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违宪的法律无效”文/陈超
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担当此次案件的首席法官马歇尔本可以简单地判决原告胜诉或败诉,然而他并没有这样做,而是判决原告起诉到最高法院所依据的《司法法》无效,因其关于司法管辖权的规定违背了联邦宪法。马歇尔用最引人注目的方式第一次提出了宪法效力问题,他在该案的判决中宣布:“A law repugnant to the constitution is void”,即“与宪法相违背的法律无效”,开创了联邦最高法院审查国会制定的法律是否违宪的先河。本文通过对“违宪的法律无效”这句话进行解析,然后结合我国的实际,探讨我国的违宪审查机制。
1 违宪审查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违宪审查权也即宪法监督权,宪法和立法法均规定了违反宪法的行为必须要得到追究。与此同时,我国宪法也规定: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并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具体负责宪法的监督,这也就是说实际上人大常委会有实际的违宪审查权。坦白讲,违宪审查权的审查对象主要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不包括法律在内。因为人大常委会无权审查人大的立法,只有人大才能审查自己的立法是否合宪,这种制度本身就有失公允,因为不可能裁判和球员同属于一个人。即使这样,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实际的操作中也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很多违宪行为并没有得到纠正。
2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不足。
(1)从制度规定上来看,虽然违宪审查在《宪法》和《立法法》中已经制度化,但并没有对违宪无效处理方式作出明确的规定。如《宪法》第5条和《立法法》第87条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但并没有说明相抵触了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也没有规定对违宪审查的具体程序和标准,只是笼统地说由相关的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进而导致违宪审查还无法有效地发挥作用。
(2)从制度实践上来看,虽然已经确立了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规定了提请违宪审查的法律程序,但迄今为止,我国没有一部法律是因为违宪而被宣告无效的。虽然在“孙志刚案件”引发的“废止收容审查制度”事件中,国务院主动废止了《收容审查条例》;在“唐慧案”和“任建宇案”曝光以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长达半个多世纪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也被废止。在今天看来这两个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明显违反了我国宪法所保护的公民人身自由,但在其废止的过程中,没有一个《立法法》规定的具有违宪审查提议权的主体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作为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没有给予正式的答复。
3 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
3.1 设立宪法委员会
宪法委员从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独立开展违宪审查工作,把属于全国人大的违宪审查权赋予宪法委员会,进而实现违宪审查的程序化、经常化和制度化。宪法委员会的职权包括: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对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前的法律草案和宪法修正案,进行合宪性审查;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活动进行监督,在签署主席令并公布前,必须由宪法委员会作出合宪性审查报告;对国务院的行政立法进行监督,在公布实施前,得将草案送宪法委员会进行审查;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活动行使审查权。宪法委员会的设立,顺应了违宪审查制度专门化的趋势,符合世界宪政发展的潮流和方向。同时,在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进一步发展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完善权力的相互制约机制。
3.2 设立宪法法庭
赋予最高人民法院附带性的合宪审查。在最高人民法院内部设立宪法法庭,既解决了宪法委员会对诉讼中相关法律、法规违宪争议问题,又没有突破我国现有的体制框架。宪法法庭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和若干大法官组成,院长兼任庭长。宪法法庭主要的审查方式:一是宪法委员会移送的,宪法委员会在审查法律、法规等过程中,认为应由宪法法庭审理而移送的;二是附带地对于某一具体案件所适用的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审理,宣布该法规、条例以及地方性法规违宪,且违宪条款在今后的案件审理中不再适用。宪法法庭将宪法的实施与普通法律的实施相结合,通过案件及时检验法律的合宪性。
总之,在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上,不是一蹴而就的,这涉及到审查范围、审查程序、审查标准等一系列问题,这其中也充满着机遇与挑战。但是我相信,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不断深入,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的理念深入人心,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会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 张锐智.试论美国司法审查制在权力监督中的作用[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01).
[2] 胡锦光.论对}法律的违宪审查[J].北方法学,2007(02).
[3] 王一淇.浅谈构建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J].知识经济,2013(14).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