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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环境公益诉讼中光污染责任制度的缺位
发布时间:2021-10-25 19:26:30        发布人:许淼淼        浏览次数:184 次

试论环境公益诉讼中光污染责任制度的缺位

文/许淼淼  

1 案情简述

2014年,被告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万象城购物中心与原告住宅相隔一条双向六车道的公路,万象城购物中心与原告住宅之间无其他遮挡物。在正对原告住宅的万象城购物中心外墙上安装有一块LED显示屏用于播放广告等,该LED显示屏广告位从建成后开始投入运营,每天播放宣传资料及视频广告等,其产生强光直射入原告住宅房间,光线极强还频繁闪动,造成严重的光污染,并且宣传片的音量巨大,给原告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原告经多方投诉未果后,于2018年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停止侵害行为。被告辩称环境侵权应当由原告证明有损害结果的发生,并且被告安装使用LED显示屏的行为经过行政部门审批且根据行政部门的要求播放公益广告,原告的诉请并无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争议焦点为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环境污染侵权,即需要经过分析判断:一是被告是否有污染环境的行为;二是被侵权人是否有损害事实;三是被告污染环境的行为与被侵权人的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环境侵权的损害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或人身损害,对侵权行为人承担的侵权责任有其独特的要求。由于环境侵权是通过环境这一媒介侵害到相当地区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财产等权益,而且一旦出现可用计量方法反映的损害,其后果往往已无法弥补和消除。因此在环境侵权中,侵权行为人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即使还未出现可计量的损害后果,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理应认识到其使用LED显示屏会对周围居民造成影响并负有采取必要措施以减少影响的义务。但是被告持续使用LED并无任何措施,其产生的强光已经构成光污染,严重干扰了周边人群的正常生活,对原告等人的环境权益造成损害,进而损害了原告等人的身心健康。因此即使原告尚未出现明显症状,其生活受到光污染侵扰、环境权益受到损害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故被告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民事责任。

2 光污染现状

2.1 光污染防治立法的缺失

随着城市建设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玻璃幕墙建筑、户外商业照明等成为现代城市的元素。然而上述技术的不当使用不仅不能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和美感,还会带来光污染。对于这类非传统污染,有学者认为,光污染不存在可见的污染物,影响的人群相对较少,个体感受差异大,社会共识不足,因此缺乏社会治理共识。

自十九大提出“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之论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依托,我国环境保护立法囊括海洋保护、水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等各方面。然而,在光污染防治方面法律法规却是甚少,并没有一部单独的法律规范作为惩治和治理光污染的依据。近年来,光污染的危害日益严重,危害范围持续扩大,随着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觉醒,相关投诉和民事诉讼案件不断增加,深入研究光污染,从环保和法律的角度探索规制光污染的对策,日趋重要。

2.2 光污染的来源与危害

光污染最早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由国际天文界提出,指城市室外照明使天空发亮造成对天文观测的负面影响;近年来泛指影响自然环境,对人类正常生活、工作、休息和娱乐带来不利影响,损害人们观察物体的能力,引起人体不舒适感和损害人体健康的各种光。国际上一般将光污染分为白亮污染、人工白昼和彩光污染三类。白亮污染是指城市建筑物的玻璃幕墙、磨光大理石以及各种涂料等反射太阳光或者其他亮度较大的光源从而影响人类活动的现象;人工白昼实质是指视觉效果的过度照明;彩光污染是指商场及各类娱乐场所为营造氛围所使用的彩光照明设施形成的光线刺激。

研究显示,彩光照明产生的刺激使得头痛、无力感以及内心烦躁、紧张感等情绪发生,会造成人们神经衰弱、内分泌失调等身体与精神上的双重压力。另外其中包含的紫外线强于太阳光,引发癌变的几率高出正常人几倍。本案中的专家表示,LED的光辐射对人的影响一是对人的视觉的影响,其中眩光对人的眼睛有影响,有失能眩光和不舒适眩光;另一方面是对生物的影响,如果光辐射太强,使人生物钟紊乱,短时间看不出影响,但长期会有影响。另外LED的白光中有蓝光成分,蓝光对人的视网膜有损害,而且是不可修复的。但户外蓝光危害很难检测,时间、强度的标准是多少,有待标准出台确定。

3 环境民事责任的缺失

本案争议焦点之所以为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污染行为以及原告受到的损害如何衡量,关键有二:一是我国目前并无标准可行的光污染监测标准;二是原告因为光污染所遭受的损害不可计量。

3.1 我国并无可行的光污染检测标准

(1)光污染是物理性污染,其对人类的侵害是主动性的,一旦造成光污染的污染源消失,其侵害也会立即停止。但是在什么条件下的光被认定为光污染,还需一定的衡量标准。审理中,本院就案涉光污染问题是否能进行环境监测的问题向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监测站负责人进行了咨询。该负责人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虽然规定了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治产生光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但国家与重庆市均无光污染环境监测方面的规范及技术指标,所以监测站无法对光污染问题开展环境监测。目前我国已经将“光辐射”纳入治理范围,但并没有针对光污染的专门立法。虽然我们国家和地方出台了有关道路、夜景或者户外广告等类型照明设计管理的标准或规范规定,但其大多只是简单的原则性规定,强制性与操作性不强。上海市颁布的《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是我国第一部专门控制光污染的地方标准规范,但其并不具备法律强制力;《厦门市建筑外墙装饰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了对于可以产生光亮的玻璃或金属幕墙,应采用低辐射率镀膜玻璃或非抛光金属…但因地域限制和法律适用的局限仍无法整体解决我国的光污染问题。另外涉及光污染的投诉由多部门多头监管,同时由于认定标准不全,缺乏社会治理共识,源头预防不足等,城市光污染治理依旧困难。

(2)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但是光污染侵害并不仅限于相邻的不动产之间,也可能因玻璃等建筑物附属物产生,因此相邻权理论无法有效解决光污染侵害问题。由于现阶段我国光污染立法的空白,法官只能依据《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来断案,因而使得这种自由裁量权具有极大的主观不确定性。而自由裁量的公正性及准确性必然受到法官自身素质等因素的制约,此情此因法院所作出的判决也因缺乏强有力的依据而受到当事人及外界的质疑。

3.2 光污染造成的损害无法计量

(1)研究表明,光污染不仅会损害人的正常生理功能,还会影响心理健康。长期暴露在强光源下人体内的生物和化学系统会发生改变,造成体温、心跳、脉搏、血压不协调。长时间在亮光环境中休息会使生物钟发生紊乱,影响正常生活,诱发神经衰弱,甚至导致精神疾病。然而这些不良影响并无法通过仪器设备准确的测量。正如前文所述,光污染产生的侵害是主动性的,一旦关闭光源,污染就会立即停止。光污染对人类造成的眩目、头晕等影响是暂时性的和可视的,但是还有更多的影响是潜在性的,会给人的身心带来极大的损伤,需要经过长时间的潜伏才能显现。因此因光入侵所造成的精神损害是最关键的,也是损害事实较难确定的部分。无怪乎本案中的法官只能依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原告的健康受到损害属实。在裁判文书网上所能搜索到的有关光污染的案件中,大多数案件的法官以原告未受到侵害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光污染甚至会破坏生态平衡。随着城市夜间光污染问题的日益严重,受到光污染干扰的物种范围也越来越广,会干扰视觉作业,危及交通安全,例如室外夜间照明产生的干扰光,玻璃幕墙反射引起的眩光污染,会对驾驶员的视觉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引发交通事故。另外,光污染浪费了大量的电力资源。在我国的电力结构中,火电比例达75%以上,发电产生的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废气是酸雨和光化学烟雾的主要产生源,并对城市环境和气候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和负面影响。

4 结语

为了有效地防治光污染这种新型环境污染,必须以经济、生态的可持续发展为指导理念,从国情出发,借鉴国外光污染防治经验,在继承和完善我国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符合国情的光污染防治体系,将光污染纳入法律规制的范畴,使光污染的防治得到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从而用法律手段来有效地保护、改善城市光环境质量,保障公众身心健康和生态平衡,促进城市光环境的和谐健康可持续发展,建设宜居生态城市,最终实现生态文明。

参考文献

[1] 王传银.光污染防治专门立法研究[D].辽宁大学,2020.

[2] 周祖同.环境中的光污染及其防治对策[J].法制博览,2021(17).

[3] 代学民,卢颖,南国英.城市光污染现状及防治措施研究[J].绿色科技,2020(02).

[4] 戴世滔,白文江,杨岭.城市光污染问题探究及其应对措施[J].城市建筑,2020(06).

[5] 徐婉舒.光污染防治的立法思考[J].法制博览,2019(06).

[6] 张岱.光污染防治立法研究[D].河北地质大学,2016.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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