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直诉制度与现代涉诉信访的比较研究
文/李姝云
摘要:很多文章想当然的将直诉作为信访(包括涉诉信访)的历史渊源,但目前学界还缺乏对二者关系的全面梳理,根据通说,直诉与信访在概念上存在很大差别,在历史时间上也不接续,通过概念对比,发现相较于信访,直诉与涉诉信访的内涵和外延更接近,直诉和涉诉信访在历史时间上是接续的。
关键词:直诉;涉诉信访;联系;区别
很多文章都将直诉作为信访(包括涉诉信访)的历史渊源,但根据目前学界的通说,直诉与信访在历史时间上并不接续,内涵和外延也有很大差别,仅有的联系是法律文化层面,但很多文章对其法律文化的研究并不具有针对性,多属于整个时代的文化,对该制度本身所体现的政治法律文化有待丰富。本章拟从概念、历史、政治法律文化、诉事程序和社会实效对二者进行对比研究,挖掘二者之间更丰富的关系。
1 直诉与涉诉信访概念的比较
1.1 直诉及其相关概念
“直诉”二字在古代多作动词用,意为“直接诉告”,“(小民)或有事而不经官府直诉阙廷”“诉州不得,直诉监司”,在现代“直诉”是个法学术语,是后世学者在研究古代司法制度时,给出的一个概括性称呼,最早是由陈顾远在《中国法制史》中提出,直诉指的是在我国古代,受害人及其亲属在其冤情得不到伸张时,直接或间接地诉于皇帝,并由皇帝亲自或者监督有关机关审理,是对正常的诉讼制度具有重要补充作用的常规审级之外的特别诉讼程序。“直诉”中的“直”不仅有“直接”之义,还有“直至”、“最高可至”之意。古代的上诉和越诉与直诉关系密切,了解这两个概念有助于进一步理解直诉。据史料考证,中国最早通过司法机关、依据诉讼程序进行诉讼活动的朝代是西周,而后不断发展完善,多数朝代有比较明确的起诉、一审、上诉以及复审复核制度,在古代正常的逐级上诉也可以诉至最高统治者,如唐朝就有规定:“有冤滞不审理,欲诉理者,先由本司本贯,或路远而踬碍者,随近官司断绝之。既不服,当请给不理状,至尚书省左右丞为申详之。又不服,复给不理状,经三司陈述。又不伏者,上表。受表者又不达,听挝闻鼓。若惸独老幼不能自申者,乃立肺石之下”。元朝、清朝也都有经逐级上诉可至最高统治者的规定。实践中,直诉常常与上诉交叉,一方面,多数朝代都规定要先逐级陈告,冤抑不得申后才能进行直诉,另一方面,多数诉事者并非在诉讼初期就会选择直诉程序,一般也会自下而上逐级陈告,只有在地方或中央司法机关不予受理或理断有偏的情况下,才会进行直诉,相较于上诉,直诉是一种补充性的权利救济形式。
为了防止滥诉,维护正常诉讼秩序,多数朝代规定禁止越诉,否则就会受到惩罚,“诸越诉及受者,各笞四十”。但“王政所以保穷困济无告,其有深抑重冤而莫申者,亦不可不有非常救济之方法”,才在禁止越诉的原则下,开辟了直诉这个例外,直诉其实是一种典型的越诉,因为直诉与禁止越诉的规定之间是有冲突,所以其制度空间注定有限。
1.2 涉诉信访及其相关概念
涉诉信访由信访演变而来,是信访的一种,信访指公民个人或群体以书信、电子邮件、走访、电话、传真等多种形式向国家的政党、政府、人大及其常委会、司法机关、政协、社区、社会团体、企事业等单位中负责信访工作的部门反映情况,表达自身意见,吁请解决问题。涉诉信访不是制度上的概念,也不是学术术语,是自下而上形成的一种特殊形式的信访,是诉讼与信访交织的产物,最早由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 2004年4月召开的全国涉诉信访工作会议上提出,目的是将法院涉诉信访与其它信访区别开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此次会议对涉诉信访的界定,涉诉信访主要是指当事人在行使正常诉讼权利之外,针对法院进行的各种投诉、申诉等信访活动。相较于普通信访,涉诉信访具有如下特点:(1)涉诉信访的信访人、被信访人、信访客体都与诉讼有关。(2)涉诉信访内容主要针对个案中法院的诉讼活动或司法行为。(3)涉诉信访的原因有两种,一种是认为案件的裁判结果不公,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一种是认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存在违法失职行为。 (4)涉诉信访发生在法院立案后的各个阶段,但大多数是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之后。(5)涉诉信访的目地是促使司法机关对信访人的个案立案、启动再审或执行等。
1.3 对直诉与涉诉信访概念的比较分析
通过梳理,发现信访与直诉制度化以前的路鼓、肺石、登闻鼓等制更相像,都是一种宽泛的政治参与渠道,内容不仅限于无处申诉的重大冤抑,包括广泛的民意,是一种宽泛的民意上达渠道。而涉法涉诉信访,相较于直诉,外延更大更宽泛,不只包括因审判不公引起的信访,还包括大量未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但是最典型的直诉案件其实是已经审理过,有了裁判结果的已决案,综合来看直诉案件都是与审判有密切关系,就此点而言,涉诉信访与直诉更相似。
2 直诉与涉诉信访历史的比较
2.1 古代直诉制度的起源、发展和消失
学界普遍认为西周时期的路鼓、肺石是直诉制度的起源,南北朝时期的登闻鼓标志着直诉制度的形成,但这是不准确的:首先,《周礼》所载路鼓与肺石、秦汉至南北朝以前的上书 、登闻鼓,并不是司法意义上的直诉,而且《周礼》成书于两汉时期,在官学之后,其中的描述很多是理想制度;其次,经考证,西周至春秋时期还没有明确的审级制度,直诉也无从谈起。到战国时期,楚国实行封君与县制并行的体制,官僚体制有了层级,诉讼也开始有审级,才有了直诉现象。包山楚司法简中记录比较完整的简131-139案的舒庆杀人案,完整的反映了当时楚国直诉案件流程:直诉人(原告)舒庆在案发地起诉被告阴地人苛冒、桓卯共同杀害其兄长,之后被告苛冒和桓卯的亲属桓梢向地方官府反诉原告舒庆与其父兄三人共同杀害被告桓卯,于是地方官府将原告及其父兄也收案关押。原告因地方审判不公遂到郢都直诉于楚王,楚王将该案转给左尹处理 ,左尹依王命审判案件。由此可见,在战国时期的楚国已经有了直诉现象,但如前所述,这时候向最高统治者的请求并不限于诉讼方面的冤屈,此时的直诉还未从宽泛的政治参与渠道中独立出来。
一直到隋唐时期统治者则把直诉以法律的形式制度化了,登闻鼓、肺石、邀车架、上表成为法定的权利救济渠道。
“两宋在中国法制史上是继唐之后成就最辉煌的朝代”,专门受理直诉的机构,《宋刑统》规定禁止自残,对挝登闻鼓的人不得阻拦。元朝时取消了邀车驾和上表,保留了登闻鼓,案件范围也限定必须时案情重大且冤抑无处申诉的。
到明清时期,由于京控的人越来越多,对直诉的限制性规定越来越多,受理后的直诉案件多由刑部或都察院审理,或者由皇帝指派官员审理,后期,皇帝就不再过问直诉案件,统一由大理院处理。清末开始变法修律,直诉也开始被新式司法改造和吸收,最终也随着封建帝制的消失不复存在了。
2.2 涉诉信访的产生、发展和现状
涉诉信访是从信访中分化出来的,而大多数文献研究的都是建国前后的信访,其实受直诉的影响,在民国时期,就有了类似的信访现象。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1912年3月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七条和1914年5月的《中华民国约法》第六条赋予人民到议会或立法院请愿的权利,据民国1912年9月的《政府公报》载,参议院专门建立了请愿委员会,负责人民的上访和请愿。除此之外,民国的内务部也是人民请愿的主要地方。当然从清末开始移植西方法律,民国的这些制度受移植法的影响也很大,但如果没有与之相适应的本土文化,那么这种移植法或制度只能停留在应然层面,普通民众并不会很快的自下而上的实践之,从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里找到一些相关案例,试用三个有时间跨度的案例来分析被统治者的心理,进而判断此为制度里是否由直诉的文化基因。第一则是1919年12月28日,总统府转给内务部一份电报,是安徽省一个叫马骥才的人写的,电报内容主要是要求大总统查处当时的安徽省省长吕调元的贪腐和暴力犯罪行为。第二则案例发生在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的湖北宜昌,1925年10月,寡妇王冷氏和其姑姑的家财被张兰亭骗取,王冷氏就到湖北省宜昌的审判机关控告张兰亭,但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听信了张兰亭编造的谎话,就驳回了王冷氏的诉讼请求,王冷氏就去高等审判厅上诉,但都没有胜诉,于是王冷氏就写信给中央内务部,希望内务部帮其申冤,内务部也做了批示,告知她应去湖北宜昌县的上级政府机关。该案因审判不公引发,先到上级审判机构进行了上诉,未达到理想裁断结果后,转而向行政机关申诉,从起因到诉事程序和机构都与现代涉诉信访如出一辙。第三则案例发生在南京国民党政府时期的上海,1936年5月,因为路灯坏了,导致一辆载着工人的大客车在路过黄浦江时不小心掉到了江里,工人全部遇难,负责路灯的是上海市工部局,出于对工部局的不信任,这八名妻子没有找工部局或其上级单位上访,而是到上海浦东同乡会这样的社会组织去上访,恳请他们帮忙解决,这是一起向社会团体信访的案件。从这三起案例中的请愿形式和相关机构、组织的设立可以看出直诉的现代化转型,形式更现代化,有了电报和书信,受理机关除了国家机关,又多了社会组织,与现代信访已经如出一辙了。
通过上述历史梳理,可以看到直诉与涉诉信访在历史时间上是接续的,是由直诉逐渐演变而来,而且直诉与涉诉信访在产生和发展过程中也有可比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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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