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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在网络空间下的国际法治理研究
发布时间:2021-10-25 16:51:14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57 次

论在网络空间下的国际法治理研究

文/谢天棋

摘要:互联网的发展便于人们生活的同时,还存在信息泄露、黑客入侵、网络诈骗等风险,对使用者工作生活,乃至国家安全等造成巨大影响。网络空间的非主权地位及其独特属性,使得各国对这片公共领域的治理产生前所未有的争议。目前对网络空间的治理模式以多边模式和多方利益相关者模式为代表。以网络战、网络犯罪为主的网络违法行为,网络主权问题以及言论自由和信息自由问题等都成为困扰网络空间治理的关键。

关键词:网络空间;国际法;治理;网络犯罪

1 相关概念介绍

1.1 网络空间

网络空间指的是借助信息设备、人体神经等系统之间相互连接产生的虚拟空间。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下,使得人类生活和工作对于网络的依赖越来越强。对于网络空间的治理前提为先对其概念和范畴等展开界定,不同国家对于此给出的定义也各不相同。

1.2 网络空间国际法治理

当前,全球化趋势逐渐明显,加速了科技、经济等发展,国际交流的频繁,使得网络空间当中产生了各类不良影响。面临着共同危机,网络安全已经超越国家界限,需要多国共同面对,国际治理应运而生。“治理”主要指利用多种公共、私人机构,共同展开事务管理,对多种利益冲突展开协调,以共同治理、联合行动展开持续管理过程。本研究认为,网络空间的国际治理指的是全球范围中,通过各个机构或者个人展开共同管理互联网、通讯设备等为基础组成的网络空间,旨在打造良性网络环境。

2 我国网络安全立法现状

我国自 1994 年融入世界网络系统,在互联网领域中真正实现了和世界层面接轨。经历多年发展,我国对于互联网的治理方向和思路日益清晰,成果显著。我国在网络治理实践过程中,也积极参与国际社会当中和互联网相关的各类会议,提出网络治理之策。我国互联网领域之所以取得巨大发展,和国家立法规制以及政策调整等方面存在重要关联。当前,我国和互联网安全相关的法律和法规等超过50 部。包含四部法律,十部行政法律,五部司法解释,四部政策文件等。2017 年,正式施行《网络安全法》,此法律代表当前网络安全总体战略安全观念,为我国第一部和网络安全相关的立法,由 6 部分组成,即网络安全规定、信息安全、运行安全、应急处置、检测预警、法律责任等。除此之外,若在网络使用过程中违反了《网络安全法》中相关规定,需要负法律责任,保证了各项处罚措施高效落实,提升法律的执行效率,更好保护使用者信息。

3 国际法下网络空间的治理模式

3.1 多利益相关者模式

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军事研究人员奠定了网络的基础,随后世界各地的大学、研究机构和私人实体逐渐加入互联网,并以随意、有机和分散的方式发展,今天的网络空间治理由一个技术生态系统组成,系统由分布在全球的数千个“利益相关者”组成,政府、民间社会组织、网络运营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个人和其他行动者在网络空间中共同组成这个利益相关者系统。美国倡导的多利益相关者模式主张将网络空间的治理权交由利益相关者系统支配,以现有的国际法体系为基础,并重新制定适应网络空间的具体规范,同时实现网络空间的规范军事化。美国为此已经开始实施具体行动—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The 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ICANN)是1998年在美国成立的私人实体,负责管理全球域名系统,同时已接受美国商务部近20年的监管。2014年,美国商务部宣布移交对ICANN的职能管理权,由多个利益攸关方共同治理。

3.2 多边模式

2017年3月1日,中国外交部和国家网络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了《网络空间合作的国际战略》,文件中提出网络空间应该遵循共享治理原则,国家作为国际社会平等成员,都有权通过国际治理机制和平台,平等参与网络空间国际秩序和国际规则的建设。这一原则很好地融入了中俄倡导的“多边模式”。多边模式主张达成一项多边条约,并推行一定程度的非军事化(对军事化进行监管或者对网络实行部分非军事化)。该模式强调自上而下,以国家为中心,协调一致,赋予了主权国家在网络治理中的决定性作用。事实上,中俄也正努力将互联网从现有的以公民社会为中心的多利益相关者模式转向多边模式—俄罗斯曾在世界国际电信大会上,提议修订《国际电信规则》,并将互联网纳入国际电信联盟的权限范围。许多国际组织希望对两种模式进行调和,联合国政府专家小组(United Nations Governmental Group of Expert,UNGGE)在网络安全治理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在2013年UNGGE就现有国际法在网络空间的适用达成“里程碑式的共识”,这被视为确认国际社会的共识。

4 国际法在网络空间适用的正当性

4.1 国际法在网络空间的社会基础未改变

国家和国际社会的存在是国际法在网络空间适用的前提。国际法在网络空间的适用,是国际法在信息化时代的新发展。与在现实空间发展所需的社会基础一样,国际法在网络空间的发展,不仅需要国家在网络空间的存在和参与,而且需要国家在网络空间的彼此联结和相互作用。由于网络空间的组织架构、活动主体都具有现实性,且主权国家在网络空间的权力日益上升,现实世界里的国际关系表现出向网络空间移植的趋势。在此背景下,有关现实空间国际关系在网络空间“回归”的论调,在国际政治和国际关系学者中,不断增多。现实空间国际关系在网络空间的“回归”,有其现实性和合理性。网络空间中的国际社会,既带有网络空间的特性,但又更多地反映和延续现实世界里的国际关系。因此,作为调整现实世界国际关系的重要手段,国际法在网络空间的适用,是现实世界的国际关系向网络空间延伸的必然要求和结果。

4.2 国际社会对国际法适用性的普遍认可与支持

2013年联合国信息安全政府专家组报告的出台,被视为网络空间国际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该报告正式确认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现有国际法适用于网络空间,标志着在网络空间国际法治问题上,国际社会达成开创性的基本共识。此后,国际社会特别是主要大国和以联合国、欧盟为代表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围绕该基本共识所展开的一系列国际实践,进一步增强了国际法在网络空间的适用性。美国作为互联网的起源地,在推进网络空间国际法治发展方面,拥有得天独厚的主导权和话语权。由于美国有关网络空间国际法治的基本立场较为明确且具有一定的政策延续性和国际影响力,上述战略对适用既有国际法的支持,不仅指引着美国后续网络空间国际战略的制定,而且成为证明美国及其盟国网络操作正当性的主要依据。俄罗斯作为网络空间国际法治的积极塑造者,早在 1998年联合国大会第53届会议上,最先向联合国提交其有关网络空间问题的看法,呼吁联合国成员国从多边层面关注信息安全领域的潜在威胁。俄罗斯始终坚持国家在网络空间享有信息主权,倡导联合国在网络空间国际法治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强调在遵守现有国际法的同时,与新兴和发展中国家合作发展新的网络空间国际法。

5 我国参与网络空间的国际法治理策略

互联网在不同国家经济、政治等方面发展占据地位日益明显,随着网络产生的威胁受到各国高度关注,网络空间的国际治理规制也被多个国家纳入重点,一时之间大量治理规制在有双边、多边合作关系的国家被颁布。像《乌镇报告》和《塔林手册》以及《布达佩斯公约》等,但是即便上述规则存在,还是存在各类网络安全因素的威胁,导致实际治理效果的理想化程度不足。探寻本质原因,互联网属于连接整个社会的有机体,在此领域牵连甚广,故此,需要展开全面和整体化的网络治理,但是当前还没有一个受到国际认可的统一规则。我国综合实力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在国际中的地位日益提升,要实现网络空间国家化治理总体目标,势必要建构和国际空间网络体系相适应的规制。从国际层面来看,我国始终尊重联合国处于国际规制的制定主导地位,在国际交流中,我国始终坚持此立场,对联合国主导的国际规制制定的合理、合法性展开论证,以理服人。

6 结语

尽管网络空间存在着犯罪、恐怖活动或攻击等行为,但同时不可否认,网络空间还成为包括数字经济在内的和平手段,因此,我们要通过国际法对其进行合理的规制。而且,我们还要注意网络犯罪与其他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转型的可能性,在国际立法时这些相关领域的区别和联系也要予以关注。

参考文献

[1] 蔡翠红.网络地缘政治:中美关系分析的新视角[J].国际政治研究,2018(01).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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