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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债权法的体系构造 ——从比较法角度构造我国民法典中的债权法
发布时间:2015-04-12 20:02:02        发布人:管理员        浏览次数:283 次

摘要:我国民法典是否应设立债权法总则,侵权行为法是否应从债法体系中分立出去,这是当前民法典债权法体系构造的重大问题之一。本文从对《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债权法的构造入手,分析二者的不同以及对我国民法典债权法体系构造的借鉴与启示,在此基础上讨论侵权法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地位和债权法总则的立法取舍两大问题。

关键词: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侵权法;债权法总则

                                                 

民法典债权法的体系是指在编制民法典时,将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及与财产相关的关系的具有一定联系的债事规则或法律条文通过一定的逻辑形式加以安排,以形成一定的封闭体系。债权法的构造问题,实际上就是通过何种方式来安排债法的各种制度,使之成为一个排列科学、布局合理、富有逻辑的制度体系的问题。

一、两部典型民法典债权法的结构分析

(一)《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债权法的构造

1.法国民法典债权法的构造

法国民法典以罗马法的《法学阶梯》为蓝本,它遵循了《法学阶梯》隐含的结构:即人法、物法和取得物的方法。第三编第3 章为“契约或合意之债的一般规定”;第4 章为“非因合意而发生的债”,其中包括准契约(包括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侵权行为和准侵权行为;在第5 章“夫妻财产契约及夫妻间的相互权利”之后,从第6 章到第15 章规定了各种有名合同。[1]

2.德国民法典债权法的构造

《德国民法典》第二编为“债的关系法”,包括第1 章“债的关系的内容”(其中包括了给付义务和债权人的迟延);第2 章“因合同而产生的债的关系”(它实际上是一个合同法总则);第3 章“债的关系的消灭”;第4 章“债权的转让”;第5 章“债务的承担”;第6 章“多个债务人和债权人”;第7 章“各个债的关系”(其中主要包括各种有名合同)。[2]

《德国民法典》分为总则、债的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等五编,债法独立成编,与物权法并列,这是一个重要的发展,是法制史中合乎规律的发展。[3]

(二)借鉴与启示

1.《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的区别

第一,《法国民法典》没有区分物权与债权的概念;而《德国民法典》将债法独立成编,与物权法并列,但将债的其他类型的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与各种有名合同相并列;

第二,《德国民法典》采取了“从一般原则到具体规则”的演绎推理方法,形成了 “总—分”的结构,在结构上偏重于合同法,债法总则实际上成为合同法总则;而《法国民法典》第三编完全是异类题材的大杂烩,债权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凸显不出来;

第三,《法国民法典》文字语言既简洁明晰,又通俗易懂,体现了立法者的法律平民化的理念;而《德国民法典》力求用抽象化、概念化的专门术语进行表述,被人们称为一部语言最抽象晦涩的民法典。

2.借鉴与启示

从上述两部民法典关于债权法构造的比较来看,我国在设计民法典债权法时应注意:第一逻辑性,如何设置债权法制度才合乎逻辑,是否应设置债权法总则,侵权法在逻辑上是否属于债法范畴等;第二简洁性,我国民法典不仅要做到如《德国民法典》一样术语精确,也要像《法国民法典》简洁明晰、通俗易懂;第三实用性,民法典是一种法律工具,只有运用于民事司法实践中才能真正体现其价值,因此其法律规范的编排应当便于检索与适用。

二、侵权法在我国民法典的地位

(一)侵权法在民法典中体系构成中的立法模式

在我国侵权法的立法模式抉择上,以梁慧星为代表的社科版民法典建议稿与以王利明为代表的人大版建议稿虽然均赞成侵权法独立成编,但在独立的程度上意见不一,分为相对独立模式与绝对独立模式,两种模式最根本的区别所在就是侵权法是否要完全摆脱债法的制约而独立。

1.两种模式的内涵

相对独立模式是指在法典内部体系上侵权法独立成编,但其内容实质仍受债法制约,侵权法总体仍旧居于债法总则的统属之下的独立模式。[4]

绝对独立模式,是指形式上侵权行为法在法典体系内部独立成编,不受包括债法在内的民法典分则中其他部分统属的独立模式。

2.相对独立模式的合理性

对于侵权法在民法典中的设计,学界赞同者与否定者最大的分歧在于认为侵权行为的后果是债还是责任,《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显现了立法者认为侵权行为的后果是责任。但笔者认为对于侵权法在民法典中的构造应该从相对独立模式的学说出发,来设计侵权法的结构。

首先,无论是法国式还是德国式的法典体例,侵权行为都是作为债的发生根据而规定在债法。考察罗马法上债的概念,并没有区分债与责任,而是将二者融合为一个单一的“Obligatio”。[5]日耳曼法虽然对债与责任做了区分,责任的基本含义是强制取得,但这种强制取得的目的是替代债的履行,因此责任与债也具有了合一性。


其次,损害赔偿作为最为普遍和重要的侵权责任形式其债的性质是确定无疑的,可以说绝大部分的侵权行为都按照债法总则的规则来处理,没有必要为了其他本来可以纳入债法总则范围内调整的责任形式,彻底否认侵权行为之债。

再次,大陆法系对侵权行为之债的界定有历史合理性,我国民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基本上是继受大陆法系的传统,对侵权行为之债划分更是取得了相对普遍的共识,如果侵权行为法在形式上独立成编已能较好解决旧有传统结构的弊端,就没有解构既存理论体系并彻底否定大陆法系对侵权行为债的界定的必要。[6]

最后,随着社会的进步,侵权法的内容和范围有所扩展,传统债法体系难以为侵权法提供足够的发展空间,需要将其独立以实现充分发展。

(二)侵权法在民法典中的结构安排

1.对相对独立模式的批判

相对独立模式虽然在学理上认为侵权法受制于债法总则,但并不能明确体现出侵权法与债法的关系,其与绝对独立模式的分别也仅在于侵权法与债法距离的远近。梁稿的相对独立模式将合同与侵权设为形式上同债法总则处于并列地位的独立的两编,而将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置于具有统领性与原则性地位的债法总则中,无论从逻辑上还是从债法体系自身的协调性讲,都难免有差强人意之嫌。

2.侵权法在债权法中的结构安排

侵权法要独立但又要体现与债法的关系,则侵权法可以采取“总则+分则”的结构来设计,在总则中规定侵权法的一般规定,来统领具体的侵权行为,在分则中规定各种具体的侵权行为。如此一方面可以显示出侵权与其他类型的债之间的平等关系,另一方面又可以使数量急剧增加的具体侵权行为类型找到合适的位置,避免因此制约侵权法的发展。

三、债权法总则的立法取舍

(一)民法典应设立债法总则的理由

将各种债的规范加以抽象和提升,形成能够适用于所有具体债的一般性规范,这种适用于各种债的一般规范体系就是债法总则。债法总则的设置是债权法乃至整个民法典内在逻辑的必然要求,若没有债权法总则的统辖,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就如同一盘散沙,这无异于解构债权法,正如梁慧星所言“如果取消债权概念和债权总则,必将彻底摧毁民法的逻辑性和体系性,就连权利名称也将成为问题。”[7]

潘德克顿式民法体系是按照“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变动、权利救济、权利的时间因素、权利的分类”的逻辑序列安排结构的。权利的分类是民法分则各编的逻辑基础,以此规定各种民事权利。就债权法而言,债权的效力、发生、让与、变更、保全、消灭等是必须涉及的问题,因其特殊性无法在民法总则中予以规定,对此就可以在债权法总则中规定。作为潘德克顿学说的完美产儿,德国民法典在立法体例上更为合理,立法技术上更为精湛。

(二)债权法总则的具体内容设计

在立法技术上我们可以借鉴《德国民法典》,但现代债权法内容复杂,如果仍按传统潘德克顿式体系那样为债权法单设一编,民法典结构显然失衡,因此需要在此基础合理吸收其“提取公因式”的“总则+分则”的结构,而对于具体制度的设计重新加以编排。

1.侵权法在债权法总则中的位置

必须突破传统的“合同法主导型”的债法结构,正视合同法与侵权法的巨大差别,提升侵权法在整个债法结构中的位置,不再将合同法特有的规则,任意的适用于侵权法,对两者不同的规则,由两者各自的一般规定进行调整。

因此我们可以采取 “小总则”的模式,[8]在债法总则之中抽取各种债具有共性的内容作为债的一般性规定,对合同法、侵权法以“小总则”的形式抽取各自特有的规则,从而对具体的合同制度、具体的侵权行为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

2.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安排

依不同的发生根据,债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因法律行为发生的债,包括单方法律行为和合同行为;二是因法律规定发生的债,包括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等。传统民法典债法结构中将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规定在具体的有名合同之后是不合理的。这两个制度虽然规模小,但在逻辑上与合同、侵权处于同一层次,因此可以考虑将它们安排在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之后。

四、结  论

通过以上的分析,从《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债权法的构造带给我们的启示,在逻辑性、简洁性、实用性原则的指导下,现对我国债权法的体系可以作如下设计:

第X 编:债法总则

 

第1 章:债的一般规定

 

第2 章:合同之债的一般规定

 

第3 章:侵权行为之债的一般规定

 

第4 章:无因管理之债

 

第5 章:不当得利之债

第X + 1 编:债法分则

 

第1 章:各种合同

第2 章:各种侵权行为

参考文献:

[1]http://baike.baidu.com/view/84349.htm,2010.

[2]郑冲、贾红梅译.德国民法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

[3]薛军.论未来中国民法典债法编的结构设计[J].法商研究,2001(2).

[4]马云.侵权行为法在民法典体系中的独立问题研究” [J].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12).

[5]林诚二.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6]郑相珩.侵权行为法在民法典体系中的独立问题研究[J].厦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

[7]梁慧星.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8]薛军.论未来中国民法典债法编的结构设计[J].法商研究,2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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