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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研究
发布时间:2021-10-25 17:52:00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82 次

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研究

文/王师静

摘要:判断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的效力一直是热点问题,这背后反映着私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的矛盾。随着我国司法解释对“强制性规定”这一概念的限缩以及我国对这一概念的完善,体现了我国对私权的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本文将秉持着对私权的保护这一理念对合同中强制性规定展开研究,以防止强制性规定的滥用。

关键词:合同;强制性规定;效力;要求

1 强制性规定概念分析

1.1 强制性规定的概念

强制性规定,与任意性规定相对,是指直接规定人们的意思表示或事实行为,不允许人们依其意思加以变更或排除其适用,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的法律规定。强制性规定排除了行为人的意思自治,即不管当事人的意志如何,这类规定一定会被适用。强制性规定在法律条文中通常会出现“应当”、“禁止”、“必须”这样的词语,从这些词语中可明显感觉到法律严格要求行为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行为人不可以按照个人意愿进行选择、变更、适用的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 “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这个司法解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解释,以上学理解释是对司法解释的补充,其目的是更好的适用理解强制性规定。

1.2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1.2.1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概念。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指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私法上的行为,在效力后果上以私法上的予以一定制裁的强制性规定。对于强制性规定所规制的对象,如若是某一合同行为的履行将损失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利益权衡之下,个人的私利就必须让位于公共利益,此类合同行为必须不能存在。

1.2.2 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概念。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是指当事人违反后,所预期的私法上的效果虽然可能不会受到私法上的制裁的强制性规定,但这并不排除它可能受到形式上或行政上的制裁。德国称其为纯粹管理性规定。通俗来讲,如果强制性规定不是用来规制某合同行为,只是为了对某合同行为的构成要素的规制进行有效管理,这类规定以尊重当事人自主选择为基点,促进合同的订立,维持交易的稳定性等,违反这类规定并不会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消极影响,那么这是就应该认定此类规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1.2.3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分

(1)利用立法目的进行区分

利用法律最初设立的目的对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分不失为一种好的方法。从立法目的展开解释,如果是为了保护法律的立法目的得以实现,对行为人所期待的结果做出否定性评价,那么这个法律会定可以被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果仅仅是管理的需要,对行为做出评价给予处罚,避免相同情况的发生,那么可以认定此规定是管理性强制规定。

(2)利用保护的利益种类进行划分

《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本身行为,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限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法院对此类合同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请示上级人民法院。”前文所述效力性强制规定所保护的是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如果一项合同行为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并且与国家利益与社会集体公共利益相冲突,可以判定此项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果履行合同虽背强制性规定,但是并没有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相冲突,履行合同仅仅可能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产生消极影响时,那么此项规定可以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2 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的效力

对合同效力的判断是为了各主体的合法利益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包括私法主体和公法主体。虽然订立合同以双方意思自治为原则,但极度的自由就是不自由,因此社会个体应当让渡出一定的自由,来保障自己大部分的自由,任何自由都应该有限度。这就给公法进入私法领域提供了桥梁,为了保障第三人合法的利益,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应当违反强制性规定,一旦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2.1 直接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既与立法目的相背离,也与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相冲突。将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相结合进行理解,可得出直接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如隋法东、海阳市留格庄镇环岱庵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案涉《租赁合同书》必须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并达到规定人数表决同意方才合法有效。但该合同签订时未按照该强制性规定进行,严重损害了村民的集体利益。一审法院认定此合同无效。此合同与集体利益相冲,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使经过最高院的再审依旧认定了该合同无效。

2.2 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效力

  一个合同违反的仅是管理性强制规定,此合同不当然无效。例如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金泰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所涉及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仅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即使双阳农商行金泰支行发放案涉贷款的行为违反此办法的相关规定,也并不影响案涉借款合同的效力。所以本案长春担保公司关于案涉借款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无效,进而保证合同亦无效的主张,法院没有支持。

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还存在效力待定的情况,如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当其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追认才无效。

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还存在无效的情况,但判定合同是否无效应该结合具体情形判定其效力而不是其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3 判定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的要求

法官在判断合同效力时应当谨慎适用强制性规定,如果有更加细致的法律规定,应该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如果一项合同确实违反了强制性规定,要判定违反的是何种强制性规定,要判定此合同无效的范围,切忌扩大合同无效范围,给合同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3.1 坚持比例原则

3.1.1 合目的性。判定一项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要考察争议合同或争议条款是否违背立法初衷,如果发现合同违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可以理所当然的认定其无效,但仅是因合同一方当事人不想履行合同,认定合同无效,不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

3.1.2 适当性。适当性指仅仅有正确的目的还不够,正确的手段也必不可少。判断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的效力,应判断违反的是效力性强制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运用不同强制性规定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应当结合案情采用最合适的条款。

3.1.3 损害最小。合同的效力并非只有无效,强制性规定也并非只包括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只有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能认定合同无效,在无违反此种规定情况下,应该充分结合案情,本着对当事人侵害最小来认定合同效力。

3.2 充分论证

民事法律强调保障私人利益、私人权力,公法的介入私法是对私权的限制,为了防止公法的过度侵害,在判断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时,应当充分说理,不能仅凭“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理由就判定合同无效,这样不仅没有体现对当事人的尊重,其说服力也会下降,而且这样也不利于社会监督,人民的认可度也会下降。对违反强制性规定判定合同效力充分说理是人民的正当要求,同样也体现了法学人的学科素养,因此法官应当重视对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特别是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说理。

4 结语

如果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都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会与鼓励交易的趋势相悖,也威胁到合同自由原则,同时也不利于对合同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倘若当事人不想履行合同,就以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为由提起诉讼,先不考虑诉讼的结果,单单是应对诉讼,合同相对方就要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再加上合同不履行,会造成不小的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应审慎对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的效力判定,也应向社会传达审慎适用的观念,防止强制性规定的滥用。

参考文献

[1] 张怡静.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研究[J].法制与社会,2020(14).

[2] 严魁.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探究[J].法制与经济,2017(09).

[3] 杨卓实.论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D].东北林业大学,2019.

[4] 杨舒婷.《合同法》第52条第5款的适用研究[D].吉林大学,2017.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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