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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死刑存废之探讨
发布时间:2021-10-25 16:45:07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55 次

我国死刑存废之探讨

文/朱慧芳

摘要:死刑是刑法学中的重要概念之一,也作为一种刑罚普遍存在于各国刑法体系中。因为生命的宝贵性和不可再生性,死刑成为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故又被称为极刑。们应当历史地看待死刑的正当性,它同我们的社会发展、社会观念的进化、社会控制手段的丰富性、刑罚理念的进步等息息相关。

关键词:死刑;报应论;司法完善

1 死刑的概述

关于死刑,历代以来,我们国家一直沿用死刑这一制度。在古代社会,死刑适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巩固统治阶级的统治以及维护中央集权的权威,一般情况下,在管理混乱、战争不断、民不聊生的社会中,死刑的使用率较高,其主要目的是稳定社会,平息民众;相反,在政治清明、经济发达、社会和谐的社会,死刑的适用很少,比如盛唐时代,盛唐时期对法律的研究相当成熟。在死刑是保留还是废止的问题上,一直是学界和社会各界人士一直争议的话题。因为死刑是剥夺生命刑的刑罚,生命只有一次,极其宝贵,因而死刑又被称为极刑,所以死刑的适用非常慎重,它是刑罚中最为严厉的处罚方式。

我国民众对于死刑的态度一直以来受到封建统治的影响,虽然死刑是剥夺生命刑的极刑,但是由于古代以来,我们国家的死刑适用一直较高,所以社会各界对于死刑的接受度较高。在百姓朴素的刑法观念里,杀人偿命,天经地义,没有什么不合适的,因为受害人已经被杀死,所以犯罪分子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付出相对等的代价。关于死刑的废止,百姓有时会不理解,认为这是对犯罪分子的放纵,是对死者的不尊重、对死者的亡魂无以告慰。司法实践中曾经出现过由于犯罪分子杀了人,但没有判处死刑,因而死者的家属不服判进而上诉,甚至在当地造成很大的社会影响。那么关于死刑制度,是继续保留还是废止,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2 死刑的适用范围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死刑的性质关于死刑的规定,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死刑是剥夺一个人生命的刑罚,是从古到今以来最严酷也是最严厉的刑罚。根据2012年10月9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9日发表的《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可知,我国死刑的适用范围是适用于一些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对于犯罪的情节,造成的社会影响,造成的法律后果必须达到极其严重的程度,才可以适用死刑,一般程度的严重情况不适用死刑。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对人民、国家、社会的危害极其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危害性极大的行为。罪行极其严重强调的是客观危害性与主观恶性的统一。

并且对于适用死刑的犯罪类型也做了严格的限制,有的犯罪即使罪行严重,也不适用死刑。死刑不仅对罪名有所限制,而且适用死刑的对象、适用死刑的程序也非常严格。对于死刑的适用对象,我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并且有适用对象的例外规定。即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和审判时年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此条文的规定,显示了刑法的人道主义关怀,即使犯了处死刑的罪行,也要考虑犯罪分子的特殊的年龄,并且保护无辜的生命。另外关于死刑的核准,除了必须依法由最该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 死刑的作用

其次,我们要明白死刑适用的必要性和存在的作用。死刑的适用,存在着一定的作用和必要性。一方面,通过死刑的适用,可以对一些罪大恶极、严重威胁社会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的犯罪分子予以严肃的处罚,从而达到稳定人心、安抚

社会、告慰被害人家属、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的社会效果。也与刑法的处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吻合,也是贯彻报应论的精神实质。中国人对于报应观较为支持甚至迷恋,这是传统的朴素的“杀人偿命”的观念的一脉相承。立法者在立法的过程中,会对现实变化发展和民意吸收进去,以作为法律适应社会变化发展的体现。“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基于这样的考量,立法者清楚中国民众对于死刑的态度和看法,所以不敢贸然废除死刑。因为一旦废除死刑,就与民众认为的法律基本的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及惩恶扬善的基本作用相差甚远,就会对法律产生不信任感,严重情况下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后果。换言之,就是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这样才符合一般人的心理接受预期,才能使民众对法律产生尊重与敬畏,从法律对行为人的规制来审视自己的行为标准,为自己的行为作出指引和教育作用。另外,死刑的适用会在民众中产生巨大的警示作用,这种负面教材的警示作用对人们造成的心理冲击是极其大的,人们会因为恐惧心理而不敢犯罪,无论是出于什么情况下的不敢实施犯罪行为,一定程度上都是在帮助社会实现稳定和谐的良好局面。这也是立法者通过制定法律想要达到的社会作用。另一方面司法本身代表着公平公正,民众对司法的信任程度,与是否能够废除死刑有着特殊的关系。它会产生两种极端的效果,其一,如果民众不信任司法,对于司法机关和法律是一种不认同、不看好的态度,那么对于国家出台的法律,以及法律的实施都会有一定的阻碍作用。法律就达不到基本的震慑犯罪分子的作用,从而形同虚设。其二,如果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度高,对司法持一种赞扬敬畏的态度,对于刑法的处罚力度和执行方式都较为满意时,那么就不会把报应论单单寄托于死刑上面,可以转移到其他有相应处罚的刑种上,曾有调查显示,民众反对废除死刑的部分原因在于对司法的不信任,他们害怕对可以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一旦不适用死刑而用其他刑种代替,是否能够保证可以达到跟死刑相差无几的处罚力度,如果所代替的刑种明显处罚较弱,那就是对犯罪分子的纵容和包庇,对被害人的不公和对生命的践踏。所以,民众对司法的信任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死刑的存废有着不可代替的作用。

最后,我们需要明确中国民众对于死刑的态度,曾经轰动一时的陈世峰江歌一案,百姓对于陈世峰的行为深恶痛绝,陈世峰的行为之恶劣、手段之残忍,为民众所不能接受,当一审被判二十年时,江歌的母亲和许多网友都不能接受,普遍要求判处陈世峰死刑。由此可见,死刑在中国有着很强的群众基础。高铭暄教授指出,在中国长时间范围内,死刑的存在是合理必要的。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其一,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在经济发展水平较弱的地方,犯罪行为会对当地的经济造成严重破坏。其二,我们尚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现实思想条件。我国目前死刑的罪名较多,从频繁使用到最后的废除,必然面临着很大的社会阻力。在没有对民众的思想进行教育和转变之前,传统的死刑的观念在百姓心里仍然根深蒂固。基于这样的现状,我们要对在我们的死刑进行司法完善。

4 死刑的司法完善

目前我国对于死刑的司法完善主要在于:第一,民众的思想转变。民众对于死刑的认知自古以来就根深蒂固,要对死刑进行完善,就要扭转民众对于死刑的认知,让民众重新建立起新的死刑的制度的观念。这一观念的转变,不仅仅需要普通民众的参与,更需要司法工作者的参与,我们需要规范司法工作者对死刑解决问题的看法,让其认识到,如果有其他合适的判处刑罚方式,平息被害人家属的怨气、化解社会矛盾的方法,就没有必要适用死刑。第二,完善终身监禁制度。对于一些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如果不能得到相对应的惩罚时,就会丧失司法的公信力,使民众对法律失去信任,体验不到法律所带来的公平和正义。因此,必须完善终身监禁制度,使得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处罚。

世界各国对于死刑的探讨从未停止,我国同样也是,关于死刑存废的争议问题,一直以来都比较激烈,但都没有统一的说法。有的专家学者认为,死刑的存在是不合理的,是剥夺人权,这种剥夺他人生命的刑罚应该废止,与我们普遍倡导的人权与正义背道而驰。也有专家学者认为,死刑的存在是合理正当的,它不仅有着广大的群众基础,民众大多都支持适用死刑来惩罚犯罪分子,以安抚被害人的家属。表面上看死刑的存在似乎与尊重与保护人权相背离,但是优化死刑也是在体现在为更多的人服务。死刑制度在我国已经有两千多年的历史了,它的存在必然有它合理的地方,我们应该从发展的眼光来看待死刑的正当性,它与我们社会观念的变化,刑罚理念的变化、刑罚手段的多元化紧密相连。刑法必须积极回应民众的呼声与需要。满足人们对正义和公平的向往和期待。死刑的存废在一定时间内仍然是个颇有争议的的话题,死刑的废止需要我们不断地探索和研究。

参考文献

[1] 林维.中国死刑七十年:性质、政策及追问[J].中国法律评论,2019(05).

[2] 李媛芳. 宪法视野下我国废除死刑之研究[D].延边大学,2020.

[3] 张畅.浅议我国死刑制度的嬗变和司法限缩[J].领导之友,2017(21).

[4] 赵秉志,袁彬.改革开放40年中国死刑立法的演进与前瞻[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05).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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