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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新农村建设中土地流转的刑法保护初探
发布时间:2014-12-04 08:59:23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337 次

有关新农村建设中土地流转的刑法保护初探

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发历程的逐渐增加,广大农村也深刻的受到了城市的影响,经济的发展可谓是突飞猛进。但是在经济加速发展的同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存在的土地问题也随之彰显出来。由于过度片面追求经济发展,人为破坏土地资源的问题严重,使我国可持续利用的土地大幅度减少,土地质量岌岌可危。不断恶化的生态环境,日益尖锐的人地矛盾,使得经济发展也受到了严重的牵连。因此,本文就如何加大农村建设中土地流转的刑法保护进行探讨,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出强有力的法律凭证。

关键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土地流转;刑法保护;探讨


每一个国家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城市用地都有所增加,迫使农用地转为城市用地的问题出现。因此我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党和国家就必须要重视“三农”问题,破除城乡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新格局。党在十六大以后曾连续五年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三农”问题的一号文件,将支农惠农摆在第一位。更是在07年取消了农业税,可是由于城乡结构问题在我国存在的时间太过长久,因此无法在一时之间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的。

一、在新农村建设中为什么要进行土地流转

(一)土地流转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土地问题既是我国“三农”问题的主要核心,也是新农村建设的关键因素,因此推动土地流转是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在我国,实行的是家庭联产土地承包责任制,虽然其在某一特定的时期内能够很大程度的促进我国农业经济的高速发展。可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完善的今天,这种传统的土地管理模式,存在着规模小、太过分散的种种弊端,毫无疑问是无法满足新的发展需要的。而实行土地流转,从根本上打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种管理模式的弊端,向现代农业经营模式转变,实现农业要素市场化、农业经营集约化、农产品加工和销售产业化。

(二)土地流转是转移农村劳动力的基础

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农民一直都是仰望于土地这个唯一的生产保障的,土地在社会发展中有着非常重要的职能。但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高速发展的带动下,广大农民开始体味到传统的土地经营模式只能解决温饱问题,无法带动他们发家致富,所以,大量的农村富余劳动力涌进城市,外出务工。这就导致了相当多的土地被撂荒,土地资源遭到严重浪费。因此,实行土地流转,既减轻了土地对广大农户的束缚与依赖,也将农村的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业进行了转移,为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

(三)土地流转是集约利用耕地的客观要求

   尽管我国有着庞大的土地资源,可面对同样庞大的人口基数,就使得我国人均土地资源显得尤为的可怜。土地是广大农民的重要生存保障,但面对不断增长的人口,其也是压力重重。在人地矛盾非常突出的今天,有的城市甚至是县城,竟搞起了大规模的“圈地运动”。在这种种矛盾之下,实行土地流转能够考虑广大农户的自身需求,将土地所有权进行转让,为实现农业资源规模化经营和集约化使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保证国家土地资源恶化耕地的作用,确保国家粮食的安全。

二、如何加大农村建设中土地流转的刑法保护

我国,有关于保护土地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一直处于一种“泥菩萨过江,自身难保”的状态。土地立法通常带有很强的政策性、时效性、原则性,部门立法的痕迹又太过严重,体系上既不能统一,也无法长期操作,俨然已经无法解决目前大量出现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破坏市场交易秩序,利用职权来破坏土地管理秩序,非法占用农地破坏环境资源的社会现状。因此,加大农村建设中土地流转的刑法保护迫在眉睫。

(一)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法规,明确产权关系。目前,当局的首要任务就是强化法制建设,尽早的完善土地流转的法规,确定农村土地流转的产权关系,维护好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所谓的集体,这个代表又太过于含糊不清,往往会给农村土地流转寻租埋下祸根。所以,要对《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资格认定作出统一规划,将农村土地所有权真正的依法交给村民委员会,明晰土地所有权性质,要使农民真正的享受到土地带来的收益权。

(二)为土地管理的民事、行政保护提供强有力的刑法保障。为了缓和当前的人地矛盾,就要对打击和破坏农业生产、土地流转的犯罪行为,进行刑法上的严惩。农村土地流转所产生的民事和行政纠纷,不能仅仅依靠1998年《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03年《农村土地承包法》、2005年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进行规范,其已经不能满足新的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需求。所以,要上升到刑法的高度,切实保障农民的利益。

(三)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构建农业发展大局。要构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为农村建立起和城市一样的涵盖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合作医疗等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减少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感。可以采取强制制度,流转土地收益部分合理的用作为农户的基本生活保障费,慢慢实现土地保障形式向社会保障形式的过渡, 扫清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障碍。

结语:

所以,新农村建设中的农地流转问题中,要充分的尊重农民的权利和意愿,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新格局,建立规范有序的土地刑法保护体系,以实现农村生产发展、村民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的新农村建设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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