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诚信历史与现实的简要回顾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历史的长河中,有关诚信的故事数不胜数,许多讲诚实、守信用的人被千古传颂。从古至今,也流传着许多关于诚信的名言警句:如“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强”;“言必信,行必果”等等。诚信可以是一种政府行为,可以是一种企业文化,也可以是一种私人信念,但现代社会物欲横流,诚信这种堪称高贵的品质已日渐稀缺,诚信这一美德正被一些人逐步淡忘和遗失。
徙木立信,取信于民,这是古代统治者诚信的表现。春秋战国时,秦国商鞅为树威信、推改革,主持变法,重赏徙木之人。商鞅这一举动,在百姓心中树立起了威信,接下来的变法就很快在秦国推广开了。新法为秦之崛起铺平道路,使秦国逐渐强盛,最终一扫六国统一宇内。可见政府诚信的力量。与此相反“烽火戏诸侯”的周幽王为博宠妃一笑,戏玩了一个“狼来了”的故事,结果失信于民,最终自取其辱,身死国亡。古代开明统治者亦深知“船能载舟,亦能覆舟”之道,为政者若要治国平天下,必须取信于民,政策不能朝令夕改,不然民无所适从。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更要求打造诚信政府。按照现代法治的观念,政府行政必须遵循行政信赖保护原则,以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必将促进诚信政府、阳光政府的建设。媒体报道,四川省巴中市白庙乡政府公示出今年一月份公务开支明细表,详细记录每分钱公务花费,连“花1.5元购买信纸”,招待上级官员烟酒都悉数公布,这被网友称为“政府全裸第一例”[1]。我们为此交口称赞,政府财务公开,不做假账,是取信于民的第一步。与此同时,全国上下各级政府都在积极推进财务公开,政务公开,这也是诚信在政府行为中得到充分体现的典范。
政府信用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政府若失信于民,则官民关系紧张,政府行政成本增加,政府失去公信力,甚而至于酿成群体性事件,处理不当,则危及社会稳定与国家安全。贵州瓮安事件、湖北石首事件更能说明这个问题。只有坚持阳光政务,信息公开,取信群众,不把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当摆设,才能化解改革进程中的人民内部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因此,政府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它将促进指导企业诚信、公民诚信建设。
二、诚信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与影响
政府诚实守信,保护相对人信赖利益是诚信原则在公权力运行过程中的体现。即使在意思自治的私权利领域,诚信更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重合同、守信誉的企业深知诚信是金,诚信无价,与其为伴,受益无穷。市场主体资信良好,口碑极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必然博得消费者的青睐。企业善待消费者,以诚相待,顾客定会投桃报李,厚爱有加。忠诚的消费者一定将是用货币投票,否则用脚投票,避而远之。实践证明:百年老店一定是注重诚信、讲究信誉的企业。同仁堂以诚立业,药德为本,历经三百余载仍永葆青春,笑傲药界群雄。无独有偶,江南药王胡庆余堂,历经沧桑两百载,制药三分天下有其一靠的也是诚信二字。
我们可从胡庆余堂创始人胡雪岩以诚待人的典故中可窥一斑。相传一湖州香客在胡庆余堂买得一盒胡氏避瘟丹,验药之时,面露不满之色。恰被胡雪岩看到,经其辨闻,该药确有瑕疵,便让店员换药,不料避瘟丹售罄。胡雪岩感念香客远道而来,便留他住下,并保证三天内赶制新药。三天后,避瘟丹果真被送到香客面前。湖州香客大为感动,回家之后,逢人便讲余庆堂以诚待客,戒欺经营,一诺千金[2]。
用现代市场营销的观点来看,胡庆余堂善待顾客的仁义之举,实乃一件成功的营销公关案例。正因为此,胡庆余堂借助顾客的口碑,声名远播,获得较高的美誉度与知名度。诚信之举,戒欺经营,善待消费者的经营理念为胡余庆堂创造了巨大的无形资产。这充分表明,经营企业可以创造财富,诚信同样可以创造财富。
与此相反,无信则不立。有资料表明现代企业生存周期极短,绝大部分很难超过五年[3]。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诚信之道。从长远的观点来看,企业在经济活动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必将导致交易成本增加,甚至引发诉讼,从而重创企业形象,影响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企业追逐利润创造财富,只要依法经营,取之有道,是法律鼓励的行为。然而,某些企业为一时之利、一己之私,置诚信于不顾,大肆制假贩假,坑害消费者。多行不义必自毙,最终必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誉为消费者的“包青天”央视315晚会曝光的企业,他们不也为诚信的缺失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吗?三鹿奶粉、冠生园一个个跌倒亦将无东山再起的悲惨案例不也是很好的例子吗?
古人说得好:“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与朋友交,言而有信”。这是对个人诚信的要求。政府诚实守信,企业诚信经营的基础是公民个人诚信。尾生抱柱而死是诚信,曾子杀猪是诚信。他们都是讲诚信的谦谦君子。古有诚信典故,今天继续演绎。当代愚公夫妻上海人章铸、罗凤仙夫妇,拼命十年还债百万,只为抬头做人;江西省上饶县的郑宜栋,17岁起替亡父还债67年,还清已迈84岁。尽管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休眠者,尽管超过诉讼时效的自然之债,债务人可以置之不理,但千百年来,中华民族还有句古话:“父债子还”。 郑宜栋坚守诚信,牢记父训,替父还债67年。可见诚实守信者,深知个中分量;诚实守信者,坚信道德的力量。
但回过头来,还是有许多不讲诚信的事例让人心寒。商家利益熏心,以次充好,卖时苦口婆心,笑脸相迎,售后服务遮遮掩掩,欺蒙顾客;政客为达到其为政之目的,背信弃义,欺上压下,愚弄天下;就连男女之间的情爱,也受制于诸多政治、经济因素,见利背情者常见不鲜。老百姓常常讲的“势利眼”,不正是讥讽那些背信弃义、见利忘义之徒的一种极形象的刻画吗?
因此,对于当代人,特别是青少年,我们的诚信教育就犹为重要,必须传承中华民族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做到言必行,行必果,有诺必践。尤其是有志于学术研究的青年知识分子最大的诚信必是尊重他人的著作权,反对学术腐败,坚守学术诚信的道德底线。青年人一定要发扬范文澜先生提倡的的“坐冷板凳、吃冷猪肉”的学术研究精神[4],耐得住寂寞、经得起诱惑,坚守住诚信,最终才能立一家之言。
三、构建经济法域中诚信机制的路径选择
要实现国家的繁荣富强、政府的廉洁高效、个人的品质构建、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首先必须在市场经济中构建诚信机制,切实做到勿让诚信在经济法域中游弋。按照王全兴教授提出的“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的三层经济法主体体系的框架理论,经济法主体在构建诚信中应该做到:
(一)政府主体是诚信建设的关键力量
政府作为市场的监管者,不错位不越位,严格依法行政。市场经济是诚信
经济,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率先垂范,引领诚信机制的建设。首先必须健全完善法律体系,监管者在查处经济领域中非诚信行为才有法可依,社会中间层和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有章可循。其次,政府必须加大经济司法的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综观近年来食品监管领域中市场主体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大肆制假贩假案件中,市场监管主体查处此类案件极为被动。监管主体对经营者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流于形式,往往滞后于新闻舆论监督,每当媒体对不良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曝光之后,才匆忙上阵,立案查处。因此,市场监管者必须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积极主动执法,做到不错位、不越位,更不能缺位。再次,政府必须树立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各级政府和领导必须身体力行,率先垂范,树立科学的政绩观,克服短期行为,杜绝“浮夸风”。
(二)社会中间层是诚信建设的重要载体
社会中间层主体,是指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主体,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起中介作用的主体,如资产评估机构、消费者团体、交易中介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等。社会中间层是市场经济运行的润滑剂,是诚信建设的重要载体。首先,社会中间层必须保持独立的法律地位,而不是不在监管主体和市场之间左顾右盼。例如消费者协会作为社会中间层的重要主体,必须保持其组成人员、经费来源的独立性,才能取信于广大消费者;其次,社会中间层必须加强行业自律,恪守基本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做假账是会计师事务所最基本的诚信要求,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是律师事务所的根本要求。最后,市场监管者必须加强对社会中间层的依法监管,严惩中介组织的非诚信行为。
(三)市场主体是诚信建设的主要依靠
市场主体是指在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市场主体可以分为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以及消费者、企业。诚信是市场主体的安身立命之本,市场主体的诚信建设主要指的是企业的诚信建设。企业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必须肩负应有的社会责任,践行诚实守信,取信于民的经营之道。
首先,严格市场主体的准入制度,将不具备资质的进入者排除在市场之外,以期提高市场的组织化程度,赋予企业独立的“人格”,使其成为诚信的主要依靠力量。如果我们不从源头上不严格把握市场准入制度,则是污染了市场经济的诚信之源。其次,市场主体要确立良好的经营理念,切实肩负起企业的社会责任。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是企业成功的制胜之道。再次,加强企业的诚信建设要与对企业的普法工作相结合。经济法对企业非诚信行为均有相应的处罚规定。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经济法也对企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监管法》等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四、结语
总之,人无信不立,商无信不通,国无信不稳。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弘扬诚信的传统美德,不仅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更是守法的需要。经济法领域的相关法律规定为经济法主体指引了诚信的基本要求,因此公民要身体力行,企业必须诚信经营,政府更要率先垂范。诚信需要我们日积月累的践行,更需要经得起时间的考验,而首先要做到的是勿让诚信在经济法域中游弋。
参考文献
[1] 褚学丽.我国政府政务公开的实现机制研究——以四川省巴中市白庙乡财务公开为例[J].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0,(04).
[2] 硕林.胡雪岩经商之道[M].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2010.
[3] 韩克勇.社会信用缺失的表现、成因及治理对策[J].福建论坛(经济社会版).2006 (07 ).
[4] 江曾培.江曾培隽语集萃[M].上海:上海文化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