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保护法律责任研究
文/张腾
摘要:自20世纪30年代发生的环境污染八大公害事件,使人们清楚地认识到以污染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的方式必定会受到环境的惩罚。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使人们开始觉醒,企业不应当继续将逐利放在首位,必须将环境保护纳入企业发展的目标,环境形势刻不容缓,承担环境保护的责任必将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反之,企业不顾环境和资源的约束,依旧任意妄为,那企业将会逐步被社会淘汰。当前,我国企业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并没有像发达国家一样发展完善,仍然有很多需要探讨和完善的问题,研究和解决这些问题,对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发展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企业;环境保护责任;法律责任
1 企业环境保护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不仅仅以最大限度为股东赢利或谋求企业的经济利益作为自己唯一存在的目的,还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以外的其他所有利益。现代社会对企业的要求,已经从单纯的营利性组织转变为带有社会使命的组织。企业环境保护法律责任是企业违反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环境保护义务而承担的法律责任,这种责任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内容法定,具有非自愿性。其次,具有可操作性。最后,具有义务的延伸性。
2 企业环境保护法律责任的理论基础
企业在承担的社会责任,也包含部分环保法律责任,分析环保责任的理论基础,企业承担环保法律责任才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
2.1 伦理学基础
二十世纪九十年在斯德哥尔摩举办的世界环境大会上正式提出可持续发展观,由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起草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认为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可持续发展是以可持续的方式使用环境资源,使环境风险可控可恢复。
2.2 经济学基础
利益相关者理论:该理论产生于英国20世纪60年代,企业发展和承担环境保护责任本身并不矛盾,因为企业的发展与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紧密联系,他们互相影响互相依赖。
环境资源有价论:由19世纪经济学家惠利特提出,他认为“一种稀缺自然资源的价值就是消费者准备为之付出的价格”,资源有价论是价值观念上的进步。因为利用了环境,那么获得利益并对环境造成损害的行为必定要付出代价,才符合等价有偿的原则。
企业环境保护法律责任涉及的理论基础不止是伦理学和经济学方面,同样也存在法学基础,权利义务的对等。企业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在学理上有充分依据,合理且正当,企业没有理由逃避责任的承担。
3 我国企业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
我国企业环境保护方面起步晚,但发展快,在发展完善的过程中,也伴随着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3.1 政府层面
(1)法律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企业环境保护责任的规定是分散在《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系列法律法规中,再加上法律法规本身具有滞后性,对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规定不及时,具有被动性;法律规定框架性强,一般只笼统规定具有环境保护义务,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处罚条款震慑力度不足;企业环境保护责任承担主体范围,对外资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缺乏必要关注,噪声、放射性污染等重点领域的法律存有空白,环保社会监督法律体制不够健全。
(2)监管体制不完善。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则性,执法和司法没有具体办法配套实施,监督工作和排查措施没有落实到位。同时,一些污染企业与当地经济和税收密切相关,关停污染企业会导致大量工人失业,地方政府为财政收入干涉环保部门执法,导致对企业环境保护的监督和执法都不到位。
(3)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不完整。义务主体过于狭窄,《环境保护法》中仅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考虑虽未超标但存在实质或潜在危害的企业;监督机制不完善,缺少第三方监督。小型企业仅规定公开原则性规定,降低了可信程度,并且对公开信息的行为、内容无法规制和认证。
3.2 企业层面
(1)缺乏行业自律。只有部分法条指出要依靠行业协会在经济发展中的引领作用,其绝大部分的监督责任都落在有关政府部门和公众举报上,忽略了行业自律机制的作用,行业内部约束机制发展缓慢。
(2)企业环境保护意识薄弱。环境意识的高低制约绿色发展的实行,环境资源的共享性让企业产生“搭便车”心理;主动承担环保责任的企业,相比其他企业没有额外环境成本而在产品竞争力上得到更高地位,企业承担责任的自主性受到打击等。
3.3 社会公众层面
(1)公众参与制度不健全。企业环境保护信息不为公众所知,也无法及时获取信息,无法确定真实性;公众对企业污染行为关注程度高,缺乏对环境保护的关注,公众很难统一对环保的认识水平。
(2)公益组织力量薄弱。我国对环境公益组织的设立条件规定较高,导致符合条件的环保组织数量少;经济来源不独立,经费有限,难以维持组织正常运转;环保组织缺乏参与机会。
(3)舆论监督作用不明显。舆论监督的重点偏向于环境污染行为以及事后的治理,不重视企业日常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失去舆论引导作用;监督不及时且监督力度不足,往往报道事后状况且报道的真实性存有疑问。
4 企业环境保护法律责任的完善举措
4.1 政府发挥重要作用
(1)完善法律体系,弥补法律空白。未来将加快推进噪声、环境监测以及应对气候变化等重点领域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创新法律责任承担方式,有序扩大“双罚制”、按日计罚、信用惩罚等处罚机制的适用范围,探索生态修复、连带责任、惩罚性赔偿新型的法律责任承担机制。
(2)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完善配套制度。保障和规制企业转变经济增长模式,出台更多的政策来鼓励支持企业绿色发展、环境保护,提供资金支持;各级政府要恪守环境质量责任,严格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环境监督和执法部门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3)细化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公开信息应当具体全面,及时公布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增加第三方监督,环境信息公开主体不仅限于排污主体。
4.2 企业自律
(1)企业本身注重养成绿色理念,树立“不是企业消灭污染,就是污染消灭企业”的环保意识,形成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企业文化,参与环境责任保险,降低企业的赔偿风险和抗压能力,避免企业因为赔偿而宣告破产,避免因为企业的消亡而将责任推给社会。
(2)行业之间自律。首先行业内部必须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指导要求,其次行业内应该设立一套自我约束的行规行距,必须建立行业自律规章体系。
4.3 完善公众参与
(1)积极推进公众参与制度的落实。我国先后出台了《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指导意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等多部政策法规文件,但公众对这一方面了解不多,不了解自己享有哪些权利,政府和环保公益组织应联合公众参与制度的落实,提高公众参与积极性。
(2)加强非政府组织建设。《环境保护法》中对公益组织规定条件高,导致很多环保组织在企业环境保护方面有心无力,所以法律应扩大环保公益组织的主体,壮大环境保护主体力量,发挥环保组织保护环境、监督企业的作用。
(3)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对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到位、环保意识高的企业重点报道,对环保意识差、“先污染后治理”思想的企业也要批评监督,将报道重点逐步转到污染之前的一系列环境保护具体举措上来。
5 结语
在当今世界,环境问题愈加重要,生态文明建设的任务艰巨繁重,绿色发展是不可避免的主题。企业在发展经济的同时,要保证环境风险是可控的,企业应以积极的态度参与到环境保护建设中来,主动承担起环境保护责任,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新时代下,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是人类不得不为的选择,我国在落实企业环境保护法律责任方面的理论和实践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果,未来还将更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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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