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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制度下的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21-10-25 18:39:00        发布人:宋俊豪         浏览次数:138 次

现行法律制度下的精神损害赔偿

文/宋俊豪  

摘要: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于自身利益的重视与追求有了巨大的提升,特别是在保护自身精神利益方面,发生了巨大变化。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归纳。《侵权责任法》的颁布暂时结束了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专门立法的讨论。但法律间的冲突和矛盾依然存在,制度不完善的问题日渐突出。《民法典》的出台整合了法律间的规定,对原本不确定的内容予以确定,并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进行合理扩张。本文将介绍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情况,重点研究探讨《民法典》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违约责任;赔偿范围;《民法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1 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理论

1.1 精神损害的涵义

“精神损害”在医学和生物学上是指病人(自然人)的精神痛苦或者我们生活中经常提及的不高兴、不愉悦、生气、难过等。法律层面上并没有对精神损害精确的定义,在大陆法系国家通常有“财产意外的损害”、“非财产损害”等术语。王利明认为: “精神损害和非财产损害非同一范畴的概念。” 现如今法学界对精神损害的解释主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说支持精神损害只包括精神痛苦,即自然人的人身权和某些财产权利受到的不法侵害,从而产生了心理和生理的痛苦以导致自然人出现精神障碍或不良情绪。广义说认为精神损害的内容包含精神利益的损失和精神痛苦。精神利益的损失是指因自然人和法人的人身利益受到侵害。

1.2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如下:

(1)自然人的人格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违反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个人利益的,受害人也可以以侵权为由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破坏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对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之间的亲属关系造成严重损害,监护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诉讼。

(3)自然人死亡后,侵犯死者人格权或非法使用、侵犯死者遗体和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死者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4)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5)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可以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6)刑事诉讼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 《民法典》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

2.1 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容

《民法典》第 996 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民法典》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做出的巨大发展。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的违约行为,同时又对其造成侵权的,其只能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中选择其一请求对方承担责任,此为侵权和违约的竞合。由于我国民法传统上将违约损害赔偿仅限制于财产损害,因此合同受损方如若选择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则将不得请求“非财产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长久以来,这样的规定存在着很大的弊端,给合同受损方在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方面造成了巨大困扰。合同受损方只能以侵权为由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但侵权责任的承担多以“过错”为责任要件,这给受损害方设立了繁重的举证责任。而违约责任的承担多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会让受损方承担较轻的举证责任。在只能以侵权为由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下,合同受损方无奈只能放弃“捷径”不走,“绕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民法典》则对这样的情况作出积极回应。《民法典》第996条承认了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由此,合同受损方便可以在侵权责任的框架下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无疑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飞跃式发展。

2.2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可

关于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能否就精神损害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赔偿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持否定态度。2012年通过的《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第138条进一步明确否定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诉权。犯罪活动对被害人的侵害要远比民事侵权行为对受害人的侵害严重的多,给被害人的心理造成的阴影和精神上造成的痛苦也会深远的多。那么既然在影响相对较轻的民事侵权领域认可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为什么要在社会危害性极强的刑事犯罪活动中“一刀切”地否定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诉求呢?对于该规定的争论,经久不息。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民法典》给出了答案。《民法典》第187条规定,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从这条规定中,我们可以得出两个结论:1、刑事制裁不能代替民事赔偿。2、针对行为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情况,优先将其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有学者认为犯罪人在承担刑事责任后,如果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似乎是一种双重制裁。然而这一逻辑其实是站不住脚的,精神损害并不是抽象的、臆想出来的,而是受害者所遭受的实实在在的损害。针对这样的损害,就理当有救济方法为受害者提供救济通径。《民法典》对此予以了肯定。针对民法典的立法精神,一刀切地不承认受害者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做法应予以摒弃!

2.3 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关于特定物毁损的规定的确定

《民法典》第 1183 条规定: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二款规定了侵犯他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这是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因为损害特定物而发生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第一款的规定,只有侵犯人身权益,并且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果侵犯的是物,则不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若恪守这样的规则,在实践中就会造成很多精神权益遭受损害却得不到救济的状况。比如亲人过世后留下的唯一照片被人为损毁,会给当事人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但按照只有人身权益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这样的情形却没有救济的途径。

为了解决这样的困扰,早在200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4条便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该规定是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大突破,自实行以来,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支持。但令人意外的是,在2009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中,并未找到该规定的身影。这意味着什么?是立法者认为该规定不具有合理性,完全不予以肯定?又或是只是认为该规定没有纳入到正式立法中的必要?生效在前的司法解释并没有被明确废止,却又与生效在后的法律有出入,如若继续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将会出现司法解释的效力超越了法律(狭义)。这样的不确定性造成了很大困扰。

《民法典》将这样的疑问一锤定音,1183条第2款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自此,因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遭受侵害而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便有法可依。

3 结论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民法领域内重要的法律救济制度,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全面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民法典》的出台,大幅度完善了精神损害赔偿体制,整合了大量的司法解释与法律的规定,化制度间的不确定为确定,为司法实务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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