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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官职业伦理
发布时间:2021-03-06 23:13:10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52 次

论我国法官职业伦理

文/韩文娜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近年来我们一直在追求依法治国,努力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现代化,人们对于法治的关注度更高,而在整个司法环节中,法官无论是地位,还是法官所作的判决,更能彰显法治。法官行使审判权,代表着国家的司法权威。法官职业伦理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法律能否得到正确执行,司法程序能否公正,公民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

关键词:法官;职业伦理;司法公正

1 法官职业伦理的概念

“法官职业伦理”也被称作“法官伦理”,“法官”这一职业是现代宪政框架体制下,一个民主国家不可或缺、无可替代的组成部分。在1991年出版的《牛津法律辞典》(中文本)中,法官被定义为“负责当事人的法律纠纷或争端进行裁决的国家官员。”在美国的《布莱克法律辞典》中,法官主要是指那些负责司法的公共官员,他们的主要职责是控制和指挥诉讼程序的进行,并对法律争议作出裁决。

“法官职业伦理”可以理解为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处理当事人法律纠纷时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

2 我国法官职业伦理中存在的问题

法官职业的本质是法律人以程序正义和专业知识的名义主张法治话语相对于其他政治话语的独立地位。法官职业伦理问题的研究应当从法官的自身行为、法官与其他法律职业工作者之间的关系、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角度出发来展开研究,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2.1 法官难逃地方复杂关系网

   依据《法官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法院中一系列重要决策者的任免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很大的关系,这里面的关系错综复杂,法院又审理本辖区的案子,不免有审判独立被影响的时候。在财政上,司法机关人员的工资,依靠地方财政,受制于人,若法官都难保自身,更难尽力履行审判职能。

2.2 法官裁判过于受舆论影响

随着网络信息化的发展,法官职业伦理中暴露出一个新的问题是:法官的裁判过于受舆论的影响。在传统信息时代,一个案件所能引起的影响范围是有限的,法官的裁判受舆论影响最主要的表现为在审理裁判过程中收到当事人一方所在地的群众集体“陈情书”请求法官“网开一面”或“从严审判”。这种传统的舆论压力对法官的裁判影响力相对较小。但是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一个个案,往往能够成为媒体乃至大众关注的焦点,例如“马加爵案”、“许霆案”、“药家鑫案”、等等在网络上的传播能够迅速引起人们的关注,并且在当时都掀起了舆论论战。在这样的案件中,舆论的力量很容易对审理案件的法官形成“舆论绑架”,使法官屈从于“民意”,做出违背自己职业判断的裁判。法官在审理案件,尤其是社会影响相对较大的案件时,首要考虑的不是是否要公正合理,居中裁判,而不是否符合民众的预期。

2.3 法官素质良莠不齐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二条规定了担任法官的积极条件,第十三条规定了担任法官的消极条件,没有对法官的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进一步的明确,这就存在实践中法官的职业伦理存在差异。在现在高速发展的社会中,法条的修改以及司法解释的颁布,最高院的指导案例,法律永远在更新。对于法官来说,他们不像学者一样,只研究一个专业,一个具体的细致的点,更容易了解法律背后的意图,员额制调整后,案多人少,法官忙于审理案子,对于最新的修法动向不能很好地把握,对法律的理解参差不齐,致使法官的法律素养的高低不齐。法官道德信用的丧失,必然导致“道德虚伪”、“道德沦丧”。当下中国司法的最大问题,就是现代法官道德新秩序尚未真正建立,法官活动失去了可遵循的规范准则,致使法官缺乏道德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无所适从、道德虚空。

3 对法官职业伦理提出意见

3.1 确保法官的司法独立

《法官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自有其自身的考量,但不可能避免的使司法不独立。法院在一个地区内部很难实现司法独立。“法官是公共话语的职业实践者,习惯于根据具体情形的品性而给出理由、作出决定,而不是屈从于外部压力。确实,可以认为,司法机构在经济及制度方面的独立性是赋予他们话语高于与反抗政客及选举者话语政治合法性的一个理由。”法官的工资可以就全国范围内统一派发,由最高院或者具体部门专门负责人民法院的资金支持,使各级人民法院不受地方财政的约束,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规定,在法官的任免和经济保障上更加独立,无后顾之忧,在全国范围内更有利于保持司法的独立。

3.2 法官判决不受舆论左右

职业化建设要在法官内心树立法律的尊严不容侵犯的意识,正如马克思所言“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法院之间是相互独立,不是相互领导的。当今自媒体时代正蓬勃兴起,全国发生什么事,人们在家中通过手机、电脑等传播媒介就可以知道,且信息网络时代,如果事情的真相被恶意掩盖,被新闻媒体所导向,人民对事情的看法过于片面,由此而产生的舆论压力也对于审理案件的法官有重大影响。就最近发生的“埋母案”来说,在一开始,“亲生儿子埋母案”成功吸引住了众多数人,舆论普遍认为“道德败坏”等,希望法律予以严惩,而之间出现的“其母年幼时就离开他,后年纪大无人照顾,又来到儿子身边让其照顾”这一系列类似于“洗白”的操作,网上的舆论又很快改变风向。“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法官恪守职业伦理与司法公正的最高标准。毫无疑问,本案法官的判决会影响普通大众对于司法的内心确信。

3.3 以德性为基础

法官职业伦理,它不是一个松散的概念的集合,而是法律在发展过程中法官这一群体获得的来自法律的期望,在漫长的时间中发展起来的伦理体系。职业化建设不仅是法官制度的健全,还包括法官内在对法律职业的重新认识。其在整个伦理体系中所处的位置是最基础的,法官的德性伦理具有其内在的制约性,通过内在的道德感悟形成内心强大的司法信念,以司法伦理的激励作用形成司法自律。我们相信制度的强力约束,但同时我们也认为司法伦理对法官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提升自身道德水准同样有效。笔者相信一个被认为具有良好道德修养、接受司法伦理教育的司法官比用制度严格拘束行为的司法官更能获得人们的信任。

4 结语

法官职业伦理建设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国的法官职业伦理建设还存在独立性缺失、法官专业水平良莠不齐、容易受舆论影响等问题,严重影响司法公正,针对这些问题提出通过财政直接保障或者上一级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免、增强专业素养与提高内心道德高度、免受舆论监督等建议,以期改进法官职业伦理准则,加强法官职业伦理教育和内化职业伦理来进一步完善法官职业伦理,为法制建设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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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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