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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之值班律师制度的再思考
发布时间:2021-10-25 16:36:49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66 次


认罪认罚从宽之值班律师制度的再思考

文/栾时雨

摘要: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把值班律师制度作为基本制度规定下来,这是辩护制度的重大突破和进步。值班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并不当然地具有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值班律师的定位应当是法律帮助人。值班律师制度具有推动程序正义实现和促进诉讼效率提升的特殊价值,但值班律师依然存在一些现实困惑,对这些困惑、问题的破解,正是改善值班律师制度的有效进路。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值班律师;法律援助律师;运行困境;完善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案件逐渐涌入人们的视野,利用法律解决纠纷也是必然所趋,律师的重要性也就不言而喻,但我国目前现存的状况是职业律师整体数量不多,刑事案件的辩护率较低。随着我国刑事案件量逐年上升,案件多律师少的矛盾愈演愈烈,因此在2014年的速裁程序试点工作中,值班律师制度逐渐被大家所提及。随后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继续延续了速裁程序的试点规定,包含了值班律师的相关要求。2018年,我国再次进行了《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将包括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以及值班律师等都纳入法典当中。

1 明确:值班律师的定位

201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全面深入推进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值班律师转任辩护人机制”,明确表明了将值班律师与辩护人区分的基本态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二审稿中规定为“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等法律帮助”。最终《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保留了二审稿“提供法律帮助”的说法,并且在条文中将值班律师与辩护人并列,表明值班律师不同于辩护律师。

值班律师不享有辩护人所享有的阅卷权、会见权及调查取证这些实体性权利,与其相对的是更多享有程序上的权利。此外《办法》还将值班律师只限定在法院及看守所,不得离开其固定区域主动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帮助。与辩护人不同的是,值班律师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主体,即当值班律师在法院及看守所“值班”时,如遇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又没有辩护人的,值班律师需要见证全部不特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具结书,而辩护人只针对特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务。

2 反思:值班律师制度的运行困境

2.1 值班律师的设想明显脱离实际

据某新闻报道,“2016年9月,北京市司法局协调财政部门将值班律师补贴由每个工作日150元提高到500元。”尽管值班律师的待遇相比以前有所增加,但其补助标准与法律援助律师相比仍有较大差距。虽然身为律师将公平正义视为第一追求目标,但如果没有经济收入的保障,律师的积极性就会大幅度降低。理论设想不能脱离司法实践,有许多学者建议赋予值班律师阅卷、会见权等实体权利,一旦赋予值班律师这些权利无疑加重了值班律师的义务,在立法者预期的构建及目前的运行状况来看,值班律师采取的是“整天轮岗坐班”机制,如果要求值班律师像辩护人那样为被告人提供具体特定的法律帮助,那么值班律师一天就只能为一个特定的被告人服务,与设立值班律师制度的价值目标相背离。

2.2 值班律师人数有限

在上文所述我国职业律师总体数量不大,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更是少之又少。在除去委托辩护、指定辩护以及法律援助辩护之外,值班律师的工作人数极其有限,而我国刑事案件量又在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因此值班律师往往一天内需要为多位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在有限的时间内为无限的被告人提供帮助就会导致值班律师流水作业,对于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值班律师不必然具有同一性和持续性,因此,实践中的值班律师最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起到答疑解惑的作用。此外,在现阶段的司法实务中值班律师大多为年轻律师青睐,但他们刑辩专业知识不强、专业不对口,经验不足,往往不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2.3 值班律师成为法院、看守所的“说客”

《试点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值班律师的工作地点是法院和看守所。对此存在一个深藏的隐患,即值班律师是否会成为法院、看守所的“说客”。值班律师一项极其重要的职责就是与公诉机关进行“谈判”,从而为被告人争取最大的减刑幅度。值班律师长期与法院、看守所的工作人员生活在一起,因此极有可能尽力去配合公安机关,在值班律师还没有充分掌握案情的情况下随意说服被告人认罪认罚,损害被告人的权益。此外,在司法实践中还会出现当值班律师在法院、看守所“坐班”时,值班律师会违反规定私自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联系案源,一些小城市的值班律师往往由于自己没有案源而积极主动成为值班律师以便与家属联系取得案源,久而久之不但会造成律师之间不正当竞争,也会有损律师的职业尊严。

3 展望:值班律师制度的完善路径

3.1 强化庭审中法官的作用

在认罪认罚从宽的背景下,进一步强化庭审中法官的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对部分地区法院做的统计上来看,法官对“交易”的认可率高达96%,除非检察官提出的量刑范围太过悬殊或者被告人当庭悔罪的情况外,法官一般对量刑幅度都予以确认。在认罪认罚案件与速裁程序中,时间长的为十几分钟,时间短的仅为三五分钟,法官不再审查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认罚的自主性以及从宽量刑的合理性,而是一味地确认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在法庭的审判多数流于形式。虽然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没有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那样复杂,但简化的程度要类似于简易程序,即只对一些没有争议的过程性环节予以简化,对发现案件真实以及被告人认罪自愿性等实体性问题不得简化,对被告人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仅作为参考,法官只有在庭审上查清案件事实和确认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才可以终结案件的审理。

3.2 将值班律师制度并入法律援助

目前值班律师采取“轮岗坐班”制度且补贴待遇较低的情况下,赋予值班律师这些实质性权利没有任何实践的操作空间,强加赋予值班律师这些权利后,值班律师也不会实际行使这些权利而且会大大降低成为值班律师的积极性。既然赋予权利不现实,何不考虑以另一种方式“赋予”值班律师权利——将值班律师并入法律援助。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辩护分为委托辩护、指定辩护以及法律援助辩护。针对不同情况的被告人分别适用不同的辩护方式,对于不符合指定辩护又无力委托律师的被告人,法律援助律师完全可以解决上述问题,即上述三者分类如果能够全部在实践中应用就可以罗列所有情况,因此完全不需要再单独设立值班律师制度,不但浪费司法资源、实践效果不理想而且也没有生存的空间。将值班律师并入法律援助之后,值班律师变成法律援助律师的一种,值班律师则享有法律援助律师所享有的全部实质性权利,不需要再额外赋予值班律师阅卷、会见及调查取证权等。当值班律师享有上述权利后,值班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3.3 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强制适用值班律师制度

上文提及到我国没有必要再创值班律师制度,只需将值班律师制度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内,只要法律援助能够全覆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就能得到保障。在值班律师制度被纳入法律援助制度后,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强制适用法律援助制度中的值班律师制度。即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但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不再审查经济情况,无论其是否申请值班律师,强制适用值班律师制度。原因在于:在侦查阶段值班律师可以对侦查机关进行监督,防止办案人员非法取证。在量刑协商阶段值班律师能够利用其知悉的案件事实及自身掌握的法律知识与公诉机关进行实质上的“协商”,从而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合理的量刑。

4 结语

尽管值班律师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不足,但仍应当充分肯定值班律师制度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如何真正实现其应有的功能,发挥自身的价值,如何在服务质量与案件数量上寻求一个合理的平衡点,则仍需进一步探索。但刑事诉讼法刚刚修改,距离下一次修改遥远无期,并且值班律师制度能否完善我们也无从得知,本文通过对值班律师制度进行分析,主要明确值班律师的定位,分析该项制度在现阶段存在的困境并对值班律师制度的设计提供展望,为法学理论界提供微薄的一点贡献。

参考文献

[1] 褚晓囡.值班律师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配性探讨--从值班律师功能定位切入[J].汕头大学学报,2019(10).

[2] 吴睿佳.认罪认罚从宽改革中的值班律师参与及其完善[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2019(05).

[3] 陆续.认罪认罚从宽视域下值班律师制度的完善[J].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9(01).

[4] 刘佳加.完善认罪认罚从宽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再思考[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02).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法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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