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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辅导员有效开展大学生法治安全教育工作的策略研究
发布时间:2018-12-25 14:01:50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56 次

高校辅导员有效开展大学生法治安全教育工作的策略研究

文/宋晨辉

摘要:教育部印发《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以来,依法治校工作在全国高校逐步深入推进。但大学生在学习生活乃至求职应聘中仍存在权益被侵害的情况,究其缘由是因为大学生短缺的社会阅历和薄弱的法治意识所致。作为高校学工线一线工作人员的辅导员有效地开展大学生法治安全教育工作对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人身财产安全保护能够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关键词:辅导员;法治安全;教育工作

1 大学生法治安全现状

近年来大学生人身财产安全事故频发,比如复旦大学投毒案、宿舍失火跳楼案、大学生求职被骗案,传销诈骗案、网购刷单诈骗案等等,这些鲜活的案件都反映出大学生的法治安全意识薄弱的事实。大学生单纯善良,但社会阅历的短缺和法治安全意识的浅薄又是成长路上的致命短板,所以加强大学生法治安全教育是构建和谐校园亟待落实的工作,《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中指出:“辅导员班主任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从事德育工作,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高校辅导员作为学生工作的直接负责人,有效地开展大学生法治安全教育工作是对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有力保障。

2 大学生法治安全问题频发的原因分析

2.1 大学开设的法治安全教育课程流于形式、收效甚微

目前各高校开设的法治安全教育课程缺少专业的法学教师授课,主要由非法学专业出身的辅导员讲授,而辅导员在法治安全教育方面存在灌输理论,缺少生动有趣的实际案例教学,这种流于形式的课堂教学往往比较枯燥,不能引领大学生身临其境地感受到法治安全教育课程的重要性,所以学生在接受方面也会显得收效甚微。

2.2 大学生法治意识淡薄、社会阅历欠缺

(1)大学生法治意识淡薄。纵观众多大学生权益受损或侵权案件,统计分析都能反映出大学生法治意识淡薄系其主观因素。大学生思想单纯,做事考虑不周全,甚至易冲动、易被诱惑等主观特点,无不体现大学生法治意识淡薄的群体特点。

(2)大学生社会阅历欠缺。现如今的大学生离开父母的庇护,大多缺乏独立生活的经验;进入大学后由于长期身处“象牙塔”之中,忙于大学课程学习,缺少社会磨练。所以看似已成年的大学生,实质上仍非常单纯,缺少自我保护意识,容易被居心不良的人利用,也容易被校外的花花世界诱惑,甚至懵懂无知走上犯罪道路,伤害自己或是伤害他人。

3 高校辅导员有效开展大学生法治安全教育的策略建议

3.1 完善校园法治安全教育体系

建立由学校分管领导统筹指导,由对应的思想政治骨干教师分工管理的校园法治安全教育分工体制,由辅导员根据各学院的具体情况开展特色校园法治安全教育活动。在全校营造大学生知法、懂法、守法的学习环境,保证每个大学生都能够认真学习、感受到法治安全意识的实效性和重要性。

3.2 创新法治安全教育模式

传统的法治安全教育形式主要是课程讲授,但收效甚微。创新法治安全教育形式,吸引大学生学习法治知识是关键所在。比如,在手机已成为最重要的个人电器的今天,辅导员可以组织大学生通过手机公众号竞答法治安全问题,获取相应荣誉的方式代替传统课程授课的学习模式;辅导员也可以通过联系学校所在地法院,带领大学生前往法院旁听法院案件审理的过程,将学习场景更换到司法审判的法院,让学生们深入真实体验法治安全教育的冲击。全新的学习模式更能激发大学生学习法治安全知识,收到更好的教学效果。

3.3 融入学生群体,强化应变处事能力,助力大学生防范危险于未然

高校辅导员要多参加学生集体活动、勤开班会,走访学生宿舍,经常与学生贪心,关心学生的一举一动、情绪变化,获取学生的信任和理解,成为学生无话不谈的知心朋友,第一时间了解学生的所思所想。

高校辅导员应组建和培养互帮互助的学生干部及信息员队伍,时刻收集学生群体的点滴信息,从而进行分析评判,把握学生的思想动向,对问题学生进行重点关注,如有必要还应向学校保卫部门反映情况,或带领学生到心理咨询中心进行心理疏导,或到专业医院进行身体检查,预防有可能发生的学生危险于未然。

高校辅导员应强化应对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掌握法治安全相关的知识,精通学生突发事件解决的技巧和方案,能够第一时间出现在学生最需要的地方,为学生排忧解难;第一时间向上级领导反映学生问题现状及处理情况;第一时间联系专业职能部门处理辅导员无力解决的难题;第一时间联系学生家长配合学校做好学生事务工作,及时有效地处理好棘手的现实难题,确保大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校园生活和教学工作的稳定有序开展。

参考文献:

[1] 李忠军.高校辅导员主体论[M].光明日报出版社,2011.

[2] 颜伟.大学生安全问题浅析[J].高教研究,2006(02).

[3] 申素平.尽快理顺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J].中国高等教育,2003(17).

[4] 蔡国春.试论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J].高等教育研究,2002(05).

[5] 徐晴.大学生权利保护与依法治校[J].高教探索,2005(06).



(作者单位: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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