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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金融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
发布时间:2015-04-02 17:32:00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275 次

摘要:金融作为一种资源,在可持续发展过程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开发和利用农村金融资源,从而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本文在分析农村金融资源现状、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存在的问题和农村金融需求的基础上,对如何合理开发和利用农村金融资源提出具体建议。

关键词:金融资源;农村金融;农村经济

在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上资源的永续利用是永恒的主题。现代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就是对自然资源、生态资源和社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农村金融与其他金融一道构成一种社会资源,政府和市场要充分发挥其所具有的配置功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从而促进和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金融问题实质是农业金融问题。农业是农村和农民存在的基础,而农民与农村的变化又体现在对农业的影响上,因此解决农民与农村问题的关键在农业,解决了农业金融问题也即解决了农村金融问题。农村金融的健康发展是决定新农村建设成败的重要因素。

一、农村金融资源的现状分析

(一)资金需求缺口巨大。随着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入,农业标准化生产和产业化水平持续提高,农户、农村经济组织和龙头企业不断壮大,经营规模持续扩张,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总量呈现螺旋式攀升的刚性增长态势,从而需求和供给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

(二)资金外流情况严重。农村资金外流不仅情况严重,并有逐年加大的趋势。资金是重要的社会经济资源,也是农村经济运行的血液,由于城乡经济结构的差异,城乡金融发展很不平衡,农业发展受到资金短缺的制约,严重抑制农村金融的发展。

(三)农民贷款极为困难。农村的信贷需求主体主要是农户和乡镇企业。由于农村经济货币化程度低,农户的经济活动信息不能在市场上得到反映,农户的市场交易信息记录对外缺失。此外,受规模不经济的影响,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会对乡镇企业进行信用评级,金融机构也不可能通过外部评级机构获取乡镇企业信息。在难以获得有效信息、信贷风险较大的情况下,为了预防赖账损失,基于政策约束被迫留下来的金融机构如农村信用社,通常坚持信贷合同要有抵押物,金融机构可能不愿意接受这些抵押物。农业贷款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比重也在不断下降。

(四)民间借贷活跃。由于体制内金融服务严重不足,造成体制外民间金融包括高利贷行为兴起。民间金融一定程度上加重了金融市场的风险,使国家金融宏观调控政策实施的效能减弱。同时,对社会的稳定产生了一些不利影响。农村民间信贷未经法律正式许可,其借贷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借贷双方的相关权益在法律上也不容易得到支持,以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基本不可能。监管的失位,使一些个人或机构利用农村民间金融坑蒙拐骗,最终导致一些群体性事件发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二、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存在的问题

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开放性、竞争性、适应性、效率性和稳定性共同构成了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评价标准。其中,适应性是前提,开放性是基础,竞争性是手段,效率性是关键,稳定性是保障。当前,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主要包括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民间金融四类金融组织形态,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以下两种组织形式:一是以合作性金融为基础,以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为重要组成部分构成的正规金融;二是以民间借贷、私人钱庄等民间金融为主体构成的非正规金融。其缺陷在金融实体上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策性金融功能单一。我国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主要任务是承担国家规定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并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作为政策性银行,其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长期以来资金拨款有限,且资金不能按时到位,有时不得不向央行借款,使筹资成本上升,制约了农业发展银行的发展。对农业发展银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成本经营、企业化管理”与农业发展银行承担的农村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存在一定的矛盾。随着农村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农发行的作用变得十分有限。仅在农产品购储销等纯政策性方面发挥作用,90%以上的业务是收购贷款,对农业生产条件和方式的改善支持力度不够,没有充分发挥出政策性金融的支农职能。

(二)商业性金融退出农村。受利润的导向,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银行对农村市场缺乏热情,开发适合农村金融市场的金融产品热情不高。1997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确定“各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县(及以下)机构,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基本策略以后,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国有商业银行日渐收缩县及县以下机构。1999年以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基本取消了县一级分支机构的放贷权,只保留了收储功能,贷款权限进一步上收,使农村资金正在以每年3000—6000亿规模的速度外流,造成了农村金融严重失血,随着国有银行逐渐退出金融市场以来,农村正式金融安排的市场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农村金融业务不断萎缩,使得近年农业贷款出现负增长,农业贷款所占比例不足6%,农民和农村中小企业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的信贷支持不足30%。

(三)合作性金融力量孱弱。农村信用社逐渐成为农村信贷资金的垄断供应者,国家希望农村信用社能承担起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的重担。但在实际运营过程中,信用社自身也存在管理体系不健全、信贷审批不规范、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服务范围的地域限制、经营的自负盈亏、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商业倾向,使得资金向收益相对高的城镇或非农业部门转移,真正需要资金贷款的农户却难以得到金融支持。农村信用社使得城市资金不但不能有效地流人农村,实现工业反哺农业,反而农村资金却流向城市,造成农业、农村的发展和农民福利改善的严重滞后。再加上不良资产数额巨增,待处理资产及抵债资产比重大,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正濒临难以为继的危险,广袤的农村经济发展依靠农村信用社苦苦支撑已显得力不从心。

(四)邮政储蓄不断吸储。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在农村领域的存贷业务网点以后,农村资金开始向邮政储蓄集中。然而,邮政储蓄不发放贷款,资金全部转存中国人民银行,存于央行赚取利润,将农村仅有的资金“倒流”城市,使本来就紧张而缺乏的农村金融供给市场更加恶化,虽然中国人民银行以对农村金融机构再贷款的方式将部分资金又返还给了农村领域,但这种再贷款规模远远不能补偿农村资金的流失,使得原本急需资金支持的广大农村在得不到现有国有商业银行的支持的同时,农村资金通过邮政储蓄反而流向城市,严重阻碍了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

(五)民间借贷迅速发展。由于中央银行的部分宏观信贷政策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贯彻落实不到位,银行借款综合成本较高,小额农户信用贷款额度小、期限不合理,银行贷款门槛高、手续多,而且要经过贷款申请、资产评估等程序,需要时间长,还要求提供抵、质押物及担保人等,国有商业银行在一些欠发达地区执行信贷退出,将信贷权限上收,加剧了资金供需矛盾等,加之严格的金融管制阻碍了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创立,减少了农村资金供给来源,广大农民借贷无门,因民间资金需求与供给的共同作用使农村非正式金融活动迅速发展。对国家货币政策的贯彻实施形成一定的冲击,容易发生债务危机而影响社会稳定,容易导致部分企业、经营者资金恶性循环。

(六)农业保险市场低迷。作为农业大国,中国每年都有农作物受灾,主要依靠两种方式进行灾害救助:一是由民政部门实施的政府农业灾害救济;二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商业方式推进的农业保险。从实际情况看,这种补偿性质的灾害救济,受到国家财力限制补偿不足,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虽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2年就开始承办农业保险业务,但农业保险事业发育一直不成功,波动很大。农业保险组织主要存在的问题有:灾害救济的手续繁杂、面窄、水平低、且难以监管;农业保险的承保率低下、高赔付率、经营亏损严重、业务量较少,商业保险机构提供的农业保险业务极度萎缩。

三、农村金融资源的需求分析

(一)生产结构调整需要大量资金支持。中国农村社区金融领域中资金供给和需求的缺口一方面表现在总量上的供不应求。近几年“三农”问题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党中央和国务院相继出台对粮农实行现金直补、适当提高粮食收购价格、免征农业税、全面提高对农民折合作医疗补助标准等一系列重大优惠政策以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更加加快,我国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迅速,农民收入也不断提高,但与城市居民收入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以吉林省延吉市为例,2009年农民人均收入为8739元,相当于城市居民收入的49.9%,比上一年下降1.7个百分点,呈现差距扩大趋势。当今面临着国际市场竞争和挑战,再加上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资金的需求量迅速扩大,由过去的单纯农户、农业资金的需求,扩大到种植、养殖专业户的资金需求、农业龙头企业的资金需求、个体私营企业主的资金需求及农产品贩运大户的资金需求等等。农业要发展,必须打破农村过于依赖粮食生产的格局,加快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如农业种植业调整、现代农业技术的普及、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工业化水平的提高等,都离不开巨额资金支持。

(二)经济主体需要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总量持续增长,经济结构也不断发生变化,生产力水平也不断提高,农村产业活动越来越复杂化,对资金的需求也更高。尽管目前我国农村金融需求仍以贷款为主,但由于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性和农民贫富差距的客观存在,各微观主体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也存在较大的差异,不同层次金融需求呈现多样化、多层次的态势。除了传统的存贷款服务需求外,还有结算、咨询、汇兑、信托、租赁、保险等金融服务需求,部分农村中小企业对投资理财、财务管理、信用证保函、公司债券等金融服务的需求开始显现;随着农民市场经济意识的提高和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农民对投资理财和保险等方面的金融需求也会不断增加,如大多外出打工、创业的农民迫切希望提供方便快捷的支付结算服务绿色通道;而在家务农的农民则普遍渴望有适合农村的保险品种,各种养殖业保险、医疗健康保险和养老保险等旧品种。而现有的农村金融产品不能满足上述需求。

(三)需要与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金融机构。近几年来,人民银行及各涉农金融机构在支持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各涉农金融机构受体制、机制、制度和政策等因素的制约与影响,一些干部职工建设新农村的经营意识、反哺意识和创新意识还比较淡薄,有的涉农金融机构的高管人员多惯性管理办法按行政方式办事,缺乏理念创新、思维创新、机制创新、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进一步来说国家缺乏对农村金融组织体系进行整合性改革的差异化整体方案设计,缺乏整合农村金融资源的体制支撑,缺乏创新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法规政策与制度支持。农村经济主体是农村企业和农户,农户的特点是经营规模小,农村企业也多为中小企业,所需的资金规模不是很大。他们产权明晰,一般都具有良好的预算约束机制,能够按市场规则与金融机构来往,并需要能够为之提供服务领域广、服务品种齐全的金融机构出现。

四、农村金融资源的发展战略选择

(一)构建分工合理,功能互补的农村正规金融体系

1.农业银行要充分发挥商业性资金融通功能,重点满足农村内部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的资金需求。同时,国家应主要通过税收工具等对农业银行的运行过程进行导向,引导其将在农村吸收的存款的一定比例用于农业,承担发放有一定规模的农业商业性贷款的任务。

2.农业发展银行应逐渐向综合型政策性银行转变,主要满足不能通过竞争性金融活动而获得满足的农村金融需求。一是针对贫困农户的扶贫资金需求,二是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的资金需求,如保障粮食安全,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业科技推广,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等。

3.农村信用社应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逐步改造为地方性农村股份合作银行。成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但其融资对象应与农业银行有所区别,主要通过满足农村内部中小企业和经营大户的资金需求来争取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与农业银行形成互补关系。

(二)创新农村金融制度,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

1.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制度。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已产生了多样化的金融需求,政府应适当降低农村金融市场的进入门槛,通过制定合理的准入条件和公正的竞争规则,在允许的范围内大力发展其他中小金融机构。同时,必须建立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有了退出机制,农村金融机构在经营中就会有压力,促使其提高经营管理能力,保证资产质量。

2.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风险防范制度。应增强农村经济主体的金融信用意识,建立农村企业和农户的信用信息档案并能在金融机构之间实现共享,降低金融机构信用调查成本;农村金融机构要加强信贷管理,完善风险内控制度,充实资本金,增强抗风险能力。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快速成长

在中国现实条件下,农村经济的基本主体仍然是数量众多的小规模农户,其短期、小额的资金需求是日益向大型化方向发展的农村正规金融机构难以满足的。相对而言,小规模农村合作金融在向小农户提供金融服务方面具有显著的比较优势。其一般以乡村为边界,农户相互熟悉,信任度较高,借贷风险较小。因此,全面强化政策支持力度,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有效改善农户金融服务严重不足的状况,同时通过良性竞争的发展,打破农村信用社高度垄断的地位,促使其提高效率,应当是当前推进中国农村金融制度创新过程中最重要的方面,实现中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创新性发展。

1.应该赋予其经营金融业务的合法地位。使其能够取得与正规金融组织平等开展金融业务的经营地位,同时接受中央银行和银监会的金融监管。

2.坚持合作经济的基本原则。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应当由当地农民发起建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共同决定发展方向和重大事项,确保真正成为农民自己的合作金融组织。

3.有效加强政策扶持。一方面,应当加强金融专门人才的培养,满足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人才需求;另一方面,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给予必要的信贷资金援助和利息补贴,以更加合理有效的方式实现政府对农业及农村发展的金融支持。

4.支持纵向系统的建设。应当从政策上支持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一定区域内进行再合作,建立联合组织,形成更有效率的信用合作资金融通和结算体系,充分发挥农村合作金融制度的整体优势。

(四)适当放松政府管制,给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空间

在正规农村金融功能有限和农村合作金融基本上还是空白的现实条件下,农村民问金融是当前农户借贷资金的主要来源,对满足一般农户资金需求意义尤为重大,既不能因高利贷现象的存在而采取严厉的行政管制措施,又不能放任自流,任其自行发展。就当前现实而言,主要应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

1.明确非正规金融合法地位。应当以立法方式赋予民间金融相应的法律地位,适当放宽农村金融的准入条件,引导民间资金流向合法市场。同时,建立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使投资者可以有效地使用资金,同时实现农村金融市场的优胜劣汰,优化金融主体。

2.建立有效的非正规金融监管制度。建立非正规金融的监管制度,明确监管主体、监管措施,建立民间借贷监测体系,加强必要的信息监控和风险防范,建立弹性的灵活监管体制和完善的破产保护制度,加强对民间金融纠纷的司法监管。在利率市场化的大趋势下,目前应明确规定非正规金融的利率浮动范围,同时可适当扩大利率浮动范围,放松对利率管制程度,以加快实现利率市场化。

(五)支持农村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充分发辉小额信贷的扶贫功能。小额信贷一般是针对低收入人群,具有借贷额度小等特征。明确制定对小额信贷的支持政策,创造条件将其融入到农村金融体系之中,既弥补现有农村金融体系的功能缺陷,又进一步提高扶贫工作的效力。在这一重要方面,主要应推进以下工作:

1.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建立多种所有制形式、不同治理结构的小额信贷组织,鼓励民间资金投入建设小额信贷组织,鼓励邮政储蓄机构在农村试办农村小额信贷机构,鼓励农村信用社以及商业性银行发展小额信贷业务。

2.可以通过法律确定多种彤式的资金投入,允许各种合法资金组建小额信贷组织,如自有资金、捐赠资金、单一来源的批发资金等,以扩大小额信贷组织的资金总量。并且要通过法律手段,严厉打击失信行为,加强农村金融机构债权的法律保护,促进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

3.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是我国大力推广小额信贷制度的形式之一。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7]。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民间金融的一大创新,它的经营活动的依法开展,有利于减少地下民间金融的非法活动。

(六)建立健全农村保险机构,大力发展农村保险事业。为农业上保险,既可以降低信贷风险,消除金融机构的后顾之忧,扩大涉农贷款的规模;又可以分散灾害风险,增强务农人员的信心,扩大再生产规模,有效激发借贷的需求;还可以大量减少订单农业的履约风险,促进订单农业的快速发展。

1.建立专门的政策性国家农业保险机构,专门办理农业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并采取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国家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尤其对交易金额较大,关系国计民生的订单粮食、订单棉花和订单副食品等依法进行强制性保险,并由政府对法定保险险种提供保费补贴,来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利益,提高农民参加保险的积极性。

2.增加县级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在乡(镇)一级机构,至少可在中心乡镇设立机构,开展财险、寿险业务。

3.各级地方政府应发挥组织领导作用,宣传保险知识,发动农民(户)参保。在市场有需求、保险公司不亏损、农民愿意买的前提下,不断地增加保险险种,满足“三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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