矫正社会工作在社区矫正中的实践
文/麦俊杰
摘要:社区矫正是矫正社会工作的一个重要领域,我国矫正社会工作工作起步较晚,当前来说还正处于实践探索阶段。笔者作为社会工作者,对矫正社会工作在社区矫正中的实践掌握第一手资料。本文从理论实践和工作实践的角度出发,解读矫正社会工作在社区矫正中的实践。
关键词:矫正社会工作;社区矫正;矫正人员;社会工作者;实践
笔者曾于2018年在南京市N社会工作事务所实习,实习期间,主要从事司法社会工作领域,负责执行“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社区矫正全要素社工服务项目”,对矫正社会工作在社区矫正中的实践掌握第一手资料。
1 矫正社会工作与社区矫正的概念
1.1 矫正社会工作的定义
矫正社会工作是司法社会工作的一部分,其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也成为感化工作,如中国香港。矫正社会工作是矫正制度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社会工作实务的一个重要领域。
矫正社会工作是指将社会工作实施于司法矫正体系中,是专业人员或志愿者在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指引下,运用社会工作的理论、知识、方法和技术,为犯罪者或具有犯罪倾向的严重违法人员(如吸毒者),在审判、监禁、社会矫正、缓刑或强制戒毒期间,提供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纠正、信息咨询、就业培训、生活照顾以及社会环境改善等方面的服务,使其消除违法犯罪心理结构、修正行为模式、适应社会生活的一种福利服务活动。[1]
1.2 社区矫正的含义
社区矫正是矫正社会工作的一个重要领域,是中国内地矫正社会工作制度起步阶段的重要建设内容。
所谓“社区矫正”,是指与在监狱执行的“监狱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它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缓刑、假释、监外执行人员)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罪犯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2 矫正社会工作在社区矫正中的理论实践
2.1 认知理论
认知理论是以认知心理学为基础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社会工作理论,它着力于改变人的行为,认为人的行为主要是受制于理性思考。
所以,笔者认为,矫正人员的不良行为主要产生于认知上的错误或理性思维能力的缺乏,而经过调查也能发现,矫正人员的学历、收入都普遍较低。那么,社会工作者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帮助矫正人员获得对世界的正确认知或完善理性思考的能力。比如,在入户走访的过程中,笔者会给矫正人员布置一个任务:观看《绿皮书》电影,然后撰写一篇读后感。这样一来,矫正人员可以通过对比电影里面的两个主人公的行为,意识到自己在违法犯罪前,是被愤怒、欲望、无知冲昏了头脑,导致自己失去理性思考,或者是受制于潜意识中的本能,才会做出“失范”行为,而这种“失范”不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会给自己带来不利的后果。所以,社会工作者可以通过认知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从而使矫正人员的行为能得到正确、理性的指导。
2.2 标签理论
笔者在实习的第一天,有同事特意提醒,不要把“他们”称之为“罪犯”,而是要称之为“矫正人员”。这个要求与标签理论有直接关系。
标签理论认为,一个人被认为是“有问题的人”是与周围环境中的社会成员对他及其行为的定义过程或标定过程密切相关的。标签理论认为,矫正人员是社会互动的产物,而个人被社会上的重要他人(如警察、法官)贴上标签,描述为偏差行为或犯罪者,他就逐渐自我修正,自我认定就是偏差行为这或犯罪者,因而“破罐子破摔”,在行为方面更加偏离社会规范。因此,社会工作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去标签”,即通过一种重新定义或标定的过程来使原来被认为或自认为“有问题的人”恢复为“正常人”。
所以,社会工作者不能先入为主、“戴有色眼镜”看待矫正人员,而是应该秉持平等、接纳的原则去帮助他们。这样,才能为矫正人员真正地去标签,降低他们进一步偏离社会规范从而再次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风险。
2.3 优势视角
优势视角是与问题视角对应的理论视角,认为每一个人都有“优点”,都有向健康方向发展的潜能,即便是曾经违法犯罪的矫正对象也如此。优势视角下的矫正社会工作是一种策略性地弱化服务对象的问题,更多地把精力放在发现、发挥和发展矫正对象的“优势”方面。
经过对矫正人员的笔录之后,笔者发现他们的“问题”与“优势”有着一定的关系。例如:矫正人员A因为家人受辱而出手打人;矫正人员B因自己的“哥们”求救而参与群殴;矫正人员C因自己是大学法律教授而试图“钻空子”受贿;矫正人员D因凭仗自己有军方背景而进行偷税漏税。所以,社会工作者要能够侧重于对矫正人员自身发展优势的挖掘,利用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和技巧引导他们发现、发挥自己的优势,进而实现自我价值的升华。
3 矫正社会工作在社区矫正中的工作实践
3.1 教育帮扶
3.1.1 集体教育
集体教育是一种在利用较低成本(省时、省钱、省空间)的基础上,高效率地对矫正人员进行思想矫正的矫正方式。集体教育实际工作内容是邀请行业专家或大学教授对矫正人员集体开展主题教育讲座,比如“传统美德教育”、“合理构建社会知识网络”、“漫谈社区矫正”、“法律精神与公民责任”“、”“禁毒教育”等。
3.1.2 个别教育
实际工作中的个别教育是社会工作者以一对一的形式,与矫正人员进行访谈,并对其说话内容做笔录。目的在于了解矫正对象现时的工作、生活、居住和心理状况以及自我反思等,并告诫其遵守矫正规则和法律法规。实际上,经过集体教育和个别教育后,绝大部分的矫正人员都能对昔日所犯下的罪行痛定思痛,渴望尽快改过自新,重新返回正常生活。
3.1.3 个案工作
在个案工作开展之前,社会工作者会对矫正人员进行心理咨询、心理疏导,并分别为他们建立心理档案,更重要的是,了解矫正人员的实际需求。在对需要帮助的矫正人员进行预估之后,社会工作者会制定一系列的工作计划,然后对案主进行介入。社会工作者会利用连接资源的方式,协调有关部门对矫正人员进行基本生活救助,特别是对其未成年子女的帮扶,并为矫正人员提供个别化服务:促进就业、帮助接受教育、落实社会保险等。同时,有必要为矫正对象提供法律援助,帮助案主解决法律困惑。在结案之前,社会工作者会对个案进行评估。在结案以后的一段时期内,社会工作者会定期对案主进行回访和跟踪,了解他们的情况和服务需要。
3.2 监督管理
3.2.1 入户走访
入户走访即对矫正人员及其家属进行上门走访,了解矫正人员的工作、生活、居住和心理状况等,对其服务效果进行监督,通常是由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与社会工作者共同合作执行。目前,入户走访主要采用笔录、拍照、网络存档的形式,对整个入户走访的过程进行如实记录。在实际工作开展中,如遇矫正人员不在家的情况,可以灵活调整走访时间。并且,司法所工作人员与社会工作者可以遵循矫正人员的个人意愿,为其保密犯罪行径而不告知其家人,目的是避免矫正人员家人的担心,这充分显示了矫正社会工作的人文关怀。
3.2.2 社区走访
除了入户走访之外,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与社会工作者还会对矫正人员所在社区的社区主任进行走访,走访目的和记录形式均与入户走访一致,但是与入户走访的30%走访率不同,社区走访要求100%走访率。
3.2.3 社会服务计划的执行
社会服务也就是社区服务或社区劳役,是通过判定矫正人员参与社区公益劳动,以此赎罪悔过的刑罚措施。矫正人员参与社区公益劳动通常包括清洁社区卫生、参加敬老活动、植树造林等,服务频次是每个月一到两次。社会服务计划的目的和益处是通过从事公益劳动和服务培养矫正人员的劳动习惯和社会责任感,而社会工作者及志愿者的监督和引导则是社会服务计划成功执行的重要因素。
参考文献:
[1] 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教材编写组.社会工作实务[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7.
(作者单位:南京工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