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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直诉与信访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积极意义
发布时间:2018-08-16 21:37:42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291 次

从直诉与信访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积极意义

文/李姝云

摘 要:正本清源,接续传统,在当下法制改革及重建中华法系的大背景下显得尤为重要,对比古代直诉和当今信访制度,为信访的改革提出拙建:借鉴古代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民本思想、原始人道主义和劲式精神,信访要回归联系群众的初衷,改变对待访民的态度,走出维稳怪圈。

关键词:直诉;信访;传统文化

俞荣根老师说“中国法学和法治的发 展必须两条腿走路:移植西法,接续传统。由于对传统文化及其中华法系的集体遗忘和误解曲 解,有必要正本清源,在此基础上折中融西,取精用宏,重建新的中华法系。”文化乃民族的灵魂,这是我们进行现代化法治建设的真真正正、实实在在的土壤,不分析土壤的酸碱性,怎么能知道该种植什么作物?试以直诉为例,浅析我国古代传统的法律文化对信访制度改革的借鉴意义。

1 厘清概念之直诉、信访概念和关系

1.1 直诉的概念,性质及渊源

“直诉”一词作为法学术语,最早由陈顾远在《中国法制史概要》提出,主要是指我国古代受害人及其亲属在其冤情得不到伸张时,直接或间接地诉于皇帝,并由皇帝亲自或者监督有关机关受理,对正常的诉讼制度具有重要补充作用的常规审级制度之外的特别诉讼程序。由此可见,直诉的发起主体: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受理主体:皇帝或皇帝监督下的有关机关;受理案件范围:重大冤案,且多限于重大刑事案件;直诉的性质:依旧属于诉讼程序,但是超越常规审级。

1.2 信访的由来及概念

信访一词正式出现,是在新中国成立后:1951 年 6 月7 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在《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工作的决定》中,正式把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列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1966 年 7 月,中央办公厅把专门负责信访工作的中央办公厅秘书室改为“信访处”,在党政权关内部正式确认“信访”一词。1971 年,《红旗》杂志刊登《必须重视人民来信来访》一文,第一次公开把人民来信来访称为“信访”。从此,“信访”成为了一个有特定社会内涵的被社会认可的专用术语。2005 年 1 月 5 日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将信访制度法定化。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中国现行信访法律体系由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属行政法规)和各省市自治区的信访条例组成。信访主体,也叫信访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理机关是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第14条,信访的受理范围是信访人针对以下五类主体提出的建议、意见、或投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但“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可看出我国信访与诉讼的对接:针对五类主体的投诉,应当诉讼的不得直接信访,但穷尽司法程序后仍未解决的冤抑,可以信访。现实中也确实如此,司法没有处理成功的冤抑,转嫁到信访,信访变成为维稳的工具。

1.3 直诉与信访的区别

对比我国古代直诉制度与现在信访制度的发起和受理主体,受理事项和性质不难发现,直诉与信访的本质差别在于:直诉制度始终是在诉讼程序框架内解决案件纠纷,尽管特别,尽管古代司法行政合一,但始终没有脱离诉讼程序;而我们现行的信访是诉讼程序外的解决问题的方法,是行政救济手段,与司法救济手段相对应,是司法救济手段的补充。从这点区别两者的意义在于“司法救济”寻求的是公平正义或者礼法正义,而“行政救济”最直接目的就是“维稳”。

2 直诉对信访的借鉴

2.1 信访制度存在的的问题

我国现在的审级制度是两审终审制,二审后,判决、裁定即生效,如有不服生效后6个月内可以申请再审,但是再审的启动非常难,实践中一般有特殊政治、经济关系或有特殊影响力的案件才有可能启动再审,其二是在地方司法裁判质量不高的大背景下,再审率也是非常低的。导致大量普通民众案件经过两审后就没有了司法救济途径,所以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只好把矛头转向法官,以信访的形式向行政机关投诉法官的枉法裁判、滥用职权或者工作作风问题。这样的制度设计不仅无法使冤案本身得到公正处理,降低司法公信力,也滋生出很多其他社会问题,不利于社会稳定,使信访陷入维稳的恶性循环。英国著名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犯罪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对于已经被污染的水源的最好处理办法应该是排除污染物,安抚喝了污水的民众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比如我们的信访就侧重调解、安抚和维稳,不仅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也滋生很多新问题。

2.2 我国古代传统法律文化和直诉对信访的借鉴意义

相较于今天信访用行政手段处理穷尽司法程序仍不能解决的诉讼纠纷的做法,我国古代直诉从制度设计层面,保持了司法程序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其发起与终局处理都是在法律规定下进行的,司法救济与行政救济的最大差别在于价值目标不同,后者更多的追求社会稳定,后者还保留了司法的价值追求。直诉是法内之制,不仅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也更能体现我国古代对公平、正义等司法价值的追求。有学者建议,信访制度应借鉴中国古代直诉制度的程序形式,在行政领域中形成一套完善严谨而行之有效的制度,发扬古代民本思想,礼法结合,不忘制度初衷,接受百姓的批评建议,同时对群众进行普法教育,引导群众合法维权;对于司法机关应该解决的问题,就不应当在信访的程序中进行,信访与司法改革,尤其是再审程序的改革结合起来,科学对接;地方官员要有劲士精神,摆脱官僚主义作风,不包庇司法领域的违法现象,转变对待访民的态度,守住人道底线,这样才能树立司法权威保证司法公正与公平。


参考文献:

[1] 武树臣.法律传统与法治智慧[J].河北法学,2014(05).

[2] 李玉华.我国古代直诉制度及其对当今社会的影响[J].政治与法律,2001(01).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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