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宪性审查制度研究
文/张兆宇
林来梵对于合宪性审查的定义是:是指宪法或法律所授权的机关根据法定的程序对公权力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置的活动或制度。有些国家称之为“违宪审查”,有些国家称之为“宪法审查。”
目前现存的合宪性审查在组织机构上主要采用两种模式。第一种是马歇尔大法官在1803年的马伯里案中所创建的“分散”审查模式,其特征是普通法院有权审查立法的合宪性。第二种是1920年奥地利宪法所建立的“集中”审查模式,及建立专门的“宪政法院”来审查立法的合宪性问题。
我认为,合宪性审查的意义在于消灭“恶法”。当一个不合理的政策法规通过合理合法的程序产生、存在,并且不断的侵蚀民众的合法权利,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时,我们就将这样的法律称之为“恶法”。但是这样的“恶法”仍然是正式的法律,有其法律效力和国家强制力,也可以作为法院的判决依据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来源,此时这样的“恶法”便可以堂而皇之的侵犯着民众的权利,有如二战之中德国纳粹议会所颁布的屠杀犹太人的法令。对于这样的“恶法”,我们必然无法在法院诉讼中否定其效力。那我们就必须要求助于更高阶的宪法,判定“恶法”违反宪法,从根源上消灭其合法性,使其失去效力,来保护我们的宪法权利。
从各国具体的宪政实践观察,合宪性审查面临的最大阻力来自于行政机关。在当今社会中,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积极自由”思想的影响力增强,人民群众社会经济权利的不断扩张,民众主观上提出了政府扩张行政权力的要求,形成一个拥有更多权力、更多义务的“大政府”来为自己提供社会生活的保障。而政府确实也回应了这样的时代要求,不断扩张自己的组织规模,将自身机构的神经末梢延伸到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也深深地浸没到了每一个人的私人生活领域之中。为了实现更高效的管理,行政机构必然会不断地寻求突破宪法的边界来实施自己的行政行为,使自己在客观条件的限制之下实现更高的行政效率。合宪性审查制度会细致、审慎的评价行政机关的政策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其不合理的法律政策依据剥夺合法性,增加行政成本,降低行政效能,自然会影响到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引起行政机关的不满和异议。
以移动支付为例,也能够说明我国对于宪法权利保护的不足与合宪性审查制度的缺失。移动支付与高铁、共享单车和网购在我国被誉为新四大发明,大大地提高了我国的支付效率,丰富了了我国群众的支付方式,增加了支付手段,提升了支付效率,减少了假币的存活空间,降低了商业活动的信用需求,提高了提升了商业行为的活跃度,在日常的生活消费中得到了极大的普及。那么,为何如此提高社会支付率的手段,在我国得到大力推崇的支付方式,却并没有在国外普遍的出现呢?是因为国外没有这样的技术吗?还是因为外国民众不喜欢这样的支付手段呢?以美国为例,美国的高新技术手段和科技产业水平完全可以支撑和负担移动支付的硬件标准和软件要求,并且美国作为一个地广人稀、人口和商业设施分布极端分散的国家,银行机构和自动取款机设置的密集程度完全低于我国,民众的消费行为发生地点也极度疏离,作为消费端的美国民众和作为销售端的美国商业机构对于移动支付手段的需求度和接受度应该高于我国,可是现实却并非如此,美国的移动支付普及程度低下,日常的生活消费仍然以小额的现金和信用卡支付为主,甚至超市还兼有在找零时帮助顾客兑换小面值现钞的功能(即所谓Cash Back)。在硬件设施完备和软件配套达标的情况下,仍然不能实现移动支付的普及以方便民众的生活。深究其原因,我认为是宪法上的限制所导致的。移动支付的普及,需要对每一个支付用户进行背景核查与信用评级,并且要求用户与商业机构拥有银行账户。在我国,由于国有银行的高普及度与福利性质的免费开户政策,加之国有银行的国有性质具有天然的合法性,使我国民众普遍拥有自己的银行账号。国有商业银行也合法地完成了对民众个人信息的大规模采集与存储。在微信与支付宝大力推动移动支付的过程中,腾讯与支付宝无需逐个采集支付用户与商家的信息,只需将自己的系统对接数个国有商业银行的数据库,在经过用户同意后直接收入用户的数据即可。一方面,减少了协助用户开立金融账户和采集个人数据的巨大工程;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在收集数据的过程中出现违反法律行为的可能性。而在美国,一方面没有数个全国性的银行义务性的帮助民众开立金融账户和采集用户信息;更重要的是,美国法律不允许出现垄断寡头般的公司如此大规模的获取用户的私人信息用作商业活动。如果一个公司的商业行为必须要求以获得公民信息作为基础,那么这个公司为了实现商业扩张,必然会采取一切手段去获取公民的个人信息。在采集个人信息过程中,为了达到最高的商业效率,极有可能会突破法律底线,对民众的自由权和隐私权产生侵犯。此外,商业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如果出现一家商业公司掌握海量公民的个人隐私信息,这家公司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榨干每一份用户信息的价值必然会是商业公司的最优选择。这是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必然结果。以公民的个人信息谋取利润,是对公民权利的极大侵犯。而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是美国宪法的重中之重。因此,对于存在严重侵犯公民权利潜在可能性的商业行为,美国宪法和法官们是抱有极大的警惕和顾虑的。任何商业公司的商业行为,如果侵犯到公民的隐私权,便会遭到美国宪法的否定和法律的重罚。因此,即使移动支付是一片财富的蓝海,在美国经济的复苏阶段,美国的各大商业巨头也极少涉足,政府也并没有鼓励移动支付成为新的经济增长引擎。因为,移动支付对用户信息的要求会产生极大地宪法风险,即使普通法律同意商业公司大量采集信息,行政机关鼓励移动支付发展,美国最高法院也会因为潜在的宪法风险,否定普通法律的合宪性,裁定违宪,以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权。而在我国,由于没有对法律法规合宪性的审查,因此,有大量的法律和行政规章认可甚至鼓励移动支付的发展,客观上导致我国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缺位,大量用户信息被贩卖。
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社会公平与发展效率是无法兼得的。对公平的高标准要求必然会导致效率降低,而对效率的渴望也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减损社会公平。而大量社会的问题的产生,某种程度上都是因为不合理的政策法规而导致的。但彼时这些不合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都是通过合理的程序制定产生的。纠正这些不合理的政策法规的唯一路径便是合宪性审查。这些不合理的政策法规有一个共同之处,便是为了一个短期的目标而忽略甚至践踏人的合法权利。对人合法权利的侵犯,必然会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也自然会违反宪法。一个有效的合宪性审查制度,作为一张过滤网,可以精确地筛选出这些侵犯公民权利的政策法规,阻止其生效或判定其违宪而无效,以此避免或减少其造成社会损害。
合宪性审查制度对于我国还有一层更加重要的意义,便是向民众普及宪法思维和法治信仰。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始终将经济发展作为国家发展的重点,自然地,同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也将法治化程度看作是经济发展的试金石和助推器。因此,我们的法治思维总会陷入一个误区,认为我们的法治道路会消灭经济发展阻碍,摆脱束缚经济发展的桎梏,为我们带来更高的经济增长,实现更多的经济发展成果。但是,从本质上来看,法治中国道路并不一定会带来更高的经济增长,法治化也不是包治百病的良药。合宪性审查制度必然会降低行政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经济的发展速度。因此很多人会对合宪性审查制度失望,认为合宪性审查减缓了行政机关出台新法规新政策的速度,降低行政机关对于千变万化新时代的应变能力,我们不应该设置任何制度拖累社会的发展速度,合法性审查制度的代价过于高昂。但我认为,恰恰相反,合宪性审查制度就是需要降低行政机关的效率,认真核查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依据,即使降低了其行政效能,这样的牺牲在社会价值上也是值得的。因为,以合宪性审查制度为代表的法治道路,其天然属性便不具备创造社会财富的功能,它的作用是实现社会财富的公平再分配,保障社会的正义。只有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才是一个能够鼓励民众不断创造财富和价值的社会。通俗地讲,合宪性审查制度不能够把“蛋糕”做大,我们更不应该奢望在经济增长遭遇瓶颈的时期指望法治道路推动经济发展,继续做大“蛋糕”。但是,法治,作为对公平正义的最终保护和无限追求,本身就是不同于社会财富的另一块“蛋糕”。当我们拥有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时候,我们本身就已经在做大公平正义这一块“蛋糕”了。
我们无须对合宪性审查抱有成见,更无须对合宪性审查产生恐惧。合宪性审查只是一种手段,用于保护民众的宪法权利不至于受到侵害。合宪性审查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成熟和制度完善的表现,更是国家对于公民个人的保护和私人权利的尊重。
参考文献
[1] 林来梵.宪法学讲义(第三版)[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8.
[2] 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