着,由政府来管理教育,不仅合理而且合法。政府拥有特殊的行动能力。这一“特殊能力”的取得源自于政府是国家意志的代表,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意志。国家作为“人民意志”的体现,获得了对合法暴力的垄断权。资金能力。由于政府拥有强制征税权,使其具有任何其他组织所无法与之相抗衡的资金能力。不论是传统意义上的政府作为“唯一的”教育投资主体而言,还是对学校资金渠道多元化渠道的今天而言,政府始终在教育系统中占据着重要的“席位”
三、合理定位政府与市场关系
1.明确政府与市场的边界
政府干预教育所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如何明确政府于市场的边界问题。即在两者之间寻求恰当的距离,各司其职,“各行其是”。划分的依据是:遵循各自的“逻辑”,实现两种“逻辑”的有机结合。具体而言,有些领域构成了政府的传统领域,如立法、资金调节等;而另一些则构成了市场的传统领域,如资源的配置、增进教育选择等——两者的边界意味着政府与市场各自坚守自己的“所长”,而放弃自己的“所短”,从而实现彼此间“有长有短”、“取长补短”的关系格局。“正和博弈”而非“负和博弈”是我们所追求的。
2.重新创造市场
市场失灵的提出,一方面,为政府干预提供了论据,另一方面,也为政府如何干预提供了分析的途径。米切尔·黑尧即指出,“经济理论试图证明在哪种环境条件下,市场制度不能令人满意地运作。对于那些相信市场制度是解决绝大多数社会分配问题恰当手段的人来说,这一成果有助于证明在何种环境下国家(或至少集体)干预可能是合理的,对那些试图界定这一点的研究来说,这是一种贡献。这些理论主要是要解释国家干预应该在什么时候发生,而不是它是在什么时候发生的,这一事实意味着在讨论它对实际国家行动的影响时,需要谨慎运用有关的看法。当然,既然这些理论引起了对资本主义难以解决或者难以轻易解决的问题的关注,既然经济理论对政治意识形态已经构成了重要的影响,需要研究的是到底哪些观点影响了公共政策的发展。”[2]
3.保障教育公平,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合理有序发展
政府角色:制度改革在今后一个时期仍将采取以政府供给为主的方式, 而不是完全交给市场“无形之手”的自发调节(从社会公平的角度)
政府保障公平,维护市场秩序的意义在于,它构成了市场有效运行的大前提,“总之,通过自愿交换而组织的经济活动系以下列假设条件为前提:通过政府我们提供了法律和秩序的维护,以便防止一人受到另一人的强制行为,提供了自愿参与的合同的强制执行,提供了财产权的意义的定义,提供了对这种权利解释加强制执行的办法以及提供了货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