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研究
文/卢雅慧
摘要: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的施行解决了我国特有的“起诉难”现象,也是民事诉讼程序的重大变革。但是由于该制度的立法和与其相关的规定并不一致,从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各司法机关在立案登记时的标准也不统一,这使得当事人的诉权也难以得到根本的保障。因此,要使立案登记制度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就要完善法律,统一其标准,从根本上解决“起诉难”的问题。
关键词:立案登记制;民事诉讼;滥用诉权
1 立案制度的改革
立案登记制度在全国民事诉讼范围内正式施行,至今已经5年时间,这期间针对其施行情况有过大量的报道,但该制度的运行在司法实务界和学术界都是密切关注的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是源于案件当事人向司法机关所提起的司法诉讼,也可以看出,“不告不理”是民事诉讼所要遵循的原则,但是民事诉讼程序却是从法院立案受理才开始拉开序幕的。立案受理是民事诉讼程序中重要的开端,同时也关系着当事人诉权的基本保障。2014年的四中全会将曾经的立案审查制度变革为立案登记制度,要求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该立案制度的改变更好的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当中也出现了登记立案的相关规定,由此立案登记制度正式确立了。该制度确立后,当事人因矛盾纠纷或自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司法机关不得无故拒收当事人起诉材料,在对其采取形式审查后进行立案登记,由此正式进入司法救济的诉讼程序。
2 我国民事诉讼中立案登记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2.1 立案登记的标准不统一
2015年开始实施立案登记制之前,民事案件的立案受理程序原本实行的是立案审查制度。立案审查制度要求当事人想要提起民事诉讼,必须要符合当事人起诉的条件,也就是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条件要经过司法机关的实质性审查。法学教授张卫平曾经对此表示过自己的看法,他认为这种审查程序实质上是没有把诉讼的开始要件与法院作出实体判决的要件区分开来,反而混淆在了一起,这种程序的实行必然导致当事人的起诉条件被提高,也是由于起诉条件过高,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产生了我国特有的“起诉难”的现象。鉴于此类现象的层出不穷,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此提出了案件受理程序的变革,其目的就是为了使得当事人可以更加便利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通过立案登记制度来加强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登记立案”于2015年1月30日正式出现在民事诉讼法新的司法解释当中,但是并没有被真正实行,因为该司法解释中规定起诉条件依旧是民事诉讼法第119条。
众所周知,当事人提起的诉讼材料是不是被司法机关进行实质性的审查,是区别原本的立案审查制和新的立案登记制二者的本质问题。如若依旧对其是实质审查,则不可能真正实现立案登记制。同时,由于原本民事诉讼法中对起诉要件的规定太过严苛,非常容易造成“起诉难”的现象,且在《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并没有明确立案应符合的要件的相关规定,可见立法和与其相关的规定并不一致,从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各司法机关在立案登记时的标准也不统一。
2.2 民事滥诉行为不断增多
凡事过犹不及,立案登记制度的存在同样如此,其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的同时,也会因该制度而使得民事滥诉行为不断增多。其中在起诉方面表现在:以虚构的身份提起诉讼、虚假诉讼以及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再以不同的理由反复起诉等。同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有公布过一个滥用诉权的案例,是关于医疗纠纷的,内容是原告为了取得所在地法院的管辖权,将无关的医院列为被告提起诉讼。当然,当事人的民事滥诉行为不仅存在于提起诉讼程序,还体现于审判过程中,在此不详细列举。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民事滥诉行为越来越多,这不仅使得无关的第三人遭受原本不应存在人身和财产损害,同时还会对司法资源产生了严重的浪费。
3 完善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的建议
3.1 统一立案登记标准
“不告不理”是民事案件立案的原则,因此司法机关不能依职权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如前文中的叙述,我国由于对民事诉讼的立案标准不统一,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立案登记制的标准也是混乱的。因此,要想切实落实立案登记制度的实施,就要统一立案登记制度的立案标准。就目前的立法条文本身来讲,对于该项制度的规定并不完备,因而要充实法律关于保障诉权的相关规定。
想要解决司法实践中关于“起诉难”的现象,使得当事人的诉权受到法律的保障,其关键在于审查的内容、审查的阶段是什么,是否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而不是要不要进行审查。首先是关于审查的内容问题,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起诉要件的有关规定,被认为作为起诉条件过于严格,这不利于对当事人诉权的司法保障。我们可以学习民事上诉的要求,只要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起诉状有诉讼请求即可,也就是说起诉条件符合形式要件,不要求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次是关于审查的阶段,对于民事诉讼法中第119条的规定的审查,不应在立案登记阶段,而应在审判过程中进行。因此,民事诉讼的立案登记制度当事人有证据的要立案,没有提供证据的对其进行诉讼风险的提示后也必须立案,即只对诉状及内容实行形式审查。
3.2 完善民事滥诉行为的法律制度
民事立案登记制度降低了对当事人的起诉条件,必然会使得老百姓更便捷的通过司法诉讼手段来解决民事纠纷,但与此同时,也更容易让有些当事人钻法律漏洞来滥用诉权,进而使无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目前,虽然有法律对当事人应当诚信诉讼,不得滥用诉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依旧有不完善之处。例如,虽然民事诉讼法第112条和113条分别对虚假诉讼和被执行人逃避执行义务的行为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也是针对滥用诉权的行为填补了法律的空白,但是其对于滥用起诉权的行为种类的规定却并不全面,对其实施的效力也不严格,不能使得当事人的滥诉行为被遏制。因此,我们可以吸收借鉴西方国家针对民事诉讼中的滥用诉权问题所总结的经验及其法律责任体系,如可以同意受害人因他人滥用诉权的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害提起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等,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现实情况,科学合理的建立适用于我国特色的法律责任体系。这不仅使得民事滥用诉权的行为得到规制,还可以使得合法权益被侵害的第三人获得司法保障,接受应有的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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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基金项目“青岛市基层法院立案标准的统一问题研究”(编号:2019YB029)。
作者简介:卢雅慧(1994—),女,山东省青岛人,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法学。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