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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开征碳税税制要素的法律分析
发布时间:2018-08-16 21:45:03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55 次

我国开征碳税税制要素的法律分析

文/臧雪柳

摘 要: 碳税是依照化石燃料中的含碳量或者碳排放量而征收的一种税。从国际上的实践经验来看,碳税作为一个新增税种,依靠已有税收体系框架在理论上对经济和社会方面实施的成本将更低。为了达到更优减排效果,优化现有税制结构的绿色升级,对我国开征碳税税制要素进行法律方面的解析并提出相关建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碳税;要素;建议

1 碳税概述

   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又到《哥本哈根协议》,国际社会对于温室气体的减排从未懈怠。纵观这些年来发达国家的减排经验,碳税是碳减排的有效经济调控手段。

碳税的理论基础表明了碳税制度建立的合理性,主要涉及了以下几方面:在经济学上为环境的负外部性、庇古税、公共物品理论、污染者付费原则、双重红利理论等;环境法学的理论有环境正义理论、环境权利与义务理论、人与自然协调理论等。

2 国外关于碳税的设计要素的建构

2.1 纳税人

   1990年芬兰出台的碳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是工业企业和普通家庭。到1994年把电力企业吸收进纳税人的行列。对于挪威来说,纳税人为家庭与企业。而日本纳税人的范围广泛,企业、家庭和公共事业单位只要使用化石燃料就都需要缴纳碳税。

2.2 征税对象

   芬兰对所有化石燃料征税,柴油、汽油、重油、喷气燃料、煤炭和天然气全部包括在内。而挪威的纳税对象则为柴油、天然气、轻重燃料油、汽油以及液化石油气。日本只对电力、煤炭、石油和天然气征税。

2.3 碳税的计量依据

   芬兰在1990年只将化石燃料的含碳量作为唯一的计量依据。1994年又开始碳-能源混合税,并且在计税依据上増加了能源要素,其中碳税占60%比例,能源税占40%比例,随后改为75%与25%,计量依据在1997年又被调整为化石燃料燃烧的碳排量。日本碳税法设定的计税依据与芬兰相同,以二氧化碳排放量作为的计量依据。

2.4 碳税税率

   芬兰的碳税税率始终处于比较低的水平,起初为每吨二氧化碳1.62美元,几年之后逐步调升为每吨二氧化碳2.96美元。与此同时芬兰遵循税收中性原则,下调了所得税税率。2003年和2008年又进行了两次税收调整,几乎每吨二氧化碳30美元,自那时以来一直保持不变。在确定碳税率之前,日本组织了长时间的辩论,详细衡量了不同税率对二氧化碳排放控制、国家经济发展和公众生活的影响。最终,碳税的价格固定在每吨二氧化碳2400日元,并保持在较低水平。和芬兰一样,日本的碳税立法遵循税收中立原则,在征收碳税的同时降低个人所得税、能源税和其他税收的税率。。

3 我国开征碳税要素设计方面的建议

3.1 纳税人

   在今年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纳税人的定义为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对此,笔者认为可以采用上述法律涉及的主体,芬兰、挪威、日本把家庭纳入到征税主体中,确实能够在整个社会营造一种良好的环保氛围,从而使碳排放逐渐减少,但由于我国人口众多,东部和西部发展不平衡。,如果把所有家庭列为征税主体,一是会增加征管费用,二是不利于碳税被公众接受,容易受到较大阻力,会与设立碳税的初衷相违背,不利于生态文明、和谐社会的建设。

3.2 征税对象

碳税是指利用税收政策对二氧化碳(一种温室气体)进行课税。煤炭、天然气和成品油等化石燃料在消耗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碳,所以将能够产生二氧化碳的化石燃料就成为了碳税税收的对象。目前,煤炭占我国能源消耗总量的60%以上。为实现快速地碳减排,首先要把煤炭纳入碳税征收对象。其次,从电力上来说,芬兰使用煤炭作为燃料,如果同时对煤炭和电力征税,将不可避免地面临双重征税。此外,在国民风险管控角度看,电价的上涨会造成国民生活成本的加大。而我国目前火力发电量占总发电量的一半以上,如果对电力征收碳税也会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征税对象的确立应坚持渐进式发展原则,不宜在初始阶段把征税范围定的过宽,因此,我国的碳税征收对象在初始阶段可定为煤炭、石油及其衍生品和天然气。

3.3 碳税的计量依据

碳税实际上是一种具有转移税负功能的间接税。这一间接税将减少纳税人相对于直接征收的税款的数量,这将有助于减少对税收的抵抗力。为了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另一方面,如果使用化石燃料的碳含量作为税基,在生产时将征收碳税。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生产商则会通过提高化石能源的价格把税负间接转嫁给下游厂商或消费者,一方面可以达到碳减排的效果,另一方面如果只在上游征税,真正的化石燃料使用者无法直接感知碳税,不利于社会整体碳减排意识提高和目标的实现。但是如果直接按照碳排放量征收,因为人口基数大、地域广、各类企业数量多且分布不均,如果数据监控设备成本和支出过大,将严重影响碳税在我国的顺利推进,与我国国情不符。此税事关国计民生,我国若开征碳税必须从多方面探讨求证。,实行碳含量和碳排放量相结合的灵活方式,但是要与我国现有的环境保护税一一协调,避免重复征税。

3.4 碳税税率

碳税税率的设计必须考虑诸多方面,要考虑本国经济发展程度、大气污染范围和国民的生活成本,首先,碳税税率水平与国内整体运行相适应,可以最大化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边际成本,以便更好地弥补环境的负外部性。。税率水平要与纳税主体的碳排放行为所产生的结果相适应,不仅要让其意识到碳排放成本的增大从而约束自身行为,另一方面不能造成过重税收压力让纳税人对碳税产生消极反应。除此之外,税率的提高要采取稳步推进的方式,不可一蹴而就,以此来缓冲碳税对国民生活和生产造成的冲击、减少社会各个方面对碳税的阻力,以达到减排目标。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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