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代孕
 
代孕
编辑部信息

社内人员:郑娜  吴亮      

主办:浙江省文学艺术界联合

国际刊号:ISSN  1002-6215

国内刊号:CN  33-1032/I

编辑出版:山海经-教育前沿杂志社

网        址:www.shjbjb.com

在线投稿: shjzzs@vip.qq.com

Q Q:779624634(郑娜编辑)     

          280747782(吴亮编辑)

                  

杂志社电话:0571-28069909





 
食品安全领域职业打假问题浅析
发布时间:2021-10-25 17:25:01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36 次

食品安全领域职业打假问题浅析

文/裴娥  

摘要:近年来,由于《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及相关法律的规定,食品安全领域的职业打假人如雨后春笋般显现,他们掀起了食品安全领域职业打假的热潮,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关于消费者定义不明确,惩罚性赔偿规定过于僵硬、法律适用不明确等问题导致职业打假案件司法审判同案不同判现象普遍,因此我国急需明确相关概念并制定细化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惩罚赔偿弹性范围,通过立法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通过司法来规范职业打假人行为,引导他们往正确的有利于市场净化的道路上发展。本文通过分析职业打假人出现的原因,为我国完善食品安全领域职业打假给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职业打假;惩罚性赔偿

2020年11月,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召开了涉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审判疑难问题研讨会,会上提出2017年5月至2020年8月,本院涉食品安全民事案件1409件,受理案件原告以职业索赔者为主的数量大约在90%左右,涉案食品安全问题以标签瑕疵问题居多。食品安全是关系人民身体健康、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但是,近几年食品安全领域维权的案件主要是由职业打假人提出,很多食品安全案件诉讼并不涉及实质性的食品安全问题。不难发现,职业打假人行为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法律漏洞来获得十倍的赔偿并以此种方式盈利。现在职业打假人的这些行为给行政司法工作以及一些中小企业带来了很大的困扰,我们认这种行为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是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但是,进一步深入思考,既然职业打假行为出现,那么他的出现必然有其原因,如何以理性的态度区分对待这种行为,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思考我国食品安全领域问题并推动我国食品安全发展,重新建立人们对食品安全的信心才是至关重要的。

1 食品安全领域“职业打假”出现的原因

我国法律并没有就“职业打假”做出明确规定并给出具体的定义,我们可以给职业打假一个简单定义即职业打假是指通过购买或者消费假冒、不合格产品或服务后依据法律获得惩罚性赔偿,并以获得此赔偿为主要营业收入来源的职业活动。食品安全领域“职业打假”一般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规定,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依据法律规定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职业活动。为了保护消费者食品的安全,2009年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多倍的惩罚性赔偿来激励消费者投诉、举报食品生产者、经营者违法犯罪行为。同时惩罚性赔偿制度让一部分人看到了牟利的契机并以此为职业,“职业打假”就此产生并不断发展壮大。由于“职业打假”行为产生了很多影响,所以这个群体的发展壮大不是偶然的或者一个原因就能概括,这是多因一果的表现,因此要分析“职业打假”行为,必须分析其产生的原因。

1.1 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堪忧

从1984年基本解决我国群众的温饱问题至今,我国食品问题已经从数量安全转变到质量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需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危害或者慢性危害。食品安全的核心是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的。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食品领域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在利益驱动下,毒馒头、毒奶粉、毒大米、瘦肉精、注水肉、僵尸肉等事件层出不穷,每一次食品安全案件的曝光都是触目惊心的,因为食品安全与每一个人息息相关,它关乎着每个人的一日三餐和生命健康,这是人民健康生活的基础,也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但是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愈演愈烈,而我国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专业人士缺少,行政打假力度不够导致食品安全监管不足,同时,越来越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为了追逐利益放弃最基本的食品安全要求,无视法律规定铤而走险。严峻的食品安全问题不断摧毁着消费者对我国食品安全的信心。

1.2 惩罚性赔偿制度确立

近现代法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最早产生于英国,兴盛于美国,是广泛应用在普通法系国家中的一种损害赔偿制度。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概念目前没有准确的定义,各国关于惩罚性赔偿的用词、表述方式不一,适用范围也不尽相同。《元照英美法辞典》认为惩罚性赔偿金是与补偿性损害赔偿金相对的一种损害赔偿金,当原告因被告恶意、故意、欺诈或者放任等行为受损失时可获得除实际损害赔偿金以外的损害赔偿金。因此,对惩罚性赔偿简单定义如下:惩罚性赔偿应是为了弥补受害人损失、惩罚不法行为人、遏制不法行为,判处被告支付超过受害人损失一般赔偿标准的赔偿金。

  1993年之前我国法律是没有惩罚性赔偿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个舶来品,我国首次使用是在1993年的旧《消法》,之后在《侵权责任法》、《食品安全法》中相继做出了相应的规定。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第一次规定了食品安全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2015年《食品安全法》修订了该条款,对赔偿金额的标准进行了修改并对规定了最低赔偿金额为1000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主要体现为:1.通过超出基本损失的多倍赔偿激励受害人积极维权;2.通过对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处以多倍的高额经济性惩罚性对侵权人产生惩罚作用; 3.通过对侵权人高额的经济性赔偿处罚能对潜在的同类侵权人产生威慑作用,从而防止类似行为的发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要功能就在于“激励”、“惩罚”和“威慑”。

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食品案件领域建立并不断完善,职业打假人在此看到了盈利的机会,职业打假人利用这个漏洞大量购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通过投诉、举报和诉讼的方式主张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通过这种“合法”方式来实现高额盈利,这是职业打假人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普通消费者维权困难

我国食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是具有积极意义的,立法的初衷也是希望通过其激励功能鼓励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建设,对遇到的食品安全问题能及时投诉举报和积极维权。但是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出,我国近几年食品安全领域的举报投诉以及诉讼主要都是由职业打假人提起的,职业打假人提起的相关维权案件接近90%,普通消费者提起的食品安全维权只有极小的一部分,因此,法律的规定在实际上并没有起到预期的作用。对一般的消费者而言,一般情况下购买食品支出的金额并不会特别大,而且十倍的赔偿与他们在维权期间的投入并不平衡。普通消费者并没有相关食品安全和法律知识,如果要追究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一般需要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支持,但是普通消费者本来购买食品的金额就不大,自己没有专业知识,如果找律师或者食品安全专业人士的话需要更多的支出,从成本支出和专业性来讲这对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是没有意义的。但是对职业打假人而言,他们可以发挥自己的专长投身于食品安全领域。

二、“职业打假”食品安全领域的规制建议

“职业打假人”出现并规模化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惩罚性赔偿规定的出现,而食品安全领域职业打假愈演愈烈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惩罚赔偿标准过于简单僵硬。因为利益的驱动,简单僵硬的规定并不能很好的应对职业打假扰乱市场秩序等恶性问题。因此,应该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完善并区分处理,以保证能应对不同问题。

食品安全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食品安全,保护人民的健康权和生命权,但是食品安全法的标准不够科学或者未能完全覆盖的情况下就会对司法实践产生很大影响。因此,可以将条文中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改为“不符合食品安全”从实质上去考虑食品安全问题,而且适用这一实质性标准可以让法官的裁量余地扩大,能够更加全面应对惩罚性赔偿问题。

引导职业行为正当化,加强政府打假的力度,由于行政执法部门在市场秩序规范上做的不够,因此行政执法人员首先要对自身素质进行提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等知识,提高自身专业化程度。此外还要加强行政监督,做到从根源上减少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以此来缩小职业打假范围,减轻职业打假的负面影响。

激发普通群众维护食品健康安全意识,发挥普通群众的力量来实现食品安全维护的目标。如前所述,由于普通消费者维权困难,维权成本较高,为发挥普通群众的积极作用,政府可以组织民间食品安全维护组织,将职业打假人士吸收进入相关组织并让他们成为打击不法食品生产销售企业的主力军,让政府力量与民间力量相结合,让职业打假人发挥专长并在这个过程中带领普通群众提升维权意识,以此来构建食品安全网。

参考文献

[1] 吴昊欣.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现状及质量监管对策探析[J].现代食品,2020(02).

[2] 李志远.消费者保护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以制度梳理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20(01).

[3] 刘静姝.论《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8.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 | | | | |
版权所有 Copyright(C)2013-2025 理论前沿-理论前沿编辑部-山海经杂志社 www.shjbjb.com    

代孕|北京代孕|武汉代孕|代孕|武汉代孕|深圳代孕|武汉代孕|代孕|武汉代孕|代孕| 捐卵 |代孕网|武汉代孕|武汉代孕|捐卵| 武汉代孕|代孕|代孕|代孕网 |武汉代孕 | 广州代孕 |捐卵|上海代孕|代孕公司|武汉代孕|武汉代孕 | 捐卵|代孕中介|代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