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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辨析
发布时间:2021-10-25 18:44:31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54 次

“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辨析

文/张佳怡

摘要:自然法学派“恶法非法”的观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主张的“恶法亦法”的观点在学界始终争议不断。因此本文想通过对“恶法非法”及“恶法亦法”观点的缺陷各自剖析,试图证明虽两者都存在缺陷但是“恶法非法”存在的问题难以克服,而在当代中国时代背景下“恶法亦法“存在缺陷可以通过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和解决;阐述认同“恶法亦法”观点应对法律所持有的正确态度,试图促进法治国家的建设。

关键词:恶法非法;恶法亦法;依法治国;道德

有关“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两种观点自古以来就争论不休,两种观点最本质的区别在于认定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自然法学派“恶法非法”的观点认为法律本身具有使法律成为法律的基本属性,法律只有在符合正义、理性等道德要求时人们才对他表示认同;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提出的“恶法亦法”的观点则认为法是主权者以制裁作为后盾或威胁的强制性命令,主张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两者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法律即使是不道德的或不正义的,但只要是合法地制定的,就应具有法律效力,需要严格地遵守。

两种观点至今仍争执不下,这也引发了公众对“恶法”的思考。笔者认为虽然两种观点都存在着各自的优缺点,但是法律作为国家制定的具有权威性的规则,体现着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我们必须遵守即坚持“恶法亦法”。

1 “恶法非法”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缺陷

1.1 “恶法非法”观点泯灭了法的主体地位

“恶法非法”的主张泯灭了“法”的独立地位,法从最初的与道德、习惯混为一体到逐步与道德分离,再到拥有现在的独立地位经过了许多年的发展,若此时再次将道德作为评价善恶法律的标准,以符合道德多少评定来法律,那么道德自身就是最好的法律,法律就又丧失了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制定法也因此失去了意义,这不符合时代发展的趋势。

1.2 “恶法非法”观点无法形成统一标准,不具有安定性

若认同“恶法非法” 将道德作为评价法律善恶的标准,必将导致法失去安定性,因为对“道德到底是什么、善恶到底是什么”,不同时代具有有不同的范畴,同时也存在较大的个体差异性,无法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就“深圳鹦鹉案”而言, 对杨攀是否被判刑就产生了巨大分歧。既然针对这一个案件不同的人就存在着明显的价值分歧,并且很难相互说服达成统一,那么针对日常生活中层出不穷的案件就更难形成一个统一的道德标准去评价。法的安定性和社会秩序将无从谈起。另外司法人员的行为也将不受约束,其也可依照自身喜好对法律进行道德评价并决定是否适用,可能导致同案不同判违背司法公正,更甚之还会出现司法人员帮助他人逃避法律追究的情形。

1.3 “恶法非法”观点存在着无法操作的难题

另外自然法学派“恶法非法”的观点将道德作为衡量法律善恶的标准,虽然可以促使法律趋向完善,但是却存在着无法操作的难题。一部法律经制定、公布然后生效,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无论是普通公民还是行政、司法人员都难以与国家强制力抗衡,因法律不符合道德而将其推翻、不予适用更难以实现。就如要求生活在纳粹期间的人们在实施行为的同时去评判法律的正当性,根本不具有可期待性。由此可以看出以道德为标准评价法律善恶只有在法律被修改或者被废除后才具有意义。因此要坚持自然法学派“恶法非法”的观点,更倾向于是一种美好的愿望,现实情境下根本不存在操作的可能性。

2 “恶法亦法”备受批判的原因及正确认识

2.1 批判“恶法亦法”割裂法与道德的天然联系

不少人批判“恶法亦法”割裂法与道德的天然联系。本人不认可该观点,法与道德的天然联系实际上体现在法制定的过程中,一旦法制定成功公布生效,我们就不应再将法与道德混为一谈。正如上述所言,假如仅以符合道德多少来评定法律,那么道德本身就是最好的法律,时代进步发展多年法律才拥有独立地位,为什么要将道德与法律再次混为一谈。

2.2 认为“恶法亦法”模糊了对法本质的认识

批判者们以“恶法亦法”模糊了对法本质的认识对其进行大肆批判,认为“恶法亦法”将“强权者命令”、“无限主权者命令”认定为法律,必然导致对专制和暴政的支持。事实上认定“恶法亦法”也并非导致暴政和专制,首先我们必须承认没有制定之初就完美无瑕的法律,每个国家每部法律都需要不断的自我修改,正因为法律有好有坏,才会有法律的改革和完善的问题。同时我们国家始终都在追求制定良好的法律,也为此做出了不少努力:一方面在我国有专业的立法机构,严格的立法程序、高素质的立法人员,同时违宪审查制度也可对制定的法律进行监督,所有的规定都在极力避免专制发生;另一方面《立法法》也正式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公众拥有对已公布的法律草案发表书面意见和参加立法听证会等的权利。最后公民网络舆论也发挥着巨大的监督作用,一部法律若存在不合理的部分自然会激起大范围的讨论,势必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对所制定的法律中不合理的部分进行反思。

2.3 批判“恶法亦法”忽略法的正义性

另外批判者还主张“恶法亦法”太强调法律的安定性而忽视了法律的正义性。事实上目前我们呼吁“恶法亦法”,坚持法律至上并非不重视法律的正义性,我们坚持认为正义性和强制性都是法律必不可少的元素。只是现在我们所处的时代与实证分析法学派学者提出“恶法亦法”观点的时代存在着一个共同点,即现在无论是法律内容还是政治体制都处在较好的正当性的水平上,且在当前的中国,安定团结才是首要的任务, 因此就法的安定性与法的公正性权衡而言,需要更加关注法的安定性。

坚持“恶法亦法”不光是为了使公民有法所依,更是为了约束司法行政人员的行为,防止行政部门滥权及司法专断不得不强调法的安定性、树立法律权威。

3 对恶法亦法观点的应秉承态度

我国目前在通往法治道路的最大障碍是法律的权威难以建立。人们还存在古代几千年的“人治”观念,很多地区尤其是偏远地区法律基础依旧薄弱。因此,推进我国法治的关键在于树立法律的权威, 培养社会成员的法治理念。故坚持“恶法亦法”更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发展,但我们需对其进行一个更详细的说明,“恶法亦法”将“应然的法律”与“实然的法律”区分开来,认定一部经国家制定认可的法律对我们具有约束力并严格地遵守,不意味着我们认可每一部现行有效的法律,面对有效的法律正确的态度应是:严格地遵守,自由地评价。

3.1 严格地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

我们对现行有效的法律应持有的态度首先是严格地遵循它,坚持法律至上。在我国公布是成文法生效的必要要件,既然法律已经向社会公众公布,公民就有能力通过各种渠道了解法律,即便公民认为部分公布的法律存在不合理的地方,甚至是其眼中的“恶法”,也应先严格地遵守,因为如果在反抗恶法和保持社会秩序之间权衡一下, 就会发现在建设法治国家进程中反抗恶法带来的损失要比维护恶法的法律秩序所带来的损失大得多。并且我们必须承认通过平和的手段对抗不合理的法律要比直接违反法律好得多,因为违法坏的法律此风一开,必将削弱法律的力量并导致对那些好的法律的肆意违反造成社会的不稳定。不论法律的善恶首先严格遵守它才能保证在整个社会中逐步形成一定的法律秩序, 逐步培养和巩固全体成员的法治念,最终达到维护社会秩序, 实现依法治国的目的。

3.2 对法律进行自由地评价

坚持“恶法亦法”树立法律权威却有必要,但树立法律权威不等于禁锢思想,对于制定不合理、不完善的法律我们更应客观理性的对待,在认识了解法律的基础上,对现行法律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可自由地对其进行评价。不合理的法律长期存在会对社会造成极其不好的影响,我们不能为了追求法的安定性最后却导致社会的不安定性,因此对现存有效的法律进行自由地评价同样具有重大意义。通过舆论等手段使用各种论据向有关机关证明法律存在的错误力求将其废除,但应当注意其使用的方法和手段必须是正当的。


参考文献:

[1] 刘平.立法原理、程序与技术[M].学林出版社,2017.

[2] 黄信瑜.和谐社会视野下的公众参与立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7.

[3] 陈官.“恶法亦法”之中国式评判——从苏格拉底之死谈起[J].甘肅政法成人教育學院學報,2007(06).

[4] 姜华.驳“恶法亦法”论[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1(05).

[5] 欧阳梦春.“良法”与“恶法”之思辨 [J].湘潭论坛,2004(1).

[6] 刘腾.浅谈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J].法制与经济,2012(1).

[7] 刘杨.“恶法亦法”问题的两面性分析[J].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3).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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