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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强制性规定及违反其的合同效力
发布时间:2021-10-25 17:54:23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101 次

浅析强制性规定及违反其的合同效力

—— 基于《民法典》合同编的思考

文/李蕾

摘要:违反强制性规定对于所订立的合同效力的影响,自2009年《合同法解释(二)》发布以来就已经成为学术研究热点。对强制性规定规定的区分立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且学术界也没有较为统一的判定标准,这就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于违反强制性规定而导致的合同效力问题出现了适用不恰当。本文尝试从强制性规定的性质、强制性规定的国内发展趋势、域外经验、强制性规定在实务中的应用等四个方面浅析强制性规定,并希望能为裁判者的实务判断提供一些帮助。

关键词:强制性规定;发展趋势;目的解释;利益衡量;合同效力

1 问题提出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正式生效。合同编作为民法典中集中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重要一编,对其展开研究是十分必要的。笔者在对《民法典》的研习过程中发现,在《民法典》合同编的第三章——合同的效力中原《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已不知所踪。《民法典》第508条中规定了对于合同效力的援引条款。然而在第一编第六章中与强制性规定相关的条款仅为第153条的相关规定,规定了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由此可见,合同效力既可从利益权衡角度来进行考量,其也是司法权与行政权的一场博弈。那么,是否有必要区分公私法上的不同内涵的强制性规定?学理上将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规定与管理性规定是否必要?这两大问题将在后文中一一得到解决。

2 强制性规定的性质

2.1 强制性规定的本质

在法学理论中,强制性规定及任意性规定是脱胎于罗马法系中的一组对应概念。强制性规定是指不依据当事人自治意思,直接适用具有强制效力的规定,民法中关于物权种类、内容、变动模式的规定等均为强制性规定。任意性规范是指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是否适用或者不以适用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该视角下的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的区分标准是“当事人是否可以自由约定排除规范适用”。本文拟从强制性规定出发,对合同效力相关问题进行讨论。

2.2 强制性规定的法域

一提及强制性规定,大多法律学习者想到的第一个词就是“公法”。然而,强制性规定并不限制于公法范围,也存在一些私法性质法律法规之中。罗马法的逐步发展史逐步衍生出公、私法。公私法的区分与强制性、任意性规范并不是一一对应关系,虽然公法领域法律规范大多系强制性规范,私法视域内的相关规范尤其作为意思自治为法理基础的合同法规范大多系任意性规定。但是以逻辑分析的视角上看,强制性规定可以在公法中有所体现,在私法领域中也存在,私法以意思自治作为法律逻辑起点,但立法者基于一定的政策目的也会利用强制性规定去检验私法行为的效力。因此,合同法领域内的强制性规定不局限于公法视域内的强制性规定,私法领域中亦存在强制性规定。通过梳理学者观点,具有典型观点—将强制性规定分为民法内与民法外强制性规定。其认为:区分的标准主要在于保护何种法益,民法内强制性规定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及合同所及之第三人的正当利益;民法外的强制性规定旨在保护社会利益。综上,笔者认为对于“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上,对强制性规定进行“民法内和民法外”即“公法上和私法上”的区分是缺乏实际意义的。原因有三:第一,公私法发展过程中逐步呈现出融合的趋势,第二,笔者认为在“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讨论范围内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包含各领域内的强制性规定,对其的区分并未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的判定”起到明显的积极作用。第三,在以任意性规范为主的合同领域,国家更应该通过立法去保障国家、社会、善意第三人和相对人的利益,而不仅将立法目的定位于保护合同当事人及第三人利益。

2.3 强制性规定的分类

《< 合同法 > 司法解释(二)》中区分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司法解释中区分两种规范的标准在于权衡利益冲突,其中并不存在可以明确进行区分的操作规范。这就导致了在审判实务中出现了区分模糊以及合同效力判断依据存疑等问题。在对案例进行研习的过程中,通过查询相关案例,笔者了解到,在程静诉陕西铠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就“程静在申请再审期间又提出纺织城客运站综合服务中心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涉案合同应为无效”的诉讼请求做出如下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的相关规定,并非是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因此,程静的申请理由不被支持。由此,笔者有两点疑问:其一,法院认定某条规范性质系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相关规定的立法目的进行考量,这些相关规定的立法目的是否属于维护国家、社会利益和公共安全?其二,法院认定中表述为“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并未明确针对该规范定性,这是故意为之还是无意之举?这就引发出笔者的疑问:1.效力性、管理性两类强制性规范是否为《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所言强制性规范的全部外延?2.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是否仅为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由此可见,无论是从学术界还是从实务界都无法很准确地运用一定的标准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明确地区分开来;而且,对于违反强制性规定而引发的合同效力问题,不论区分与否,最终都会回归于利益的衡量。综上,笔者认为在合同效力是否无效的影响因素上,并无必要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及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进行区分。

3 强制性规定的国内发展趋势

3.1 立法层面

1981 年《经济合同法》对于合同无效情形进行规定。1993 年《经济合同法》对该条款进行修正。1999 年生效的《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了合同无效情形。1999 年《合同法解释(一)》对 《合同法》第 52 条第 5 项作了解释,细化了判定合同无效的认定依据。 2009年《合同法解释(二)》第 14 条中细化了强制性规定的分类。《民法总则》中对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规范。

综上,强制性在我国立法上的发展呈现出从无到有的状态,强制性的范围呈现出由扩大到限缩的趋势,立法者的立场由维护公共利益为主到维护市场交易为主到现在有向利益平衡发展的趋势。

3.2 学理层面

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学者们的争议主张典型表现为两种:1.二分背景下重点在于探究效力性及管理性之间的区别,2.以强制性规范意旨为出发点,废除效力性规定及管理性规定的分类,采纳利益权衡方式来进行综合考量。

4 域外经验

德国民法理论以违反强制性规定为原则,在排除情形下,合同效力必不必然受影响。其立法考量重点系对于该是否为强制性规定、管理性规定并无区分。

日本《民法典》中对于强制性规范进行细化,分为取缔性规范及强行性规范。违法强行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而违反取缔性法规则需要综合考量进行判断。

法国《民法典》的立法立场系公里利益类型化立场,来具体分析违法合同效力:违反古典公序的合同无效,违反保护性经济公序的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美国确立了合同执行利益立场,兼顾公共政策立场,在最大限度内保障公共利益合同履行利益。

5 强制性规定在实务中的应用

司法三段论源于古希腊,是法律适用的基础方式之一。其基本的形式为:法律规定作为大前提T,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S,最后推出结论-判决。

由此可见,在实务案件中审判者对于法律规范的准确解读是极其重要的。那么对于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问题究竟该如何判定就成为强制性规定在实务中应用的最主要的问题。在此,笔者尝试从自己对案例及文献的研习中总结的经验加上自己的见解,斗胆在此做一公式总结,如下:




在强制性规定的实务运用中,笔者主张以如下逻辑进行推导:①如果T规定违反某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S符合T则合同无效;不符合则进入②。②若违反强行性规定系出于公法上责任,则应当进行利益考量,由法官进行自由心证,综合该强制性规范的目的解释及合同执行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衡平进行考量。

6 总结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互联网+的到来,订立合同所需的载体日益便捷,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签订合同数量激增。而市场交易的有序运行不仅有利于个人财富的积累和物质的满足,更有利社会与国家的稳定繁荣。在主打“意思自治”的合同领域,如果只顾市场交易不顾公共利益,那么市场终将因为无序而瘫痪;反之,若只顾公共利益而不顾市场交易,那么市场终将因为过度干预失去其灵活性而瘫痪。强制性规定在合同领域的出现正是起到一个衡平作用。而对于强制性规定及违反其的合同效力的大量研习就是意图为立法和司法总结一些经验来消除法律滞后性带来弊端。只有在社会发展实践中不断地总结规律,发现线索,才能让我国的法律更加适合我国的国民生活,才能更高效地将我国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参考文献:

[1] 张怡静.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研究[J].法制与社会,2020(14).

[2] 万江.政府管制的私法效应:强制性规定司法认定的实证研究[J].当代法学,2020(02).

[3] 牛安琪.《合同法》第52条强制性规范反思——目的解释与利益衡量双重视角[J].法治研究,2019(04).

[4] 王文利.论强制性规定类型化的价值性[J].新疆社科论坛,2019(01).

[5] 蔡睿.违法合同的效力评价与无效类型——《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释论[J].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9(01).

[6] 帅仁策. 浅析《九民纪要》第30条“强制性规定的识别”[C].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24卷 总第24卷)——海南大学椰林法学团队文集:上海市法学会,2019(24).

[7] 董万程,王继君.《民法总则》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立法问题研究[J].法律适用,2017(11).

[8] 严魁.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探究[J].法制与经济,2017(09).

[9] 李峰.效力性规定与管理性规定区分标准的探析[J].昆明学院学报,2016(04).

[10] 姚明斌.“效力性”强制规范裁判之考察与检讨  以《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的实务进展为中心[J].中外法学,2016(05).

[11] 黄凤龙.论《合同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兼谈《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的功能[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01).

[12] 蓝海.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与合同效力探析[J].广西社会科学,2011(09).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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