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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危险废物防治的法律制度分析
发布时间:2021-10-25 18:56:35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236 次

我国危险废物防治的法律制度分析

文/曹艺  

摘要:生态环境部11月例行新闻发布会实录中对于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情况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其中对于危险废物的防治问题又一次提上了日程。危险废物是一种环境风险较大的固体废物,2020年的《固废法》的新修订,是危险废物防治的一个新动态,也是国家环境治理的一个新方向,趁着疫情防控在医疗废物管理方面取得的新成效的基础上,乘势而为,探索危险废物法律制度的新方向显得顺理成章,对于决胜小康,建设美丽中国具有重要作用。

1 我国危险废物防治的立法现状分析

1.1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对于危险废物防治法律规范的研究,2016年是浓墨重彩的一笔。2016年1月25日,为了落实《固废法》,国家环保部发布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2016年10月22日,国家环境保护部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进行了部分条款的修改;2016年11月24日,国务院引发了《“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提出了危险废物防治的相关举措;2016年12月14日,环境部发布《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对水泥窑危险废物处理进行了具体规定;2016年12月16日,环保部下发了《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对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的属性判断、产量核算和污染防治措施等进行了规范;2016年12月19日,环境保护部发布《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对危险废物鉴定的对象、鉴别单位的必备条件、鉴别程序及管理要求予以了明确;2018年1月1日《环境保护税法》的施行,通过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对危险废物防治通过税收的手段予以推进;2020年4月29日修订的《固废法》,于9月1日起施行,对危险废物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且对于十三种违法行为做出了限期改正和予以罚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着重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行为进了明确的处罚规定,成为了危险废物防治所依据的重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1.2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

1.2.1 立法薄弱。我国没有一部关于危险废物的专门性法典,除了《固废法》,关于危险废物的法律规定零散在各部门法中。具体到我国的法律实践中,我国法律法规经历了从“废渣”、“垃圾”、“废弃物”等概念用语向“固体废物”、“废物”和“危险废物”用语的规范化转化历程。除极少数的行政法规对某些废物概念进行定义外,绝大多数多没有对废物进行定义。

1.2.2 我国立法与公约号召的内容并未完全接轨。我国的立法中没有规定关于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赔偿责任问题。并且我国作为《巴塞尔公约》的初始缔约国之一,适用公约的问题在于,我国的立法现状已经无法与公约相一致;管理观念侧重于末端治理,源头治理的重要性被忽视,且处理危险废物的能力不足;最终,面对国际环境新问题的出现,我国缺乏具有可行性的应对方案。

2 我国危险废物防治中出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2.1 危险废物贮存手段不合理

2.1.1 危险废物存放随意性。一些产废企业并未设立废物存储场所,而这一类危险废物均需转移到省外进行处置,这样总体的处置成本费用高,此时一些企业由于经营较困难,不愿或拿不出资金对危险废物进行处置,也就使得仍有较多的危险废物长期存放在厂区,对环境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2.1.2 暂存仓库设置的不规范。对于设置了专门的存储场所的企业而言,并未根据国家颁布的GB 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设置合格的暂时存储场所,这些场所也未设置明确的标识,在不同的废物之间没有明确的阻断设施如过道或者隔离墙。

2.2 危险废物处理系统不完善

2.2.1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场所的分散和缺漏。我国目前的危险废物处置具有比较明显的区域性特征。并且我国目前危废的跨省转移目前还没有完全放开。新固废法虽然取消了危废省内转移审批的有关规定,但因为我国不同省份之间的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有着信息不对称以及管理和治理水平不一致的情况,以至于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可行性不高,所以我国危险废物的跨省转移目前为止还不能有效推广。

2.2.2 危险废物处理设备的落后和缺失。危险废物处理技术支撑不够丰富,目前相关软件公司主要集中开发监管服务平台,对于试点企业提出的仓储智能化管理软件方面欠缺开发。同时我国危险废物处置技术较为落后,其处理量和实际产生量还存在一定差距,危险废物处置技术以焚烧法和填埋法为主,技术水平较低,距离危险废物的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2.2.3 危险废物处理的二次污染频发。危险废物在处理的过程中必须谨慎,防治污染工作的好坏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危险废物的处置效果,无论是哪一种危险废物,都应该根据实际的情况采取合理的方式进行处理,同时避免因处置工艺选择不合理、环保措施不到位、监管措施不规范引发的二次污染问题。

2.3 危险废物转移过程监管缺失

2.3.1 转移监管的法律手段不明确。现有法律对于危险废物转移前通知“沿途”生态环境部门的规定,其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由于途经时间的不确定性、技术以及监管力量的限制性,沿途生态环境部门事实上难以实现转移过程的监管。

2.3.2 危险废物追踪的信息技术滞后。危险废物台账记录不规范,不能保证数据的有效性、真实性和追溯性。从危险废物的产生源头到最终的方向不能做到全面的监控,极易使一些境外的危险废物钻了空子非法进入到国内,转嫁污染,对于国内危险废物的处理情况也不能做到全面的把控,对于最终的处理结果和状况信息也不全面。

3 提升我国危险废物防治水平的措施

3.1 完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

3.1.1 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排查整治。加强危险废物贮存现场管理,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弃物识别标志和警示牌,按照危废特性分类收集、贮存,制定管理计划、建立管理台账制度,如实申报危险废物产生、贮存情况。

3.1.2 建立跨区域合作环境监管机制。破除跨区域合作行政壁垒,探索试行跨区域合作经济补偿机制,增强不同省份之间的危险废物的合作,形成上下游联动监管,信息共享,鼓励有条件的省份承担较多的危险废物监管的责任,加强相互的经验分享和交流,相互借鉴,实现共赢。

3.2 推动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

3.2.1 合理布局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加强厂址选择的合理性。在选择厂址的时候应该对当地环境保护制度进行详细的了解,保证符合当地实际的发展需求,充分考虑对居住区、自然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影响,合理设置防护距离。

3.2.2 加大设备技术创新。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实现无害化、资源化。大力引进信息技术,各个企业要设置转向资金以供采购专门设备,不断推进企业的转型升级和技术更新。

3.2.3 提升应急治理能力。疫情、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急处置技术尚未建立,难以有效指导技术开发与产业发展。响水“3·21”特大爆炸事故的宣判也对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处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有重大的启示。

3.3 加大危险废物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

3.3.1 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通过严厉打击一批涉危险废物的犯罪行为,形成有力震慑。生态环境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范围内联合组织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活动。

3.3.2 严格细化执法过程,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和司法联动。相关政府部门及时通报线索;公安机关及时趁早介人,及时固定证据、控制嫌疑人;检察机关参与会商,指导调查;生态环境部门科学研判,周密筛查,有效追溯倾倒废物来源;环境执法人员高度警陽,于细微处发现问题线索,精准适用法律,规范取证记录,保障程序合法。

3.4 加大新固法普法宣传,强化舆论引导

关注新固法的红线问题,营造社会氛围,全民参与。增强政府、企业、公众等法律主体的守法意识,加大专业培训,提升监管水平,努力形成全社会参与支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控的良好局面。

3.5 拓宽调控手段,完善相关企业税收政策

重视税收政策的调节。完善增值税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扩大危险废物回收利用的消费税免税范围并提高政策连续性、加大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完善危险废物环境保护税政策设计与征管协作、提高危险废物税收优惠政策协同性等方面着手,有效促进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

危险废物的防治是一个长期性工作,要勇于正视我国目前的防治水平。通过分析目前危险废物防治领域的立法不足和制度缺漏,提出相关管理制度建议,国家、政府、企业和公民要协同应对,对于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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