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法学对于我国经济法学研究的意义
文/范俊杰
马克思主义法学作为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分支,用历史唯物主义和阶级分析方法阐述了法的本质,对后世的社会主义国家产生了深远影响。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根源于一定的物质生活关系,法律是社会经济关系的规则表现。以马克思主义的视角来看,当今世界绝大多数法律都源于18、19世纪时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其代表的是资产阶级的利益。而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效仿苏联模式建构起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学科,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国家相较于资本主义国家起步晚并且数量少,对其进行的理论研究也更加稀少,再加上马克思主义着重于研究政治经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进一步发展受到了限制,在我国落实的过程中也难免一定的负面效应。20世纪末伴随着苏联的解体,“马克思主义崩溃论”更加不绝于耳。再加上我国改革开放以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沉淀了数百年的法律进入了我们的视野,伴随着西方意识形态的入侵再加上我国经济制度与现实条件的改变,越来越多学者开始对马克思主义法学进行反思并对西方的法律体系进行学习,无形中造成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地位开始下滑。即使马克思主义法学早已被确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理论,现实实践中仍然不乏缺少矮化马克思主义法学,片面地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解为革命法学的现象。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日益削弱,难免令人唏嘘。
我国坚持实行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法治社会主义必须毫不动摇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为理论指导,也只有契合我们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学才能真正适合我国现实生活的需要和国家的建设。我国作为一个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家,在实行改革开放以后由于现实状况和经济制度的需要,对西方国家法律进行一定的借鉴是必要的,但绝不应该产生厚此薄彼现象。诚然,现阶段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对于为我国法治建设无法提供足够动力,也未能深度融入社会主义市场建设,更未能在理论上形成专门的学科去研究马克思主义经济法学。。任何的法律都应契合于一定的经济政治制度和社会生活状况,西方经验未必适用于我国实践。虽然我国作为一个实行了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阶段,充分吸收和接纳西方的经济学说思想是非常有必要的,但马克思主义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和发展的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法学理应在合理范围内充分得到尊重。当前我国经济法学界对调整对象的不同,有几种较为权威的观点:“国家调节说”“国家干预说”“纵横统一说”“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等。也正是这些不同学说使得我国经济法在发展过程中走向独立。我们应该尊重这些权威的学术流派,但与此同时,我国经济法学界也应该以更包容的胸怀去接纳新观点。
1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
马克思法学的科学性是其能够被我们所坚持和发展的前提。马克思主义的产生源于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关系与分配方式的深刻洞悉,其中对私有制以及资本主义经济结构的批判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具体而言,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由政治国家催生的。因此,马克思主义法学提出要从不同侧面对法律进行考察以符合法律的动态演变轨迹从而确保结论的准确。经济对法律的决定作用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命题,若要实现法律对经济结构的有效服务则必须与之相匹配,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根本特征。马克思主义法学还有一个重要特征是其敢于指出法律的阶级性,将法的本质定义为统治阶级的意志,只有在统治阶级的意志得到满足后其才能照顾到被统治阶级的意志。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之处还体现在其能够与时俱进,在不同的时代根据其不同的社会基础和物质生活条件的需要进行完善。
2 我国经济法与西方国家经济法产生的差异性
我国经济法学产生的历史条件与西方国家存在重大差异,决定了我国不能盲目推崇和照搬西方经济法,而应以自身经济建设的需要和社会生活的需求来探究符合我们自己的经济立法道路。在当今众多的经济法学理论中,经济法的产生的客观基础是“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观点受到大多数人的认可。在西方国家还没有出现经济法之前,亚当斯密关于市场“看不见的手”的理论受到了极大的推崇,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人们认为市场具有极其强大的自我调控能力,政府和国家应该采取放任不干预的态度来对待市场。然而在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积累到了一定程度之后,垄断资本主义以及经济危机的出现都让当时的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处于崩溃边缘,人们开始反思市场自身的局限性和自我调控能力。20世纪初发源于美国的经济危机更让西方国家深刻认识到了单纯依靠市场机制难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宏观领域的结构失衡和微观领域的无序竞争需要通过公权力介入来进行指导和约束,凯恩斯主义便应运而生。凯恩斯主义认为国家须采取积极干预的政策来对市场进行调节,以解决市场自身的滞后性、自发性、唯利性、盲目性等特点,这也为西方经济法的生成奠定了基础。然而,在20世纪末尾和21世纪初经济危机的频发又让西方国家认识到政府自身在市场调节过程中的局限性,于是西方国家对经济干预的程度和方式也在不同程度上发生了改变。如今,新冠疫情的爆发又让人进一步认识到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自身内部的矛盾是何其之大,在物质如此充裕、科技如此发达的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在经济上的巨大差异和两极分化也不得不让人去思考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是否真的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最佳的手段。
而我国经济法生成的客观条件则与西方国家经济法有着显著差异,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我们需要结合自身的历史条件、政治条件以及社会条件去探索出一条属于自己的经济立法道路,而不是单纯沿着西方国家的理论道路进行。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计划经济体制是通过行政命令来调配生产资源,在这一时期我国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与经济有关的历史文件,但只是为了当时生产发展的需要,缺少法治精神。在此后的改革发展过程中,原有的嵌套的政治经济体系慢慢松动,国家开始容许个体在实施计划的条件下交换,逐渐承认了市场主体自由交易的过程,这也为中国经济法学的出现创造了空间。与此同时,我国市场经济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总而言之,相较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法源于市场在自身调解中出现的种种问题需要国家与政府用立法的手段进行规制和指导,我国的经济法生成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中。不可否认的是,在实行市场经济之初的我国社会在经济法的理论与立法上是完全空白的,需要充分学习和引进西方的经济法思想和制度。但受发达私法文化影响的西方经济法只会在市场失灵时,才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正当性提供法律支持,强调法律对经济干预的授权。而我国经济法则致力于寻找国家干预市场的边界,旨在构建自由、公正、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减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权力内容。因此,在全面学习西方的经济法理论的过程中,我们还要充分结合我国的历史和现实状况探寻自己的理论和立法道路,而我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渗透在历史和现实的各个领域,马克思主义法学作为其理论分支则必然对于我国经济建设具有重要参考作用。
3 经济法律体系对于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后,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济法律制度进行了大量立法,为经济法治的推进奠定了坚实基础。但我国如今的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建设仍然存在着一定缺失,需要以法律为视角进行思考和经济法加以补缺。一个复杂的经济系统有许多要素错综交织的结构,而经济体系内部要素间的整合有赖于经济法来维系,经济体系与外部联动也需要经济法来保障。从经济体系和经济法的互动来看,经济法是厘清政府与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各自边界的重要约束力。同时,经济体系的现代化建设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而经济法治对于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又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所以,我国要加大对于经济立法的力度,以此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而在此过程中,不同的经济模式还会为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提供不同的制度支撑,如前所述,我国作为一个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社会主义国家,理应对马克思主义经济法学进行充分地研究和尊重,这不仅能让我国的经济体系现代化建设越来越符合社会主义特征,也能够以社会主义特有的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来缩短与世界强国在尖端方面的差距。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