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代孕
 
代孕
编辑部信息

社内人员:郑娜  吴亮      

主办: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

国际刊号:ISSN  1002-6215

国内刊号:CN  33-1032/I

编辑出版:山海经-教育前沿杂志社

网        址:www.shjbjb.com

在线投稿: shjzzs@vip.qq.com

Q Q:779624634(郑娜编辑)     

          280747782(吴亮编辑)

                  

杂志社电话:0571-28069909





 
互联网经营者虚假宣传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
发布时间:2021-03-07 00:11:18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40 次

互联网经营者虚假宣传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

李娜  西北政法大学  法律硕士(法学)

【摘要】随着科技的普及与发展,网购逐渐成为了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部分。而互联网经营者为了追求利益进行的虚假宣传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更使消费者深受其害,损害了其知情权利。通过分析虚假宣传行为与消费者的知情权,揭露互联网市场中经营者的虚假宣传行为对消费者知情权侵犯的典型表现,结合我国法律规制现状,对现今互联网市场提出遏制虚假宣传行为的有效预防机制。

【关键词】互联网市场;虚假宣传;知情权

引言

由于网络的方便和与快捷,网购逐渐从一种快时尚演变为消费的常态,中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在市场交易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位置。然而在电子商务市场促销手段花样翻新、各项交易数据屡创新高的背后,经营者的各种虚假宣传、假冒伪劣、欺诈侵权等失信行为层出不穷,严重的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虽然近几年国家监管部门与各大互联网平台致力于网络的侵权和打假,但是互联网的失信行为依然如毒瘤一样侵蚀着互联网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其中在我们身边最为常见的虚假宣传行为已经成为防不胜防的手段,我们一不小心就会掉入商家布置的“陷阱”。正是由于网络购物的不可见性,我们在挑选商品时只能根据商家的描述与不知真假的评论来获取信息,这就导致了商家为了追求利益而更容易突破道德的防线或者利用消费者的心理,虚构、歪曲事实或通过一些模糊不清、带有歧义的语言误导消费者,这种虚假宣传行为不仅侵犯了同行业竞争者的正当权益,破坏了互联网市场的竞争秩序,更是侵犯了消费者对选择商品真实情况的知情权。


一、虚假宣传


(一)概念及形态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虚假宣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虚假宣传一般有三种形态:(1)捏造或虚构事实的方式,即无中生有地捏造不存在的事实,编造商品并不具备的质量、性能、用途等,误导消费者。(2)歪曲事实的方式,即对某种存在的事实进行夸张、美化,误导消费者,如故意夸大某产品的功效,夸大某产品的销量等。(3)其他误导性方式,如采用模糊性或者歧义性的语言,误导消费者购买某产品;将尚未定论的事实宣传为定论性的事实,从而影响消费者的选择。

(二)法律规定

我国对于虚假宣传主要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4月23日新修正实施)中,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第八条列举了以下三种特定情形:(1)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实践中存在经营者将自己的产品优点与竞争对手产品的缺点进行对比,不正当地贬低他人产品抬高自己产品,误导了消费者的选择。(2)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3)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孔祥俊博士指出:“广告等商品宣传的含义含混不清,产生两种以上的歧义时,只要其中之一足以引人误解,即可受法律之规范。”

虚假宣传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给同行业竞争对手造成不正当损害的同时,也会给消费者带来权益损害,最为典型的是知情权。


二、消费者的知情权


(一)产生

由于生产经营者垄断着产品的真实信息和有益信息,消费者对产品信息的获取几乎完全依赖于生产经营主体。而生产经营者在利益驱动机制的作用下,必然对产品信息宣传会倾向于自身利益最大化,比如在网页的宣传广告中,对经常对消费者进行“欺诈”或者“变相欺诈”。而消费者在这个过程中,是处于弱势地位的,没有足够的资源和能力实现信息的对等。这就需要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相应的规则或者制度,确保产品信息的优势方提供真实、有益的产品信息,保证买卖双方在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环境里实现平等交易。这个为了维护消费者获取有效产品信息的过程就是消费者知情权的设定过程。

(二)法律规定

法律明确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三、虚假宣传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


(一)产生原因

在互联网行业,将网络用户吸引到自己的网站、购买自己的商品是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的基础,经营者以锁定消费者作为其生存、制胜的重要原因,因此互联网消费者有其特殊性和重要性,而且在互联网交易市场中,消费者没有办法获取最为真实的信息资料,处于弱势地位。此时互联网经营者为了吸引消费者的注意,经常会采用一些杜撰的的或者误导性的噱头进行虚假宣传,这就会导致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失衡,构成对消费者知悉真实情况权利的侵犯。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之间衔接不足,导致在互联网市场中虚假宣传行为的高发。加之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之后,经营者总会以各种借口推卸责任,或者投诉机构不负责任等情形,导致消费者维权困难。

(二)典型表现

互联网市场通过虚假宣传对消费者知情权侵犯的典型表现主要包括两种。

1、单独构成虚假宣传。即经营者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用绝对化的夸张语言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宣传。例如国信招标与采招网一案中,法院认为采招网公司未能对其公司网站上“最权威的”、“80 多家权威机构唯一指定的”的宣传内容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构成虚假宣传。

2、与侵犯商标权、著作权等侵权纠纷一同存在的虚假宣传。因为在此类案件中,原告会同时提起侵权之诉和虚假宣传之诉。如在耀宇与斗鱼案中,耀宇公司在无授权许可下直播涉案赛事,并在网站显著位置突出使用原告的“火猫 TV”等标识,一无事实依据,二误导用户原被告具有合作关系,不仅构成商标侵权,还构成虚假宣传行为。这种借助侵犯他人商标权或著作权方式的虚假宣传,导致消费者无法区分知名产品、服务与涉案企业产品或服务,误导消费者作出错误决定,接受质量不高的产品或性价比不高的服务。

(三)法律保护

虚假宣传行为可以看做是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新环境下的延伸拓展,对其规制可以直接类推传统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审理时也直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行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做了详细的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有规定,第四十五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当虚假宣传行为升级成欺诈行为时,按照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建议措施


针对消费者在互联网市场交易中由于信息不对等处于弱势地位、三法之间衔接不足、消费者维权难等问题,结合现今互联网交易实况与法律现状,提出一些补足建议,以期遏制互联网经营者虚假宣传行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一)要细化互联网配套法规和措施,增强消费者优势地位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针对互联网市场领域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制定专门的、细化的、操作性强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尤其是要制定配套的行政管理细则,对企业信息披露工作加以全程监管,对商品和服务质量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比如,在监管处罚方面,要建立强有力的激励惩罚机制,对不按规定披露商品信息的生产经营者严肃追求责任。

(二)做好“三法”衔接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因其属性主要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但其立法目的之一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有相似之处。但各部法律也有各自的侧重点,《反不正当竞争法》侧重保护不正当竞争行为下的消费者权益,并为经营行为下整体的消费者利益,具体表现为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隐私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一般法,侧重保护广义上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且为消费者个体的利益。而《电子商务法》侧重保护电子商务活动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之,互联网虚假宣传行为在三部法律中都有体现,为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建议在新法中增设一个条款,即“本法侧重保护不正当竞争行为下的消费者整体权益,而涉及到消费者一般性权益保护问题,可以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由此来增加三部法律之间的衔接。

(三)要健全互联网维权机构配套功能

1、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要制定有效措施,弥补生产经营者与商品消费者之间信息的不对等性,为消费者开辟获取有效、真实、有益信息的渠道和途径。比如,可以组织开展权威商品信息发布会、网上公开商品真实信息等。

2、司法机关要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针对消费者起诉的一整套网络便民服务措施。从受理消费者起诉、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协助庭外调解等方面,为知情权受到侵害的消费开辟申诉和维权的 “绿色通道”。


结语


在互联网这个大市场中,与传统的交易市场相比有其独特之处。所以在规制互联网市场的虚假宣传行为时,我们要结合大数据交易的特点,因地制宜地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建立遏制虚假宣传行为的有效预防机制,这样才能提振消费者的消费信心,为消费者其他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打好基础,从而实现习主席在十九大提出的“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目标。



参考文献:

[1] 孔祥俊.商标与不正当竞争法原理和判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2] 孙晋,闵佳凤.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基于新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思考[J].湖南社会科学,2018(01).

[3] 戴宇峰.从经济法角度看消费者知情权[J].前沿,2013(06).

[4] 郭志清.博弈论视角下的电商诚信机制构建[J].商业经济,2017(11).

[5] 李池.经济法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与实现[J].法制博览,2018(16).

[6] 沈思.基于经济法视野下的消费者知情权的有效保护[J].法制博览,2017(2).



| | | | | |
版权所有 Copyright(C)2013-2025 理论前沿-理论前沿编辑部-山海经杂志社 www.shjbjb.com    

代孕|北京代孕|武汉代孕|代孕|武汉代孕|深圳代孕|武汉代孕|代孕|武汉代孕|代孕| 捐卵 |代孕网|武汉代孕|武汉代孕|捐卵| 武汉代孕|代孕|代孕|代孕网 |武汉代孕 | 广州代孕 |捐卵|上海代孕|代孕公司|武汉代孕|武汉代孕 | 捐卵|代孕中介|代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