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归扣制度的立法构建
文/李直鸿
第1章 遗产归扣制度概述
1.1 遗产归扣制度的概念
遗产归扣是指如果被继承人在生前将财产赠与一个或多个共同继承人,在遗产分割时,将被赠与的财产计入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并确定遗产总额,平均分配给各继承人。继承归扣制度的目的是允许遗产能够被平均分配,允许共同继承人在继承之前和继承时享有平等的继承权,避免已经获得被继承人生前赠与的继承人在遗产分配再获得较多的财产,导致其余继承人的利益被损害。
1.2 遗产归扣的内容及要素
1.2.1 遗产归扣制度的主体范围。在遗产归扣制度中,权利人是指有绝对权利对遗产实施继承的人,它既包括没被被继承人生前赠与的继承人,也包括被被继承人生前赠与的继承人。在遗产归扣制度中,要把被继承人的所有财产归入总遗产份额后进行扣除,所以只要继承人收受过被继承人的生前赠与,那么所有有继承权利的人,就都归为遗产归扣制度的权利人。
在遗产归扣制度中,义务人是指在被继承人生前,接受过赠与的、且必须要把那些赠与的物质拿出来进行归扣的继承人。遗产归扣义务人不包括两类人,一类是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人。这时他们所获得的受赠遗产为不合法且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必须全部归还。还有一类为未满十八周岁的继承人。法律规定归扣客体必须是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人,所以未成年继承人不应该属于归扣义务人行列中。
1.2.2 遗产归扣制度的客体范围。关于遗产归扣客体的范围即那些要被归扣的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资产。因为上述的遗产归扣义务承担者只有接纳了被继承人去世前予以财产的继承人,因此遗赠不适用遗产归扣。
1.3 遗产归扣制度的价值理念
遗产归扣制度的价值在于保持父母子女亲情的家庭伦理,即父母的爱要平均的分配给每一个子女,并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将遗产份额平均分配给每个继承人,以平衡共同继承人的利益。伦理爱的原则即亲人彼此的爱,不管是兄弟和姐妹或是孩子与父母,他们之间的爱是被多种因素限制着的,应该有所节制。遗产归扣制度的设立就体现出了一种对家庭伦理爱的约束。
第2章 我国设立遗产归扣制度的可行性
2.1 遗产归扣制度的理论基础
首先,对平等原则的追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一个重要准则,而遗产归扣制度的初衷就是希望维护每个继承人之间实现平等的继承分配,减少或避免遗产分配不公的现象。
其次,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意思自治即民法体系的前提,《继承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具体表现在尊重个人在继承中的意图表达,并依照被继承人意志进行继承。遗产归扣制度也能够将被继承人的要求放在第一位,把生前赠与行为视为对继承人继承份额的预付,并且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生前可以明确表明该笔生前赠与财产是否参加扣除。
2.2 遗产归扣制度的社会基础
2.2.1 我国当前财产状况。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经济保持了快速发展的势头,随之也大大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和收入,他们可供支配的财产总额在不断增加。中国如今的财产分布情况基本预兆着群众对遗产归扣制度的呼声会越来越高。
2.2.2 民间继承习惯。 我国父母习惯于为孩子准备结婚礼物,婚房和嫁妆。根据我国的民间继承习惯,如果父母生前给与某个孩子财产赠与,他或她已经获得了巨大的财产利益,那么在父母去世后,理应对他不分或少分遗产,以在继承人之间实现平等继承。这与建立遗产归扣制度的目的相吻合。所以,中国如果采用归扣制度,不仅可以避免传统习俗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而且也可以为涉及被继承人生前特种赠与而引发的继承纠纷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
第3章 我国遗产归扣制度的立法建议
3.1 遗产归扣的适用前提
首先,在法定继承中存在共同继承人。只有在存在共同继承人的情况下,适用遗产归扣才是有意义的。因为在只有一个继承人的情况下,所有遗产都有其继承,所以不存在因遗产份额分配不公而侵犯他人权益的情况。只有继承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时,才有可能进行归扣。
其次,存在生前特种赠与。假如继承人生前没有将财产赠与过任何继承人的话,那么所留遗产只需按份平均分配给每人共同继承人即可,只有在向某些共同继承人赠送了财产且财产数额较大的情况下将该笔财产予以扣除采可以发挥遗产归扣应有的作用。
再次,须有遗产归扣权利人提出归扣要求。在法定继承中,当有多个继承人时,共同继承人可以协商以合理分配遗产,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那么没有收到或者收到较少被继承人生前赠与的一个或多个继承人,即遗产归扣权利人,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法主张扣留权,这样其他未提起诉讼的权利人也享有归扣权,此时提出归扣要求的继承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同时被起诉的那方要积极找出被继承人提出过的不需归扣的证据,来为自己进行举证。最后,被继承人生前没有明确表示该笔赠与财产免予扣除。遗产归扣制度在平衡共同继承人利益,保障公平的同时,也要尊重被继承人生前对遗产分割的自由意志。除非继承人违反法律,否则根据私人可以按照自己意愿安排事情的原则,由个人完全按照自己的内心已知来处置财产,没有其他人可以干预或阻止。
3.2 遗产归扣制度的内容
3.2.1 遗产归扣主体范围的确定
首先,就归扣权利人的范围而言,只要继承人在遗产法定继承开始前接受被继承人的生前特种赠与,在分配开始时其他共同继承人有权提出遗产归扣申请。但不包括不具有法定继承权的人。其次,在遗产归扣制度中,义务主体的代表人除了跟被继承人有血缘关系的晚辈亲属外,还应该包括直系尊亲属和尚存配偶,但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接受的生前赠与不需要扣除, 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应退还其所收受的生前赠与。
3.2.2 遗产归扣客体范围的确定
就我国而言,遗产归扣的客体应当是继承人所接受的被继承人做出的生前特种赠与,例如嫁妆、购房款等,但不应当包含遗赠。在教育费用、偿还债务等方面,法官应当根据当地的习俗,经济水平和案件的具体事实做出判断,而不是一律予以归扣。关于特种赠与财产的价值,立法不应采取万能的方法,而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
3.2.3 遗产归扣具体的计算方式
对于生前特种赠与财产价值的确定,应根据当时赠与的财产价值来确定,而不该以后面的增值价值来确定。由于该笔赠与财产在归扣后要平均地分给每一位共同继承人,因此财产的价值可以由所有共同继承人协商和确定。如果对财产的价值达不成一致的意见,则可以由评估机构确定。
3.2.4 遗产归扣的免除
根据中国的传统习俗,立法应规定以下四个免除归扣的情形:(1)在被继承人生前,已经赠与给继承人的部分物资;(2)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教育费用;(3)生活日常支出;(4)被继承人生前给与除配偶、父母和继承人以外的赠与。除此之外,如果被继承人在生前明确要求了不需要对赠与的财产进行归扣的,则应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
3.3 遗产归扣制度的立法设想
通过上面的分析过程,笔者觉得在将遗产归扣制度纳入到继承法制度中去时,要遵循以下几点措施:
第n条,在所有的继承人之中,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已经将很多的物质赠与过某位继承人,那么接受过赠与的继承人就应该少分遗产或是不分遗产。
第n+1条,如果给与继承人生前赠与的价值明显超出必要的限制,且对其他继承人不公是显而易见的,除非继承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否则应予扣除。其他赠与财产仅当继承人确切提出归扣请求时,遗产归扣制度才可以实施。
第n+2条,享有要求归扣的权利人是除受赠与人以外还享有继承权的合法继承人。请求权应符合中国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n+3条,提起诉讼的继承人应对生前赠与的财产负举证责任。
4 结论
自《继承法》颁布以来的35年里,我国经历了改革开放,实行市场经济,家庭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但在民族和国家的传承中,仍然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家庭成员间的相互抚养,维持家庭和谐关系是承担这一责任的重要方式。遗产继承是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抚养的权利和义务的扩展和延伸,需要法律的指导和维护。不可否认的是,现行继承法已经不能完全解决日益复杂的继承问题。因此,我们在完善目前的继承制度法规时,一定要从现有的经济政治体制出发,并充分参考各地的传统习俗,成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遗产归扣制度。希望这个制度健全和完善后,能够很好的纳入到我国的《民法典·继承编》中,为千家万户的和谐幸福保驾护航。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