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迅猛发展、生产力水平快速提高的社会阶段,在市场经济的主导下各企业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前提和最终目标,忽视对企业道德的关注。在这种大的社会背景下人们的社会道德意识逐渐滑坡,道德标准亦急速下降。这种道德的低标准表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表现也极为明显。
一、缺乏以人为本的理念
第一,侵犯员工的基本人身权利。员工的人身权利主要包括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隐私权等等。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员工连最基本的人身权利都得不到保障就更谈不上在企业中能够得到其他权利。2012年是深圳“富士康”备受社会关注的一年,员工“连跳”事件引起了社会的轩然大波,社会各界纷纷发表对此事的看法,据了解富士康员工每天工作时间严重超出人身体的正常范围,劳动强度过大,加班加点导致员工身心都受到很大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还不能够为员工身心健康着想,一味的强调工作,必然导致员工身心健康的滑坡。富士康公司只是众多侵犯员工人身权利的一个例子,在我国还有很多企业在以各种各样的方式损害员工的人身权利,不尊重员工,对员工随意辱骂、不信任员工,对员工进行搜身检查等等现象屡见不鲜。更为普遍的是对待女性员工的态度上,由于女员工生育和哺乳期间,不能为企业创造价值同时企业还要承担各种义务,所以很多女性员工面临着工作与生孩子的选择,原本两个完全不相干的问题被摆放到一起进行选择,在我们认为可笑的同时也深刻反映出了这些企业对人权的侵害。在众多对员工人权侵害的行为中最为普遍的应当属企业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对人力资源进行掠夺式开发了,员工被迫长时间超负荷的工作,承受着巨大的工作压力,无论是处于哪一个阶层都有加班现象,员工超时加班的现象普遍存在,而基层员工的加班更为严重,有50%以上基层员工认为加班现象严重。有些员工身体过度劳累影响健康,心灵上也是得不到任何的放松,导致心理压力过大可能会产生很多负面的影响。
第二,重使用,轻发展,重纪律,轻激励。我国很多企业在招聘过程中喜欢招到有经验的的员工,他们认为这样的员工能够很快胜任本岗位工作要求,可以减少企业支付的员工培训费用和对员工培养的成本,这样的企业不为员工考虑,对员工也根本没有责任感和忠诚度,往往员工一旦不适应企业较快发展的结局就只能是被迫离职,而企业没有对员工的能力进行进一步开发,只是用简单地换人来解决,这样的企业是得不到员工对企业的忠诚的。当然有些企业也认识到了对员工进行培训的必要性,但他们中的很多企业认为培训的目的只是让员工能够更好地为企业服务,内容也大致都是员工忠诚度、服务精神、奉献精神等等,很少有企业能够真正为员工自身发展考虑,即便考虑了也不愿意支付高额的培训费用,对员工的道德和修养的培训就更为少见了。
第三,管理者忽视与员工的关系管理。管理者是企业发展的领跑者,而员工是企业发展的基础,只有双方协调发展,达到平衡企业的发展才能实现,而现实是很多企业管理者认为领导始是凌驾于员工之上的,不重视对员工的科学管理,管理的方法只是对员工一味的惩罚,用消极的手段对待员工的错误,不能正视员工的价值,看不到员工的优点,不能用激励的手段开发员工的能力。也有一些管理者本身存在问题,对待员工不能做到公平公正,分配不公平必然引起员工的不满,而管理者似乎并不在乎自己的不公正,其可能会认为作为领导自己是有权利按照个人意愿进行分配的完全不考虑员工的感受。当然也会有一些管理者过于集权,对员工管理极为严格却不能以身作则,经常以特权为自己争取利益,忽视员工的利益,这样的管理者严重损害员工的利益,使员工对管理者产生芥蒂。在企业内部产生不和谐因素,以至于员工士气下降,工作效率难以提高。
二、缺乏公平公正的准则
首先,歧视问题明显。工作权和就业中的权利不仅构成社会经济权力的核心内容,也是基本人权。我国劳动法第十二、十三条和就业促进法中都有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但在人力资源管理的招聘过程中歧视现象普遍存在,歧视就已经有失公平公正,更侵犯了人的基本就业权利,企业为了规避法律条文想尽各种办法,例如:招聘信息就从原来铺天盖地明确的标明限制各种应聘条件,到现在各大招聘网站的统一规格、含蓄表达,把这种显性歧视转变为隐性歧视,不触及法律,但在道德范围内影响严重,有失公平公正,很多时候触及个人基本就业权利。
最突出的表现为性别歧视。人力资源招聘过程中一些岗位即便没有明确标明只要男性,但往往在一轮轮的筛选过后留下的只有男性。造成同条件下女性较男性就业难度大。被调查者中只有9人认为没有性别歧视问题,80%以上女性认为性别歧视问题严重,同时有60%以上男性也认为企业在招聘过程中存在对女性的歧视现象。多数时候企业会认为女性体力和适应力不如男性,同时一些企业认为适龄女性早晚会休产假并且企业要根据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为逃避这些义务多数企业会选择拒招女性或倾向录用男性员工。这些理由都是出于经济问题考虑,很容易受到驳斥,是不太容易摆到层面上说的,另外的一个理由在我国看似比较牵强。有人提出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认为女性在社会中应该受到保护,因此应该退出激烈的市场竞争,回到家中照看家庭,抚育子女,使男人能够更加投入的进行工作。这种理由在我国是不被接受的,因为在现在主流文化中,大家接受的人权概念中,工作权利是从基本人权(尊重权)派生的重要权利之一,而让妇女退回家庭,是对工作权利的剥夺。工作权利虽然是一种消极权利,但是作为一种从基本人权上派生出来的权利,是不能被剥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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