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之立法与司法反思
文/黄雅欣
摘要:自《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正式将醉驾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以来,酒后驾驶行为的治理效果明显。但在司法实践中,“醉驾” 犯罪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如开始反思醉驾入刑标准的是否合理、量刑标准不均衡对法律平等性的破坏、对“醉驾人”标签化后的再社会化危机等等问题,为了能够进一步有效地制约醉驾行为,实现治理效果的最大化,有必要实施相应的改革举措,对酒精含量指标精确化完善入罪标准,根据各案不同情形通过程序分流、刑行衔接实现打击醉驾与保障权利、公正与效率的双赢,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效用能够真正落实醉驾人再社会化,使刑法的谦抑性理念和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得到贯彻落实,提升醉驾入刑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关键词:醉驾入刑;危险驾驶罪;程序分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1 “醉驾刑”的立法现状
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我国调整醉酒驾驶行为多是依据醉酒驾驶行为的具体情节(主要在社会危害性方面进行考量)不同,分别按照行政法规或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规制和处罚。
在行政手段方面,行政处罚一直是约束和制裁酒驾、醉驾行为的核心规制手段,相关依据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酒驾、醉驾行为人的惩处措施基本局限于罚款、暂扣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
在刑事手段方面,由最初醉酒驾驶行为仅作为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的前提或情节,到之后出现严重情节的醉酒驾驶应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到最后发展为《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这一独立罪名。
2“醉驾入刑”后的实施困境
“徒法不足以自行”。在我国数千年来的酒文化面前,指望依靠刑法的强制力在一夕之间彻底改变我国的饮酒观念、杜绝醉酒驾驶行为并不现实。在“醉驾入刑”已实行近十年,我们切实体会到了其带来的积极变化,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诸多问题。从目前的情况看,醉驾一律入刑在程序和实体上带来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
2.1 醉驾案件挤占大量司法资源
自危险驾驶罪设定以来,2018年,危险驾驶罪首次与盗窃罪并列成为我国刑事案件中占比位居前两位的罪名。然而这一状态仅维持了一年左右,2019年,“醉驾”取代盗窃成为刑事追诉第一犯罪”,跃居全国刑事案件之首。大量的醉驾人被判处实刑,的确有效遏制了醉驾案件的增长速度,但与此同时,在法院、检察院“人少案多”的大背景下,也进一步增加了基层的工作量,造成了司法资源的大量浪费。
2.2 “醉驾人”标签化的再社会化危机
醉驾入刑之后对犯罪人的惩罚不仅仅是法律规范层面的,更多的是一种非规范层面的社会评价,行为人而被打上犯罪的标签,在理论上被称为‘标签理论’”。换言之,行为人被贴上了诸如罪犯、不良人等标签后,会在无形中通过自我暗示的方法,自我修正为犯罪人的形象。更为严重的是,一个人一旦被公开贴上了“犯罪者”的标签,将会面临一系列由于社会评价降低而产生的新的社会风险,如很难重新融入社会,并因此会增加其再次犯罪的可能。而将被判处拘役的醉驾人关押的监管场所很可能原本没有别的什么问题,在这些地方很有可能接触到一些其他社会危险性较大的犯罪分子,使“醉驾者”在犯罪的道路上越滑越远,难以重返社会。还有比如将醉驾行为与公民征信系统挂钩,从而对公民的生活、就业、交通出行等,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使其难在再次融入社会。
2.3 量刑不均衡对法律平等性的破坏
立法不完善和地域环境的差异导致量刑不均衡,实践中的各种状况反映出法律的制定仍然跟不上层出不穷的醉驾状况,从 2011年醉驾入刑,到 2013年三机关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较多醉驾被查,但是却没有及时的法律解释从而导致出现量刑不均衡的现象。同时各地起诉标准的广泛差异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法律适用的平等性、权威性和统一性等造成极为负面的影响。同时,社会舆论也会造成量刑不均衡。醉驾能够入刑,相当一部分原因就是民意的呼声。另一方面,在舆论压力下执法机关也不得不对这些醉驾者做出较重的惩罚,笔者认为,对于社会舆论的影响应该持辩证的态度,社会舆论未免不是一个监督法院是否作出公正判决的一个好方法,正确处理好社会舆论与罪行法定的关系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 解决措施
为了实现醉驾入刑效果最大化,进一步有效地制约醉驾行为,对其改善应当从多维视角出发,使量刑标准更趋规范,刑法适用更加科学,轻微醉驾得以出罪,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3.1 确定酒精含量作为此罪的基准刑
在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这表明,酒精含量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确立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将酒精含量作为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基准刑,并且对不同阶段的酒精含量作出进一步划分。在前面关于醉酒的标准中,笔者提到 80mg/100ml 是行政处罚的标准,那么把 100mg 作为入罪的最低标准,这样能把行政处罚与刑罚很好的衔接在一起,而且也不会让行政法规处于虚设的状态。进一步细分为:100mg至150mg作为一档,可判处拘役一个月;以此类推,第四档是251mg以上的,可判处三个月到四个月的拘役。当然每一档都应该并处相应的罚金,1000元为起点,每增加一档则罚金增加1000元。上述的量刑幅度是根据酒精含量所做划分,那在实际情况中会出现其他的情节,应该予以考量,仍然会有从重或从轻的范围。
3.2 通过司法解释完善醉驾入刑的定罪量刑标准
根据我国对醉酒驾驶行为的二元规制体系,一旦醉酒驾驶行为已被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则应依照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的要求对其定罪量刑。如前所述,“醉驾入刑”近十年多来,各地的“酔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判决结果存在着案情相似领刑不一、量刑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导致人民法院的自由裁量空间遭致舆论热议的局面。针对这种司法现状,建议出台全国性的量刑规范化文件,结合行为人“醉酒”程度、“道路”的具体环境、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以及认罪态度、赔偿情况等进行综合考量,确定“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
3.3 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效能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体现了现代司法宽容精神,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制度化,也是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创新,更是司法环节“醉驾”犯罪治理和程序优化的有效路径,通过创造认罪认罚条件,加强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的审查可以有效排除案件纠纷矛盾,降低再犯风险,促使刑罚轻型化、非监禁化发展。可以探索探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首先,保障“醉驾”案件被害人诉讼参与权,在量刑具结前征求被害人意见,并记录附卷;其次,利用刑事和解、检调对接、人民调解等路径,化解“醉驾”案件矛盾纠纷;最后,推行“醉驾”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对有赔偿能力及意愿的行为人因矛盾尚未化解、赔偿尚未达成等未能履行赔偿的,可向司法机关、双方认可的第三方等提供预存平台按标准缴纳赔偿保证金,以便后续协商或判决后扣除划转,该情节可被作为认罪认罚制度、强制措施适用的重要考量因素。
4 结语
刑法立法的修订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如已经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精益求精是立法人和司法人的终极追求,但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让每个人感受到公平正义,让每位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障。然而,立法永远不可能尽善尽美,唯有不断检视法律规范的实施效果,逐步规范刑法裁量标准,构建较为妥适的出罪机制,方可不断纾解现实困境。宽严结合,刚柔并济,使刑法的谦抑性理念和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观真正得到贯彻落实,是我们坚持不懈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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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