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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混业经营可行性的探讨
发布时间:2015-03-31 17:10:24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314 次

摘要:我国由于主要金融机构的产权制度改革没有到位、金融市场发育不充分、金融监管能力不高等原因,目前虽然部分实行了混业经营,但是并不规范,且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本文从多角度探讨了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可行性问题,旨在为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提供参考。

关键词:金融业;混业经营;可行性


20世纪70年代以来,全球范围内掀起了金融自由化和一体化的浪潮。1999年美国《金融现代服务法案》正式生效,商业银行可以跨界经营证券、保险等业务,标志着美国结束了分业经营体制,从法律上正式确立了混业经营体制。在此之前,英国和日本已经率先实行了金融大改革,允许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全球主要发达国家纷纷从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预示着混业经营体制已成为世界金融业发展的新趋势。

本文即是在此国际趋势和国内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选择了混业经营进行研究和探索。鉴于国内对混业经营的研究不够深入,有些研究还与中国银行改革实践的结合不够紧密,没有从中国改革实际的角度来研究分业、混业经营问题。本文希望能够为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全面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和理论依据。

一、我国金融业发展混业经营的必然性

(一)金融业尤其是银行业的发展要求实行混业经营

首先,混业经营是增强中国商业银行竞争力的需要。目前中国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显得过于狭小。业务范围的局限性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制约了中国商业银行特别是股份制商业银行盈利能力的提高,这种状况必然影响中国商业银行竞争力的提升。从目前中国商业银行的竞争力来看,不仅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根本无力与西方商业银行进行竞争,在国内金融市场上也难以与进入的外资银行竞争。因此,中国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战略有必要作出调整,转向混业经营。

其次,混业经营是降低中国商业银行风险的需要。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分别处于无差异经营和无差异竞争的状态,包括机构发展和市场定位在内,还没有形成一种有层次、有分工、有竞争、有合作的良性发展格局,对金融业资源的总量利用造成了极大浪费。争取混业经营,扩大业务领域不失为提高效益、改善财务状况的有效途径。

再次,混业经营是商业银行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努力实现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按照市场经济对资源优化配置的要求,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调整企业的各种资源,使处于困境的国有企业再现活力。放宽对商业银行参与资本市场活动的限制。放宽对商业银行直接投资和参与企业管理的限制,已成为国内商业银行的一致愿望。因为现在的金融形势较制定商业银行法时己发生很大变化,有必要对商银行法的有关条文内容进行调整和修订。

最后,混业经营是商业银行应对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允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进入拆借市场,实际上已允许了银行资金间接进入资本市场,如果分业的限制主要是为了防范风险的话,这已经打开了一个口子。总之,中国投资银行业需要商业银行资金的支持,从长期来看,混业经营有利于对资金的有效配置。

1.2加入WOT要求实行混业经营

在中国已经加入WTO的背景下,金融全球一体化趋势是迫使我们放弃分业体制的另一个外部因素。同时,在已经加入WTO的条件下,分业经营体制还面临着容易引起服务贸易摩擦问题。进入国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在其母国是经营全能金融业务的,如果它们根据中国金融制度在华不能经营全能金融业务,则依据平等待遇原则,中国的金融机构在他国也不能从事相应业务,就不可能与外国金融机构展开公平竞争,国际竞争力势必被严重削弱。分业经营使我们处于两难境地,极易引起贸易摩擦。这也是促使我国向混业经营转变的一个重要原因。

由此可见,国际银行业全能化浪潮说明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从混业到分业,再到混业,是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是更高层次的混业。全球的混业经营浪潮以及WTO的挑战,为中国金融业融入国际金融大家庭并参与竞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分业经营体制向混业经营体制过渡,走向混业经营是21世纪中国金融业发展的现实要求和理性选择。

二、金融全球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趋势的影响

这种趋势的继续发展,改变了金融业的市场环境,使其传统的业务界限和行业分工日渐模糊,条块分割局面也已被打破。这无疑会影响到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变动。

三、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是我国混业经营的制度保障

2001年5月底证监会下发了《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允许商业银行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参与基金业务,既是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需要,反过来也推动了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2001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明文规定商业银行经批准可以开办金融衍生业务投资基金托管、信息咨询和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首次明确了商业银行可以代理证券业务。这表明央行默许了银证混业经营的现状,为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发展做好了准备。2006年10月18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首次对保险机构收购商业银行股权有关事宜作出明确规定,允许各类保险机构投资购买境内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等银行的股权。由此,保险公司收购银行的通道其实已经全部打通。


参考文献

[1]蔡浩仪.

抉择:金融混业经营与监督[M]. 云南: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

[2]桑榕.

金融业分业与混业经营研究[M]. 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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