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共犯问题研究
文/周晖
1 交通肇事罪概述
1.1 构成要件
首先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主体是不限于驾驶交通工具的人,行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所以本罪的行为主体并非身份犯。其次,本罪的行为工具并不限于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在公共交通领域内违章,危害公共安全,造成重大事故的,也构成本罪。本罪的行为地点业即事故发生领域是在公共交通领域。如在公共交通领域外,驾驶车辆过失致人死亡,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本罪要求行为人要有肇事行为,由于本罪是过失犯罪,因此肇事行为要求是过失行为,这里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造成实害结果有过失,虽然行为人对违反交通法规是故意的,但是这种故意并不是刑法上的犯罪故意。如果是故意利用交通工具杀死特定人的,则构成故意杀人罪。最后,由于本罪是过失犯罪,因此还要求造成一定的实害结果才成立本罪。根据司法解释规定,造成以下实害结果之一,才可成立本罪:死亡一人;重伤三人;重伤一人,并有严重情节(酒驾、吸毒驾驶、无照驾驶、严重超载、肇事后逃逸),且要求过失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要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1.2 相关法律规定
交通肇事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第七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除此之外,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然而,目前我国通说认为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不存在故意形式,且上述《解释》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与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共犯的规定不符,所以就这一问题产生较大争议。
2 主要行为类型
2.1 共同过失肇事
2.1.1 监督过失。例如,主管人员将自己的机动车交由醉酒者,无驾驶证者驾驶,没有防止伤亡结果的发生,主管人员具有监督过失,司机具有驾驶过失,两者共同的过失行为导致实害结果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存在两种理论争议,分别是部分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部分犯罪共同说主张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各行为人具有完全相同的犯罪故意,只要数个犯罪在构成要件上具有相互重合的部分就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因此其认为这种情况不构成共同犯罪,各定各的交通肇事罪。而行为共同说是西方刑法理论中关于共同犯罪范围的一种学说,是一种主观主义的共同犯罪理论。认为二人以上通过共同行为以实现各自企图的犯罪人,就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行为不能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混为一谈,二人以上的行为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应以自然行为本身是否共同而论,因此行为共同说主张行为人的客观实行行为应当相互协作,而在主观方面只需要有参与意识,对故意或者过失在所不问。综上,行为共同说认为共同过失犯罪构成共同犯罪,上述情形二者应当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本文认为,二人以上的行为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应以自然行为本身是否共同而论,只要其实施的客观行为是相互协作,那么就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因此,本文认为该种情况应当构成共同犯罪。
2.1.2 指挥过失。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这是指主管人员具有指挥过失,司机具有驾驶过失,两者共同的过失行为导致实害结果的发生。针对这种情况仍然存在观点展示,部分犯罪共同说认为这种情况不构成共同犯罪,各定各的交通肇事罪,行为共同说认为共同过失犯罪构成共同犯罪,上述情形二者应当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本文认同行为共同说,该种情形应当构成共同犯罪。需要注意的是在此处,主管人虽然具有指使行为,但是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教唆犯或者间接正犯,因为教唆犯、间接正犯都是故意犯罪,教唆犯、间接正犯自身构成的罪名应当是故意犯罪。
2.2 指使逃逸
我国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司机事先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之后四种指使者指使司机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那指使者应当构成司机的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这是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该规定一出台,就受到了来自学界的质疑,有学者认为如果肇事人交通肇事后,预见到其逃逸后被害人可能会死亡,而对被害人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指使肇事人逃逸的人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还有学者认为,肇事人交通肇事后,不履行救助被害人的义务而逃离现场,是对被害人实施的遗弃行为,因此肇事人这种逃逸行为应构成遗弃罪,指使者相应的构成遗弃罪的教唆犯。更有学者认为交通肇事后他人指使肇事人逃逸的行为构成窝藏罪。本文认为,指使逃逸应当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原因在于本文认为认定共同犯罪的重点在于看行为人之间的行为是否是相互协作,主观方面是否具有参与意识,造成的后果是否应当由行为人负责,如果是,那么就可能构成共同犯罪,综上,本文认为,指使逃逸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
3 交通肇事罪共犯的成立条件
本文认为,交通肇事罪可以成立共犯,但是其必须满足一些条件。首先,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必须要求行为人为二人以上,但是行为主体不限于驾驶员,如上文所述,交通肇事罪共犯主体还可以是车辆的所有人、承包人、乘车人以及单位主管人员,如果这四类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也应当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其次,行为人的主观均为过失也可以构成共同犯罪。不管行为人为驾驶员还是四类指使逃逸的人,他们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所持的态度均为不希望结果的发生,驾驶员或许是出于疏忽大意或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四类指使逃逸的人虽然对他们的指使行为是故意的,但是对于事故的发生也是持否定态度的,并不希望看到事故的发生。因此,当双方的主观方面均为过失,但是却相互协作共同实施行为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时,对双方也应当认定为属于共同犯罪。最后,要认定为交通肇事共同犯罪,必须要各方的行为共同作用到行为对象上并且产生了危害结果。各个独立的行为均难独自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仅仅靠一方的行为就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和其他行为没有因果关系,那么就不构成共同犯罪,只有各方过失行为的叠加才导致损害后果时,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共同犯罪。例如在四类人指使的情况下,事故的发生是驾驶人单独的实行行为的结果,但逃逸行为是在四类人的指使下发生的,双方对于逃逸行为是故意的,但对结果的发生均是过失心态,是由于双方的过失行为才导致了加重结果的发生,因此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共同犯罪。
4 结语
交通肇事罪共犯问题无论是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在刑法理论界都是备受关注
的。而我国刑法主流观点却对交通肇事罪的共同过失犯罪问题存在诸多争议,这与司法解释的规定产生一定的冲突。本文从交通肇事常见共犯类型出发,引发讨论,提出本文观点,整理出认定交通肇事共犯应满足的条件,旨在为我国交通肇事共犯认定理论的完善尽绵薄之力。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法律硕士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