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4年法国民法典(被恩格斯称之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典型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反映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的商品经济关系,是近代民法的代表。内容上坚持民事主体的私有财产所有权不受限制、契约自由、过失责任三项原则,并且对商品生产者的利益作了极为详尽而周密的规定,从而充分地表现出该法典的资产阶级本质,并为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开拓了道路。
一、民法典的里程碑意义
《法国民法典》是人类民法史上一座壮丽的丰碑。作为资产阶级民法典的开创者,它不仅将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理想和学说在民法建设中加以实践,而且笫一次将民法设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加以明确界定,并开创了近代民法法典化系统化的先河,为世界许多国家的民事立法提供了样板与参照体系。
《法国民法典》开创了近代民法法典化的先河。《法国民法典》是罗马法以来法律理性化过程的阶段性的成果,诞生后又以自身为起点揭开了人类法典编纂史的新篇章,并深刻地影响了后世的法典编纂。
二、民法典背景及重要内容
(一)私有财产所有权不受限制
法国民法典以简明的法律语言表达了早期资产阶级民法最核心的一项原则,即私有财产所有权不受限制原则。法国民法典之所以如此维护私权,主要是出于传统和现实两方面的需要。一方面,西方社会自古希腊以来就有着尊重私权的悠久传统,到近代私有权更被提到天赋人权的高度,被视作自由之基。另一方面,法国大革命前,法国人民的财产受到王室、贵族和教会的威胁,始终处于某种不安定状态。这种财产的不安定,损害了广大劳动群众的利益,更不利于正在兴起的资产阶级的成长,成为了资本主义发展的一大障碍。法国大革命爆发之后,革命者就立刻通过《人权宣言》向全世界庄严宣告了私权神圣的政治口号。
(二)契约自由
契约自由是法国民法典所确定的原则之一,也是私权神圣、意思自治的要求。虽然契约自由的思想并非法国民法典首创,罗马法以及法典制定前的法学家的著作中都有相关的论述,但在长期的封建社会之后,是有法国民法典率先将之贯彻,并以国家法的形式予以颁布,这对于稳定资本主义财产关系,促进商品交换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它表明国家将像保护私有财产一样保护私人的契约,为正在兴起的资本主义保驾护航。
在资本主义社会,契约作为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随着商品生产和交换的普遍化而被推及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按照契约自由原则的规定,人们可以在不违反法律与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情况下,自由订立契约,创立自己期待的各种关系,而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双方必须信守。这样,契约自由原则的确立就使得整个社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自动而又协调有序的运行和发展。在资本主义社会,契约自由在近代民法中的核心地位由此确立。
(三)过失责任
过失责任原则是将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状态作为责任归属之依据,并以过错作为承担赔偿责任与否的最终界点,当行为人因其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即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人类社会初期,对于侵犯社会成员的财产和人身的不法行为,通行结果责任,这种承担责任的方式带有原始同态复仇的阴影。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演进,公园前3世纪罗马人在《阿奎利亚法》里就从正反方面规定了以过错作为归责时价值判断的标准。其原因,除了过失责任原则具有实用价值、在对侵权者的制裁和对受害人的权利的恢复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外,更重要者在于过失责任的基本价值判断合理,主旨和功能与尊重自由意志、倡导实用灵活、鼓励公平竞争的发展经济的指导思想极为一致。
过失责任原则发端于罗马法,《法国民法典》将该原则在立法上予以确立,并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法典中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到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损害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任何人不仅对因其行为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而且还对因其懈怠或疏忽大意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从这些规定可推知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侵权人的主观上必须存有故意或过失,否则,即使给他人造成损害结果,如果行为人已经尽了对自己行为的注意义务,也无须负赔偿责任。所以是否存有过失是定性的惟一根据。
三、民法典局限性的浅析
民法典第一次将人人平等写入法典,使之成为法律所确定和保护的规范,其在刑事权利、民事权利等都做到了平等,但究其历史原因,尤存在诸多不平等的条款,其中以民事权利尤为严重。民事权利应该是人权的基本内容之一。民事权利的平等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体现。如果《法国民法典》没有宣布“民事权利一律平等”,就意味着法国仍处于特权制、等级制的封建时代,而封建时代是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人权的。
《法国民法典》上的平等权是划时代的。因为法国直到十八世纪还是一个君主专制国家。中世纪的多数法国人已习惯了不平等,国王与民众的不平等,贵族与平民的不平等,男性与女性、父母与子女等等均“天经地义”的不平等。直到《人权宣言》、宪法、民法等宣布“一律平等”时,人们才感觉到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但《法国民法典》上的平等权并不彻底,其中《法国民法典》第1781条关于雇主和受雇人纠纷问题的规定是,雇主可以用誓言作有利于自己的证明,而受雇人则无此权。夫妻之间权利的不平等:该法典213条规定:“丈夫必须保护妻子,妻子必须服从丈夫”;第229条规定:夫得以妻通奸为由诉请离婚,但第230条却规定:妻得以夫通奸且于夫妻共同居住处实行姘居为由,诉请离婚。还有亲子之间的不平等......上述规定的确与《法国民法典》第8条关于民事权利一律平等的规定相冲突,但这只是早期近代法律必然带着某些封建法律痕迹的反映。从整体来看,该法典还是达到了相对意义上的平等。至于绝对意义上的平等,恐怕连现代社会也很难办到。所以这样的平等权在1804年的法国已是难能可贵了,要求《法国民法典》自颁布之日起就一次性地一步到位地实现真正的平等权,是脱离历史背景的幻想。(作者单位:1.河北省邢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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