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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维稳思维的转变
发布时间:2014-09-04 20:56:54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434 次


摘要:通过论述传统维稳思维的误区,特别是影响稳定因素的定性、社会稳定的内涵的界定和当前影响稳定的首要因素群体性事件的本质,并且指出,传统的维稳模式在道德正义上削弱了政府形象,加速了社会基础秩序和社会价值体系的失范。这就要求转变传统的维稳思维,建立新的符合社会稳定自身规律的新思维。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有限政府,避免政府在社会矛盾中处于首当其冲的位置。

关键词:维稳思维;动态稳定;制度化

中图分类号:     D616            文献标志码:A


随着社会矛盾增多,社会稳定已成当今社会的一个“结”。它既是现实,也是心理的。担心社会不稳定,成为一种集体无意识的忧患情结。近些年来,我们实际上已经陷入‘维稳的怪圈’:各级政府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用于维稳,但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数量非但没减,反而不断增加,在某种意义上已经陷入‘越维稳越不稳’的恶性循环。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在于我们的维稳工作的思维模式和工作思路出了问题。

一、要转变传统的维稳思维必须先界定清楚以下几个问题:

(一)对诱发因素的定性认识上

传统的维稳思维将不稳定因素更多的界定为“敌我矛盾”,或者是“被敌对势力或者别有用心的人所操纵的”,或是“不明真相的群众”等等。这种思维模式从一开始便将不稳定因素放在了自己的对立面,形成一种心理对立。与此相适应,我们在解决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多的强调国家专政的作用,采用高压手段,不惜动用大量的警力和武力。这就使得矛盾立刻升级,双方失去了谈判妥协的回旋余地,丧失了用和平方式解决问题的可能性。

(二)社会稳定的内涵的界定上

由于受传统的“稳定压倒一切”的教条主义的影响,当前对社会稳定的内涵理解过于僵化。将社会稳定作为一种终极目标追求,为了稳定而稳定。将稳定简单的定义为不出事,不爆发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由此形成了一种静止的、僵化的稳定观。在这种稳定观的指导下再加上中央的维稳高压,各级政府为了避免发生不稳定因素,大量的增加警力,力图加强社会控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将维稳运动化、形势化。这便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首先,造成维稳成本过高,增加了财政负担;其次,造成了不必要的社会焦虑甚至恐慌,由于许多地区在市区大量进行防控群体性事件演练,动用大批警力,给原本平静和谐的生活蒙上了一层阴影。

(三)认识群体性事件的核心本质

当前真正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爆发形式还是群体性事件,针对群体性事件人们关注更多的是它的性质、成因、危害等等,而很少将其作为一个工具对象进行研究。群体性事件往往是一种规范化程度很差的利益表达形式。群体性事件往往是在其他的利益表达渠道不畅通,正当的利益得不到正常表达的情况下发生的,或者说常常是无奈中的选择。群体性事件表明的是社会群体的利益冲突,它一般是在国家法律范围内进行的。

二、从以下几方面实现维稳思维的转变

  (一)实现由“刀治”到“水治”的转变

   中国古代有两种治国理念,一种是“刀治”,另一种便是“水治”。“刀治”更强调利用国家的强制力进行“堵”,注重打击和压制,以强力解决问题,强调国家的主导性;“水治”更多的在于“疏导”,注重因势利导,相时而动,注重对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疏导民意从而解决问题。前些年维稳更重于打击,以暴制暴,而结果往往适得其反,不但不能解决问题,还将矛盾激化,使形势不可收拾。因此面对群体性事件时,必须转变思维,由打压到谈判,由对抗到妥协。迅速掌握事件的诱因,学会协商谈判妥协,对确属合理要求应尽量满足。

  (二)实现由“静态稳定”到“动态稳定”的转变

社会本身是一个矛盾不断产生、解决、再产生、再解决的循环往复的动态平衡过程,也就是动态的稳定。旨在实现动态稳定的改革可能会破坏现状,但破坏现状不意味着社会的不安定。因此,设计良好而条件成熟的改革举措,更可能意味着新的平衡状态的到来;这种新的平衡状态可能更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动态稳定的状态下,允许矛盾的存在,也可以说是我们无法阻止矛盾的产生,所以我们必须承认矛盾的存在。要达到稳定的状态关键是要解决这些矛盾,而不是回避矛盾的存在甚至无视矛盾的存在。

(三)实现由“运动化”到“制度化”的转变

大量的研究表明,在诸多矛盾冲突事件背后,是利益表达机制的缺失。若不从根本上解决利益失衡与社会公正的机制问题,一味以稳定为名压制合法的利益表达方式,则只会积聚矛盾,扩大冲突,使社会更不稳定。制度化的关键是: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有限政府,避免政府在社会矛盾中处于首当其冲的位置,政府扮演规则和程序制定者以及矛盾调节和仲裁者的角色;使法治成为解决冲突的长效手段;建立利益均衡机制,为社会不满情绪的宣泄提供制度化管道;促进民间组织的发育,形成化解冲突的社会性机制。在全社会逐步建立起:1.信息获取机制;2.利益凝聚机制;3.诉求表达机制;4.施加压力机制;5.利益协商机制;6.调解与仲裁机制。这六个方面,在建立利益均衡机制中相互配合,层层递进,缺一不可。其中,利益凝聚机制和施加压力机制特别重要。建立利益凝聚机制,关键在于形成利益诉求凝聚和表达的载体。在市场经济逻辑的作用下,社会利益分配或迟或早会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个人之间出现分化,不同的利益体开始逐渐形成,它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往往是不可避免的。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已经提供了通过制度化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资源,而政治框架的基本稳定则提供了解决社会矛盾的政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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