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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法治现代化
发布时间:2021-10-25 16:46:31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60 次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法治现代化

文/郭鑫

摘要:中国传统法律中具有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这些法律文化在今天仍然具有生命力,在我国法治现代化的建设中仍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本文从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出发,研究传统法律文化中值得借鉴的有益思想,结合我国的法治现代化建设,为法治现代化建设提出一些可能实施的建议。

关键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法治现代化;借鉴

法律所蕴含的法律文化在在数千年的发展中已深深植根于这片土地。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缺陷批判的同时,也应看到传统法律文化形成的优秀传统,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所蕴含的智慧对今天的法制现代化建设,仍然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1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概述

中华法系发源于我国夏商,解体于晚清,以中国法为母法,以唐律为代表,以“礼法结合,德主刑辅”为特征而发展起来的东亚法律体系。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作用下,所形成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规范、法律思想和法律意识,其中,还包括历代沿革演变的法律制度。

1.1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主要内容

我国封建社会所颁布的法律或多或少都体现出了儒家文化所主张的德治、教化,“治国方略上,主张以道德教化为主,以刑事制裁为辅;在立法上,主张立法必须以儒家道德原则为指导,使法律体现儒家的道德精神。”儒家学说像血脉一样融入包括法律思想在内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中,并产生了巨大影响。

传统法律的各个层面都表现出浓厚的民本主义色彩。在“人本”思想中,人不是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而存在,作为人首先是家庭的一员、宗族当中的一员、国家子民中的一员。在保护利益方面,法律制度是在保证社会秩序稳定的框架之下对个人权益给予了保护。

“我国古代的调解主要有民间自行调解、宗族调解、乡治调解和州县官府调解几种形式,它们适应于封闭的小农经济,依赖的是宗族势力和专制国家权力,凭借的使礼与法相结合的多种法律渊源,维护的是三纲五常的伦理秩序。”在封建社会中强调家族本位与内部团结,受到传统宗法制度的影响,对族内外纠纷的处理,主要是通过调解。

1.2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特点

君主享有最高的立法权,决定法律的创制和变迁。法律也以维护君权为要务。法律是由上而下制定的,法律的构建完全取决的于君主的思想,民众的思想对于法律的制定作用甚微。

礼法结合是中国古代法律最主要的传统;礼法相互为用,实现社会综合治理是中华法系最鲜明的特征。礼法互补,以礼为主导,以法为准绳;以礼为内涵,以法为形式;以礼行法促进法律的实施,以法明礼增添礼的权威;以礼人法,使法律道德化,法由止恶而兼劝善;以法附礼,使道德法律化,出礼而人于刑。

中国古代是沿着由家而国的途径进入文明时代的,因此宗法血缘关系对于社会和国家的诸多方面都有着强烈的影响,尤其是宗法与政治的高度结合,造成了家国一体、亲贵合一的特有体制。儒家所倡导的伦理道德成为法律的重要内容和基本精神。

无讼是中国古代法制建设的价值取向,调处是实现息讼、无讼的重要手段。调处适用的对象是民事案件与轻微的刑事案件,调处的主持者包括地方州县官、基层小吏和宗族尊长。

2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

中国法治文化在漫长的发展中形成了优秀的法律文化,进入新时代,这些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对调解纠纷、建设法治国家仍然有其适用的土壤。

2.1 和谐传统与化解矛盾纠纷

中国传统强调“和”,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等方面,体现了古代天地自然、人类社会等关系的基本准则和传统文化的核心价值观。经过历代的发展,传统的和谐和睦的价值取向,被具体化为顺民情、重孝悌、讲交情、守信用等具体的目标。

和谐文化中包含了无讼、息讼的思想,汲取和谐思想并不是完全主张在发生纠纷时厌弃诉讼程序,将所有纠纷都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而是主张在发生轻微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时,当事人双方通过和解、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对于“和”文化的宣传和强调,可以重新呼唤出社会群众对于和谐社会的追求、对于公共利益的重视与珍惜,从根源上减少矛盾发生。

2.2 民本思想

“民本思想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极为重要的精神资源,它发端于商周交替之时,是中国古代历史上将民众视为安邦治国根本的政治学说,是一种关注、重视民众利益的学说。”儒家首先提出了“重民”,强调人民的价值,重视人的主体地位,这种重民思想实际上是为人争取利益。

民本思想强调以人为中心,这与法治现代化中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的思想是契合的。法治现代化要求对公权力加以限制同时完善对私权力的保护,在立法中,要不断扩大公民享有权利的范畴,以人本主义为出发点,不断完善公民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利。在司法中要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力,使公民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执法方面,对公权力加以限制,减少公权力对民众生活的干预,更好发挥公权力为民众服务的作用。

2.3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现代法制建设并不是要恢复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一准乎礼”的局面,而是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更加重视道德对于现代法制进程的促进作用,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道德,批判地总结法制历史的经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强调道德自觉与追求理想人格的统一, 具有其普遍长久的价值和意义。

“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家,善治都必然是法治和德治的结合,是法与德正效应的综合。其中,法治为善治提供了文明底线,德治为善治提供了文明基础。实现善治,既要有文明的法律,有法的约束,还要有文明的人,有必备的良知。”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就是要坚持法律的指引作用,坚持依法办事,同时强调道德对法律的滋养作用,强化道德的支撑作用。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

3 如何借鉴传统法律文化建设法治现代化

3.1 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社会基层组织建设

我国目前纠纷解决的主要途径是诉讼,但与之相对应的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数量并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于司法机关的需要。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强调调解的思想有助于减轻法院负担,通过完善社会基层调解组织,使得轻微案件在基层通过调解得到解决,司法资源相对集中于解决大案要案。同时多元化的纠纷调解机制使用多种途径解决纠纷可以稳定社会秩序,完善我国的纠纷解决制度,对于建设法制现代化有积极的作用。

3.2 审理案件严宽相济

我国古代的“慎行”思想要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审慎考虑对当事人的处罚。对案件严宽相济的处理方式,将会最大化的符合人民的基本正义观,减少社会舆论对司法的裹挟。对于稳定社会秩序、建立司法公正又有着积极的作用,同时民众对司法结果的认可也会加强对于司法的认可于信赖,对于法治现代化的建设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3.3 重视法律教化作用

在发挥法律基本的定分止争作用的同时,应该重视法律的教化作用,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在立法中,通过法律规则的设置,强调社会的向善导向。在司法中,法官以案释法,用案件的审判结果使民众更好的了解法律的规定,起到教化民众的作用。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提高民众法律意识、培养民众法律思维是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

4 结语

法治现代化表征着法律在现代社会的存在状态和变革过程,其实质是伴随这社会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变,法律制度的自身的合理性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法阵过程中形成的优秀法律传统,对于现代法治社会的建设具有积极启示作用,法治现代化在借鉴外国有益经验的同时,也要积极挖掘我国本身具有的优势,更好的建设法治现代化。

参考文献:

[1] 马树同,倪德海.中华法系:世界法治文明中的中国贡献[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

[2] 程维荣.传统法律文化调处矛盾纠纷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

[3] 庞坤缺,陈树文.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思想精髓及当代价值》《大连干部学刊,2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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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马树同,倪德海.中华法系:世界法治文明中的中国贡献[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

[6] 马克敏.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化—谈中国法制史教学中对优秀传统的现实利用[J].法制博览.2018(24)

[7] 吴桂韩.现代国家治理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J].政党干部论坛,2019(12).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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