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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具有中国特色表达权法律体系的探究
发布时间:2021-10-25 18:41:42        发布人:温科        浏览次数:120 次


   构建具有中国特色表达权法律体系的探究

文/温科

摘要:表达权是公民一种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它不仅关系到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在政治参与过程的个性化表达,而且是公民维护自身利益的强有力手段。基于表达权的重要性,不同学者从不同视角对公民享有的表达权进行了解读,笔者认为应该把公民表达权放置于法律运行过程中进行阐述说明。不管是在立法阶段、还是执法阶段、抑或是司法阶段,应该着重强调对于公民表达权的保障,并以此为契机推动我国法治社会的进步。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表达权法律体系需立足于我国本土。以我国现有的政治生态、法律体系为基础,提升表达权法律体系建构的时代性、创新性。

关键词:中国特色;表达权;法律体系;政治生态

1 针对我国公民表达权保护现状的研究

1.1 公民行使表达权的政治基础

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同时宪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不难看出,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具有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的权力机关,它不仅是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机关,更是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具有反映人民意愿、体现人民意志的作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的人大代表是由选民通过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是人民意见的表达者和利益的代表者。为了确保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独立发表意见,充分行使表达权,我国宪法对人大代表的言论和人身自由做出了特别的保护。例如言论表决免责权、人身特别保护权。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政党制度。其中最大的特色是各民主党派具有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权利。各民主党派代表广大劳动者和爱国者的利益,所以保障党派人士表达权具有紧密联系群众的作用。村民委员会和居民民委员会是我国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也是人民群众参与政治生活最直的途径,充分保障公民的表达权对于激发基层群众自治活力,化解社会矛盾具有重要意义。

1.2 对于公民表达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1.2.1 宪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的权利。三十八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四十一条规定了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的权利。五十一条规定了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我国宪法从积极层面和消极层面对公民表达权做出了规定。从积极层面来说,公民具有言论、出版、集会、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等权利。从消极层面来看,对于公民表达权的保护是从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角度出发的。从权利的角度看,表达权具有排他性、对世性,即公民具有不受其他公民越法行为的侵犯。从义务的角度看,公民行使表达权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1.2.2 部门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从保护法益的角度规定了诬告陷害罪、侮辱诽谤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分裂国家政权罪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从人文情怀的角度出发,创新了人格权独立成编的立法体例。此外《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都在各自所调整法律关系的领域内对公民表达权做出了规定。部门法作为宪法的下位法都是在宪法所规定的范围内争对特定的保护目的,所作的细致规定。

1.2.3 行政法规层面。当前,我国对于出版、新闻等领域理论研究具有相对滞后性,但为了规范出版、新闻等行业,具有行政法规制定权的主体会通过条例等方式对出版等行业进行规制。例如《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等。

同时针对公民表达权保护还有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等,所以不难看出我国对于公民表达权法律层面上的保护涉及的范围较广、保护力度较强。

1.3 对于公民表达权保护的不足

从目前我国对于公民表达权顶层设计的角度看,不管是政治基础、法律设计都贴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公民表达权的保障起到了良好的运行效益。但在实践中仍表现出较大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两点:

1.3.1 相关法律的缺位。目前,我国从宪法再到部门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都对公民表达权作出了规定。但我国宪法对公民表达权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范围与边界较为模糊,而部门法只是对公民表达权的某一方面所进行的保护并且着重事后保护,事前保护较为缺失。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由于立法层次低、立法技术不成熟等因素,使得对于公民表达权保障的法律效果不够。并且《新闻传播法》、《出版法》、《结社法》等保障公民重要法律的缺失,造成对于公民都新闻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的保障不够充分、完善。综上所述,我国对于公民表达权的保护,虽然零散的见于部门法、地方性法规等当中,但难有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如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民权表达法律体系将成为一个时代之问。

1.3.2 救济渠道不畅通。对于公民表达权的保障不仅要制定完备的法律体系,而且在执法、司法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目前我国对于公民表达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手段有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申请国家赔偿等。但当前行政机关以滥用行政权的方式侵害公民表达权现象较多,这就会导致受侵害公民向行政机关信访、提起行政复议的手段可能失灵。在加上我国公民“官本位”理念较为浓厚,司法机关财政受到地方政府的限制,如何能依法、独立审理行政机关对于公民权表达权侵犯的案件,仍是一个制度困境。从公民维权所采用的途径来看,我国公民通过媒体的渠道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居多,并且成功几率较高。这就使得我国公民形成了一个有事找媒体的刻板印象。所以有必要对公民表达权救济渠道加以完善,做到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的统一。

2 如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民表达权法律体系

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民权表达权法律体系,不仅有利于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而且对于打赢脱贫攻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民权表达权法律体系,即不能一味的抄袭国外有益经验,更不能固步自封,盲目承认自身制度的优越性,而应该在坚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底线基础上将国外有益经验和本土制度相结合,走出一条适合本土发展道路。笔者认为对于中国特色的公民表达权法律体系的构建,在本国政治生态的基础上,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角度去剖析。

2.1 立法层面

对于公民表达权的保障需有严密的法律网。笔者认为应该形成一套紧密、科学、严谨的法律体系,贯穿对公民表达权的事前保障和权利行使过程中事中规制,再到事后救济等一系列环节。从立法层级上说,从宪法到民法、刑法、行政法再到行政法规再到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形成严密的法律体系。从保护种类上说,涉及公民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和游行示威自由等,保护的面要广、范围要大。笔者认为,有必要颁行一部针对公民表达权独立的法律,其中汲取国外中立原则、明显且即可危险等有益经验,使得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2.2 司法、执法层面

从司法层面来说,健全和完善独立的司法体制,继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当事人起诉、辩护、证据交换、上诉、再审等司法制度。着重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推进司法和人民的深度融合,建设阳光的司法制度。必要时,建立独立审理人民表达权案件的法庭,集司法审查与违宪审查于一身,提高司法效率,维护社会公共正义。

从执法层面来说,执法的主体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何做到依法行政,避免滥用行政权,对公民表达权的侵害,不仅需要严密的法网做支撑,而且需要培养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做到程序和实体相结合。更重要的是,完善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机制,设立独立于行政机构的信访机制,畅通维权渠道。

2.3 守法层面

公民作为守法的主体,具有积极和消极面。针对我国公民权利意识淡薄,文化素养整体偏低的情况,应着力推进普法宣传,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具体来讲,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自媒手段,发挥文化创新理念,提高普法宣传的趣味性。公民作为权利行使的主体,在不断提升自身文化素养的同时,要充分发挥自身能动性,积极参与社会事务的管理,充分发挥主人翁地位的能动性。


3 总 结


公民表达权是社会矛盾的缓冲器,文化繁荣的动力,把国家决策、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与保障公民表达权相结合,从实体到程序实现全方面的融合。作为中华民族的一份子,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担起特有的责任,为中国良好的运行环境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为中国特色道路的建设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

[1] 【美】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M].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

[2] 【美】乔万尼·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

[3] 王世杰,钱端生.比较宪法[M].商务印书馆,1999.

[4] 杨久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民表达权保障评析及其发展思考[J].绵阳师范学报,2009(06).

[5] 徐秀霞.建立和完善公民表达权的法律保障机制[J].行政与法,2007(05).

[6] 赵振宇.论公民表达权的实施与保障[M].南京社会科学,2009.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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