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前 ,国有企业经历了利润留成、利改税、承包经营等多种形式的改革,释放出了巨大生产力,但对国有企业民主制度建设的关注还不够,直到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的民主制度建设被提上日程。目前,一些有关企业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不提交职代会审议、职工不知情的现象大量存在,职工对职代会的形式主义问题反映强烈。在这一现实背景下,国有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的研究显得尤其必要。
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概念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国有企业三大民主制度之一,是改制后的国有企业“新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与“老三会”(党委会、职代会、工会)兼容过程的产物。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指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参与企业决策权力、发挥监督作用的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进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行使权利的职工代表。
(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相关法律、政策依据
紧接着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召开,199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为国企公司化改组提供法律依据,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公司法》随后虽经几次修改,关于该制度的主要内容没有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候选人从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其他职工中推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行职责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规定凡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制企业,工会应依法督促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规定了职工董事的人数应占公司董事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董事会成员人数较少的,职工董事至少一人。职工监事的人数不得少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着董事会、监事会的成员和职工代表的双重身份,有必要理清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与下述组织、个人的关系:
1.与职代会的关系。职工董事、监事由职代会选举产生,接受职代会的监督、领导和管理,向职代会负责。职工董事、监事在董事会、监事会上发表职代会形成的意见或根据意见投票表决;定期向职代会汇报工作,接受职代会的质询。
2.与工会的关系。参加董监事会的职工代表候选人由工会提出,并主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进行民主选举;工会承担职工董事、监事与行政、职代会的日常联络工作;帮助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开展工作;对职工董监事的工作进行督促;维护职工董事监事的合法权益。
3.与其他董事、监事的关系。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和实际经验,职工董监事会成员和其他董监事会成员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但也有不同。首先,产生的方式不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而其他董事监事则由股东会进行选举和更换。其次,向股东会负责的方式不同:职工代表通过充分反映广大职工的诉求来发挥作用,向职代会负责,就是向股东会和董事会负责的具体表现。再次,个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职工董监事在董监事会上的行为不是个人行为,对于他们参与董监事会决策的后果应由公司全体职工承担。
二、湖北省关于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建设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每年湖北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等多部门联合湖北省总工会通过出台“全省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要点”等文件,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展开年度性工作部署。
2007年要求凡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都应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加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培训工作;建制率提高到60% 。
2008年要求建制率达到65%;强调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必须有职工代表。
2009年,在建制率方面目标新增200家;加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培训并由省国资委与省总工会联合举办全省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研讨培训班。
2010年,建制率方面再新增200家,达到80%以上,力争两年内实现全覆盖。
三、湖北省大型国企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运作实例
在湖北省的大型国企中,中铁大桥局、中铁十一局等单位正大力推进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所属单位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分别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从源头上落实职工参与企业管理。
(一)中铁大桥局集团公司
中铁大桥局集团公司积极贯彻《意见》的精神,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协调运转,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按规定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名单,由职代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改制后,局属12个独立公司制企业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配备上按照集团公司的模式运作。
2003年公司制定了《中铁大桥局集团公司关于建立健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认真加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一是组织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学习培训,提高其责任意识。二是坚持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职代会上书面述职。三是坚持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期内享有其他董事、监事同等权力待遇。
中铁大桥局集团公司建立健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具体做法为:深化职工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认识;集团公司制定《暂行办法》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议事规则》,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提供政策保障,落实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运行的规范性;成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领导小组;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进行培训;建立“第一代言人”制度和述职制度。2010年8月,公司新制定《中铁大桥局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详细阐述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与职代会、工会的关系,以及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各项权利与义务。
时至今日,中铁大桥局集团公司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取得了瞩目的成效,促进集团公司又快又好发展的同时推动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全面提高了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水平,也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集团公司组建劳务公司40家,管理职工1315人。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参与和监督下,集团公司与职工签订了《工资集体合同》、《劳动安全保护集体合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集体合同》等,通过平等协商,解决了安全设施、职工宿舍环境的改造管理等问题。
(二)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2001年改制的中铁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逐步完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制定了《中铁十一局集团四公司章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调查研究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等工作章程,明确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权责利关系,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提供政策保障。
近年来公司每做成一项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决定,都要事先通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并经由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做充分的专题调查研究,听取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意见建议。从全程参与决策上确保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参与权、监督权、建议权和决策权。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要遵循三个“至少”:每两个月至少要到一个事关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项目进行专题调研;每季度至少要就公司作出的“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建设项目和大额资金使用情况)决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专题研究;每半年至少要向有关会议提交一份高质量的调研报告。在每年年初的职代会上,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都要向职代会作述职报告,报告一年来职能运转的工作情况。
在实际运行中,公司十分注重提高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一方面建立健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学习制度,采取请进来、送出去的方式,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进行系统的理论政策培训;另一方面还结合工作实际和需要,组织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修公司财务管理、项目成本控制、企业文化、以及市场经济理论方面的知识。目前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都是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全是高级职称。公司为每个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配置了笔记本电脑,实现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网上办公,每年投资数千元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订阅有关资料。
四、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尚存在的问题
(一)配套措施不够完善
有关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制度不够健全,目前只有《公司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意见》等少数法律法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运作不够规范化;缺乏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检查监督和奖励机制;理论研究和创新也不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二)新三会与老三会的矛盾
董事会与党委会的矛盾。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是企业的决策机关,而改制前的企业决策核心机关是党委。为避免董事会和党委会以谁为核心的矛盾,部分公司将董事长和党委书记设为一人,结果导致了权力过分集中。
董事会与工会的矛盾。企业工会是职代会休会期间的一个常务机构,主要履行为职工谋福利、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等职能,而董事会是股东会的常务机构,董事会和工会之间的关系很难妥善安排。
监事会与工会的矛盾。监事会监督公司经营财务等问题,工会是维护职工权益,监督企业经营者合法经营的群众组织。一个代表公司,一个代表职工,容易出现矛盾。
(三)运行过程中的问题
部分地方领导和企业经营管理者、职工对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不到位,组织领导不够有力。有的地方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发展不够平衡,建制率不高,覆盖面不广。没有联系本地区、本企业的实际,对现有规章制度进行相应的修订完善,制定新的规章制度。
职工董事产生方式的争议。职工董事的产生方式是由全体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这种选择在法律上赋予职代会以直接选举董事的权力,使职代会与股东会并列成为公司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但问题在于,这种选择是企业职工从股东们的合法权力中夺走了一块,严重地损害了股东们的投资权益。
除此以外,还存在着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难度很大;已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作用发挥不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素质不高,难以适应参与企业决策和监督的要求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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