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执法监察难的种种表现
(一)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案件执行难。现行《土地管理法》虽经修改,但仍没有赋予国土资源部门任何强制执行权,国土资源部门缺乏强有力的执法手段。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方面,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显得过于原则、笼统,较难操作。罚不是拆除便是没收,刚性太强。该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而在实际操作中,对超出一个自然间的房屋往往难以拆除,宅基地超占部分也难以查处,一直是困绕基层国土执法人员的一个难题,长期以往,使部分执法人员对土地行政执法的权威性丧失了信心,工作没有主动性、积极性。类似条款如第74 条、75 条、76 条、77 条、81 条、82 条、83 条等,对违法占地、违法用地等违法行为,都明确了只能“责令”怎么样,对“责令”不行、“责令”不止的,没有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什么硬性措施。
(二)案件查处程序复杂,处罚到位难。土地管理法规定执法监察人员对违法建房的行为只有制止权,没有拆除权。要强制拆除必须向法院申请,手续繁琐,程序严格复杂,致使违法用地建房往往得不及到时拆除。加之有的执法监察人员对法律法规掌握不全面,应用不准,无法适应依法行政的需要,影响执法质量。还有少数执法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压案不查或拖案不结,导致快速联动和部门之间协调性差,使处罚迟迟不能到位。对突出性违法用地行为,由于受国土资源所人员、执法设备的局限,致使这类违法行为不能及时予以制止,待违法占地行为形成事实后,难以解决。
(三) 缺乏先进和必要的执法设备,快速反应难。根据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职责和特点,对基层国土资源所执法工作和一线人员应配全交通、通讯、录像、摄影等必备工具,以保证对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处理。而现在仍有不少县(市)和乡镇国土资源所出门办案没有专用执法交通工具,不少地方还是步行或踏自行车执法办案,不利于土地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和查处,最终势必给违法者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给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带来更大麻烦,甚至造成土地执法“死角”。
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现状
(一)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基层国土所人员的能力、素质较以前虽然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仍不能适应当前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新形势的要求,对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了解不深不透,对其它国土资源业务知识掌握不全面,遇到复杂的土地案件,束手无策,对当事人提出的一些问题解答不了,造成工作上的被动。
(二)工作关系不顺的问题。主要是理不顺与乡镇政府的关系,现行的一镇一所的管理体制,导致基层所很多方面有求于当地政府,遇到违法用地怕得罪乡镇政府的领导人,对违法用地乡镇领导人说不报就不报,贻误了处理违法用地的最佳时机。
(三)制止力度不到位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但如何制止,制止的方式、方法没有具体解释,使得基层国土资源所在对违法用地制止过程中,困难重重。
三、做好执法监察工作几点建议
(一) 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对土地管理工作的认识。深入乡镇、村加强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改变群众的传统观念,树立依法用地意识。在正面教育的同时,抓住在本地区范围内影响较大的违法用地案例依法进行查处,用身边典型案例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大力营造依法用地、依法管理的良好环境。
(二)加大违法用地的查处力度,建立联合办案制。要重点加强基层政府执法监察力度,乡镇一级由市国土资源局直接查处,村(居)个人土地违法案件由县国土资源局查处,实行跨地区巡查执法和交流办案,加大对要案的查处力度,公开立案标准,公开调查、公开处罚、公开追究,达到既认真查处违法行为,又坚决查处违法责任人,充分发挥警诫和警示作用,查处结果向社会和新闻媒体公开曝光。逐步建立和完善执法有力、处罚及时的行政处罚制度,授予国土资源部门必要的强制执行权,诸如必要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划拔、制止和拆除手段。
(三) 建立健全监察网络,配备执法监察工具。建立健全监察网络是查处违法行为案件的关键,不仅能对违法行为做到防患于未然,还能有效地加大执法队伍的力量,遏制违法行为现象的发生。所以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县、乡、村三级执法监察网络,遵循“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方针,实行上下联动, 建立快速反应机制,配齐配全摩托车、数码相机、摄相机等执法监察工具,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配备专用执法监察车辆,把违法用地、私挖滥采等行为控制在萌芽状态。对本辖区的土地违法行为做到迅速出击,及时发现问题,依法解决问题,实现国土资源管理职能,保证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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